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习笔记 | 承揽合同
- 2026-11-06 12:52:13
民法学习笔记 | 承揽合同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章 承揽合同
一、承揽合同的概念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二、承揽工作的完成 ✷考点
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
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三、定作人的权利义务
(一)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 ✷考点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定作人变更工作要求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三)定作人的协助义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承揽人的留置权 ✷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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