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学习笔记】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的相关问题
- 2026-11-04 10:53:41
【MY学习笔记】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的相关问题案例直通车: 【实务案例】案例2-14 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的相关问题 






问题: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的相关问题? 1.指定问题分析。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需要满足的条件: (1)满足权益工具的定义;(注意:权益工具的定义并不完全等同于从发行方角度看是否将该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因为存在一类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但是被分类为权益工具的特殊金融工具(包括可回售工具和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这类工具的发行人可以将其分类为权益工具,但是工具本身并不符合权益工具的定义。) (3)不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确认的或有对价。 也就是说,发行方在自身报表中把某工具"列报为权益工具",不等于该工具在投资方眼中"符合权益工具定义";对于可回售工具、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交付净资产的有限寿命主体份额,投资方不得指定为FVOCI。 结合本案例所述情况: (1)B合伙企业份额是否满足权益工具定义?不满足——20年存续期,可能属于"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按比例交付净资产的特殊金融工具"。 (2)合伙企业层面能否列报为权益?可以(特殊金融工具在发行方层面可分类为权益工具)。 (3)A公司能否指定为FVOCI?不能,发行方层面列报为权益不等同于工具本身符合权益工具定义。 2.计量问题分析。 由于本案例(二、计量问题所述之案例)为指定的FVOCI(权益工具)核算,公允价值变动计入OCI,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成本收回部分除外),无需计提减值准备,处置时点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3.与其他准则的衔接分析。 (1)根据IAS 28结论基础第11~13段,风险资本组织等主体持有的联营企业权益被排除在IAS 28之外,是因为公允价值能提供比权益法更有用的信息,但明确这是采用权益法核算规定的计量豁免,而不是IAS 28在范围上对这些投资的会计处理的排除。 (2)企业以FVTPL计量的在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中的权益,披露时适用CAS 41。也就是核算按照金融工具,但披露仍然需要遵循CAS 41的规定,作为在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中的权益进行披露。 【与MY同行】让学习之路不在孤单!还没找到组织的你,来这里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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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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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
(2)持有意图上属于非交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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