学习笔记 || 民法之“代理”!!
- 2026-11-08 03:07:56
学习笔记 || 民法之“代理”!!说到代理,我们每个人一生中都不可避免的会有代理的行为。或代理他人实施某个法律行为,或委托他人帮忙实施某个法律行为。如:甲乙是同事,甲让乙帮忙带个早餐,就是一种委托代理。 而代理与委托,起先我也是混成一锅粥,总以为这两者是如影随行的好哥们儿。有委托就一定有代理,这是个错误结论,两者在某种情形下存在交叉重叠,但并不能将二者完全等同,混为一谈。 《民法典》第161-175条以及民法典总则篇司法解释第25-29条,共21个条款对代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代理从大概念上来讲分为两类:法定代理(法律规定的)、委托代理。 单纯的“委托”:是两个主体之间建立的委托法律关系,没有相对人(第三人)。如:公司与董事、监事之间的委托关系,父母委托他人照看孩子,甲委托乙设计一套房,委托建造房屋,委托创作一部作品,这些事实行为,仅发生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不存在第三个相对人。 民事代理:则是一个三个主体之间,如:甲委托乙帮忙买一套房,乙以甲的名义向A开发商购买。甲是委托人(被代理人)、乙是受托人(代理人)、A开发商是第三人即合同相对人。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甲和A开发商。乙代理甲与A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甲承担。这种属于典型的民事代理,遵循一事一代理。 商事代理:同样为三个主体,如:A公司采购员甲,以A公司名义与B公司签订原材料采购合同。甲是商事代理、有权代理、职务代理,即甲作为A公司采购员基于职务行为,公司概括授权其代表公司实施采购行为,属于执行公司工作职权范围内事项。 恶意代理:是在有权代理的前提下,滥用代理权,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行为。如:A公司采购员甲,与B公司业务员乙,恶意串通,抬高原材料价格,使A公司比正常市场价格高出50%签订合同,甲与乙对A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此种行为,效力待定,若A公司拒绝追认,自始无效。 表见代理:本质上是无权代理,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出代理范围或代理权终止),仍然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有权利外观),且相对人善意(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存在过错,该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如:甲从A公司离职后,A公司未通知B公司,甲仍然以A公司名义与B公司签订合同,B公司对甲离职不知情,A公司未通知存在过错,B公司被认定为善意相对人,甲的行为对A公司发生效力,A公司应当承担合同责任。当然,A公司若存在损失,可以无权代理人甲承担赔偿责任。 无权代理:代理人自始就没有取得“授权”,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若被代理人追认,则由效力待定转为有效;若拒绝追认,自始无效。相对人可以请求代理人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前提相对人善意),但不能向被代理人主张任何权利。如:甲作为A公司实习生,以A公司名义,将A公司厂房出售,属于无权代理,该行为不属于一般工作人员享有的权利,相对人也不能被认定为善意。 好了,关于代理的相关知识,就分享这些了!!加油吧。
本文来自网友投稿或网络内容,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邮箱:wyl860211@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