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2026税务师《税法一》第三章 消费税
- 2026-11-05 14:33:05


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某些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间接税。
(一)消费税的特点
(2)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大多数应税消费品只在某一环节一次征收;
(3)消费税是价内税:计税基础包括消费税税款本身;
(4)征收方法具有多样性:有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二)消费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规定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2、扣缴义务人:
(1)委托加工:委托方为消费税纳税人,其应纳消费税由受托方(受托方为个人除外)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
(2)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②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
卷烟+电子烟:在生进委环节征税+批发环节加征
超豪华油车:在生进委环节征税+零售环节加征
超豪华电车:仅在零售环节征税
金银铂钻:仅在零售环节征税
其他:仅在生进委环节征税


一、伤害身体健康的(烟酒)
(一)烟: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电子烟。
批发环节加征税率:11%+0.005元/支(250元/箱) ②乙类卷烟:不含增值税<70元/条 批发批发环节加征税率:11%+0.005元/支(250元/箱) 【提示】卷烟单位换算:1标准箱=250条,1标准条=200支,1标准箱=50000支 |
批发环节加征税率:11% |
(二)酒:包括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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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啤酒:包括无醇啤酒、啤酒源、菠萝啤酒、果啤、啤酒屋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不包括:调味料酒】 ②乙类啤酒: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3000元(不含增值税),220元/吨。 |
(3)黄酒:240元/吨 |
(4)其他酒:10%。 |
(二)高消费产品(奢侈品类)
1.高档化妆品:出厂不含税销售价或完税价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 |
2.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包括人造金银、合成金银首饰、合成宝石、宝石坯等。 ①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②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
3.高尔夫球及球具:包括球、球杆、球包。 |
4.高档手表:不含增值税单价1万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
5.游艇:包括艇身长度大于8米(含)小于90米(含)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营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
(三)污染环境的
1.鞭炮焰火: |
2.木制一次性筷子:包括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
3.实木地板:包括各种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未经涂饰的素板。 |
4.小汽车:包括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超豪华小汽车(不含增值税每辆零售价90万元及以上)、购进乘用车或中轻型商用客车整车改装的汽车。 超豪华油车在生进委环节交,在零售环节加征10%。 |
5.摩托车:气缸容量250毫升以上(含本数)的摩托车 |
6.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催化料、焦化料。 ②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税; ③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税; (2)暂缓征收: |
7.电池: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其他电池。 |
8、涂料 |


(一)消费税计税方法
从价定率(多数消费品),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
从量定额(啤酒、黄酒、成品油),应纳税额=计税数量×定额税率 |
复合计税(卷烟、白酒),应纳税额=计税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
【提示】将自产的(复合计税)产品赠送客户,属于视同销售应税消费品;如果无同类销售价格,应组成计税价格计算,采用复合计征方式计缴消费税。
①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 ×(1 +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 × 消费税定额税率 ]÷(1 -消费税比例税率);
②应纳消费税 = 组成计税价格 × 消费税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 × 消费税定额税率。
(二)消费税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①消费税销售额:销售额=(不含销售额+价外费用)÷(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①代垫运输费用: A.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 B.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 ②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A.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B.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C.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
②包装物销售收入及押金收入的规定: 一般应税消费品(含啤酒和黄酒):收取时不并入销售额中征税;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已收取超过12个月的押金,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酒类产品(不包括啤酒、黄酒):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收取时均应并入酒类产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
(三)计税价格的特殊规定
①卷烟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批发环节销售价格×(1-批发环节毛利率)。 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
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为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 核定规则:核定比例统一确定为60%,计税价格=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核定比例。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核定; |
①卷烟、小汽车: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②白酒及其他消费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核定;
③进口消费品:由海关核定。
(四)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1、直接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
直接用题中已知的销售额和数量作为计税依据。 |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纳税; |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①委托加工消费税计税规则 B.受托方不是个人的(是单位):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收回的已代缴消费税的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计征消费税。 ②计税依据 B.从价部分: 受托方代收代缴的:优先用受托方同类价计税;无同类价的应按组价计税 委托方自行纳税的:已经销售按售价计税;未售或用于连续生产按组价计税 复合计税:组价=(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
4、进口应税消费品:
计税依据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B.纳税地点:报关地海关 C.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报关进口时 D.缴库期限:海关填发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 【进口税额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计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计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第一步:每条组价确认等级,等级判断标准如下: 组价公式:卷烟每条组价=(单条关税计税价格+单条关税+0.6元)÷(1-36%) 第二步:按最新的登记判断结果重新计算组价和税额: 1️⃣卷烟总体组价=(全部关税计税价格+关税+150×进口箱数)÷(1-36%或56%) 2️⃣进口卷烟应纳消费税=总体组价×比例税率+150×进口箱数 |


(2)外购的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成品油
(6)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7)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8)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9)外购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
(10)啤酒生产集团内部企业间用啤酒液连续灌装→生产的啤酒
生产领用量=期初库存+本期购进-期末库存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
(1)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销售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
(2)预收货款结算: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
(3)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
(4)其他结算: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
2、自产自用:移送使用的当天
3、委托加工: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进口:报关进口的当天
事项 | 具体规定 |
纳税期限 | (1)按期纳税: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2)按次纳税: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
缴库期限 | (1)以1个月或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以其他期限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至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进口应税消费品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 |
(三)纳税地点
纳税行为 | 纳税地点 |
销售及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 (1)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2)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注意】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
委托加工(除受托方为个人) | 受托方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 |
委托加工(受托方为个人) | 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 |
进口 | 报关地海关 |
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 | 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