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98|刑事诉讼法3|高频考点+必背法条
- 2026-11-07 02:47:06
学习笔记98|刑事诉讼法3|高频考点+必背法条
【考点三】第一审程序(★★) 一、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一)庭前会议适用情形 1、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2、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3、社会影响重大的; 4、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庭前会议是指在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前,由法官主持召集原告、被告、公诉人、辩护人等各方诉讼参与人,就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沟通和准备的一个程序。主要是处理以下事项: (1)解决程序性问题; (2)明确争议焦点; (3)交换证据; (4)尝试调解。 (二)简易程序 1、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3)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7)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三)延期审理情形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4、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进行查证,建议补充侦查的。 (四)中止审理情形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五)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的处理 1、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2、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2)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3)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4)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5)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2、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六)一审期限 1、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 2、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二、速裁程序 (一)适用条件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二)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4、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5、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6、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 7、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8、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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