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浩浩的笔记课堂——法考【行政诉讼法】学习笔记1047
- 2026-11-08 04:46:43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执行和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第二部分)
二、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一)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基本概念
1.概念:
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裁决强制执行,使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
2.本质:
一种行政强制执行:
从严格意义上说,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与行政诉讼裁判的执行有本质的区别:
⑴行政诉讼裁判的执行是诉讼执行,自然归属于行政诉讼法的规范领域;
⑵非诉行政案件执行本质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应由行政强制执行法加以规定。
3.特点:
⑴执行机关: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而非行政机关。
⑵执行根据:
非诉行政案件执行与行政诉讼执行的本质区别:
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根据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进入行政诉讼,没有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判。
⑶执行申请人:
①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申请人是行政机关,被执行人只能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②特定情况下,非行政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也可以是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⑷执行前提:
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具有确定力才可申请执行: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前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
⑸执行目的: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目的是保障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得以实现。
(二)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相关问题
1.适用范围:
凡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强制执行权,以及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皆享有强制执行权时,行政机关都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
2.权利人申请:
⑴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6个月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⑵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行政裁决、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规定。
3.财产保全与担保:
⑴为了避免被执行人随意对财产进行处分,保障行政职能的实现以及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或者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⑵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4.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⑴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申请后,应当继续进行审查,但该审查不同于立案审查,该审查主要是对作为执行根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明显违法进行实体审查: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间对被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起诉,并不意味着该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②从人民法院角度来看,人民法院作为法律实施的最终保障机关,它担负着保证法律正确实施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职能。
③从行政强制执行主体设置角度看,将人民法院作为行政行为强制执行的主体:
A 一方面在于将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权与执行权部分分离,避免行政机关既是决定机关又是该决定的执行机关,可能造成违法执行;
B 另一方面则在于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多一道纠正错误的手续和环节,通过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起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目的。
⑵对被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应当在7日内由行政审判庭负责,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⑶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审查,主要是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对重大复杂的案件也可以采取听证等听取见的方式。
【注意】
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前发现行政行为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5.人民法院不准予执行的情形:
⑴被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①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
②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③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④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⑵行政机关对不准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应当在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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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法考【行政诉讼法】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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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部分
第三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四章 行政诉讼管辖
第五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六章 行政诉讼程序
第七章 行政诉讼证据
第九章 行政案件裁判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