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学习笔记——证据的基本规则(意见证据规则二)
- 2026-11-05 10:37:52
刑事律师学习笔记——证据的基本规则(意见证据规则二)
二、我国的意见证据规则
(一)域外的意见证据规则实践情况
意见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的一项证据规则。大陆法系主要由职业法官进行审判,而职业法官受证人意见影响的可能性要远低于非职业的陪审团,因此,许多大陆法系国家都没有以明确规定限制证人提出意见。
随着两大法系的相互融合和借鉴,意见证据规则也越来越受到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重视。日本就在其《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意见证据的可采性问题。
(二)我国实践中的意见证据规则
1. 现状总览
我国传统审判模式与大陆法系接近,因此,一直以来均未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意见证据规则,仅在司法解释层面对该规定有少量涉及。
2. 司法解释层面的规定
两院三部《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12条第3款规定:
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最高法《刑诉法解释》第88条第2款规定:
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除外。
3. 特别注意
与英美法系国家不同,我国三大诉讼中的证人仅指普通证人,而不包括“专家证人”。
因此,在英美法系国家,专家意见是意见证据规则的例外;而在我国,具有特定领域专业知识的专门人员,如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是独立于证人之外其他诉讼参与人,其提出的意见根本不属于意见证据规则的调整范围。
4. 实务中的规制建议
为了增强意见证据的可靠性,提出意见证据原则上需出庭接受交叉询问; 以尽可能减少意见证据中的非理性因素,更好地发现案件真相; 同时,还应明确在意见证据最终是否被采纳的问题上,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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