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未按公司要求提报工作计划和每日工作完成情况能否按严重违纪辞退处理│天津劳动法律师
- 2026-11-05 08:12:55
【案情】
贺某为甲公司开发部经理,负责网络开发、信息管理等工作。2025年6月16日,甲公司向贺某发出《工作安排通知书》,该通知载明:现因公司各部门向公司反映,你最近的工作量不饱和,工作态度消极且不配合其他部门工作,已经影响到其他部门的正常工作。因此,为明确你是否正常履行了劳动义务的且工作内容充实。现公司通知你自2025年6月18日起每日下班前将你第二日的工作计划及当日的工作计划完成情况提交给人事部高某处。此后,因贺某并未按照甲公司的工作安排正常提报工作计划及完成情况,甲公司先后四次对何某作出警告处分,期间也一并发出相应的催告通知。2025年7月31日,基于贺某长期未提交工作计划及累计警告处分的情况,甲公司根据《员工手册》中关于“累积警告满3次、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的规定,对贺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贺某于2025年8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对贺某作出警告处分的理由为其未按要求提交工作计划和工作计划完成情况,从甲公司提出要求的原因来看,其系“因公司各部门向公司反映,你最近的工作量不饱和,工作态度消极且不配合其他部门工作,已经影响到其他部门的正常工作”,因甲公司的要求系单独针对贺某提出,但其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原因进而导致需要贺某提交工作计划和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因此该警告亦欠缺事实依据,不能成立。综上,甲公司解除与贺某劳动关系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以贺某工作量不饱和为由要求其每天下班前提供第二天的工作计划及工作内容,并以贺某未提报工作计划为由,对其作出警告处分,在警告处分累计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可知,甲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并无要求员工每天提交第二天工作计划的制度要求;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亦无相关约定。贺某在甲公司从事信息化管理、对外宣传管理等相关工作,其从事的工作内容并不具备可以逐一量化的可能及现实需要。并且,甲公司在2025年6月18日前从未要求贺某或者公司其他同岗位的工作人员每天下班前报送第二天的工作计划及当日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甲公司的此项工作要求明显具有针对性且并不合理。诚然,用人单位具有用工自主权,享有管理劳动者的权限。但此管理权并非随意且无限制的。若甲公司认为贺某的工作量不饱和,应当从制度设计以及绩效指标等方面进行严格管理,而非随意且具有针对性的要求贺某一个人每天下班前报送第二天的工作计划。综上,甲公司先后四次向贺某作出警告处分,每一次警告处分均缺乏制度依据及事实根据,明显具有针对性且缺乏合理性。故解除行为应属发,其应向贺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评析】
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的特点,故劳动者服从用人单位正常的工作管理安排,是其基本义务的体现,也是劳动纪律的必然要求。据此,如劳动者未按照用人单位的合法指令从事工作,该行为持续或产生不利影响或导致损失结果,对用人单位的相关惩戒措施应予肯定【未按要求提交工作日志,能否按照严重违纪处理】。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其不同于普通员工,应对用人单位的合理工作安排具有更高的服从或配合义务。从某种程序上讲,针对高级管理人员,用人单位反而处于相对劣势。据此,如此类人员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常规管理,应对该行为予以必要的规制。但本案仲裁和法院一致作出认定甲公司解除行为违法的结论,上述认定的关键,还是甲公司自身操作缺陷所致,正如仲裁和法院所述,一则、甲公司无法证明贺某存在工作懈怠的主观过错行为,二则、在工作不饱和原因无法归则于劳动者因素的情形下,甲公司针对贺某个人的严控工作管理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针对性,故仲裁和法院基于上列原因,认定甲公司解除行为违法,并无明显不当。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作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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