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学习笔记)
- 2026-11-06 15:21:16
本文根据最高法民一庭课题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的内容整理的学习笔记。
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共23条,核心变化是重构原实际施工人的权利路径、规范招投标与挂靠乱象、健全价款结算、工程质量、优先受偿权规则,同时强化农民工工资保障,助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1.在招投标与合同效力方面,解释确立两项新规则:判断项目是否必须招标以起诉时的政策标准为准,订立时属于必招、后续政策调整不再要求招标的,不再单纯因未招标认定合同无效;先和投标人协商工程价款、范围等实质性内容再走招标流程,或是串通投标的,中标合同直接无效。即便项目不属于强制招标范围,当事人自愿走招投标程序,也必须遵守招投标法,不能“先定后招”。
2.针对市场高发的挂靠(出借资质)问题,解释态度明确:各类挂靠协议一律无效,出借资质一方主张收取挂靠费、使用费,法院不予支持,这类违法所得还要移送住建主管部门查处。区分两种情形:工程验收合格的,挂靠施工方可参照和出借资质企业的内部约定,向该企业主张折价补偿;若发包人在签合同时就明知挂靠,则可直接判令发包人向实际施工方担责。同时明确,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名义购材、租设备构成表见代理的,由出借资质企业对外承担责任。
3.本次最重大调整,是取消了旧解释里实际施工人直接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发包人的规则,《建工解释一》第43条不再适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施工主体,原则上只能向自己的合同相对方要钱;权利救济主要依靠三条路径:一是按合同向直接上家主张折价补偿;二是上家怠于向发包人要钱时,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案由为代位权纠纷,适用工程所在地专属管辖;三是发包人、承包人、实际施工方三方自愿达成价款补偿协议,协议合法有效的,法院予以认可。该调整目的是避免规则被滥用,把维权通道留给农民工,防止非施工主体借规则截留工程款。
4.农民工工资保障单独设置条款,衔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农民工可直接依据条例主张工资,由总包、建设单位按规定先行清偿,同时严格区分讨要工资和借欠薪名义索要工程款,防范虚假维权。
5.价款结算上,固定价合同原则上材料、人工涨价不予调差,仅在符合情势变更时例外;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工程未完工,优先按比例法核算已完工价款。针对政府项目审计拖款乱象,明确审计、财政评审不是天然结算依据,无约定就不能强制以审计结果结算;约定以审计为依据的,审计结论最长要在承包人提交结算资料后1年内出具,逾期或结论明显不符合同约定,承包人可申请造价鉴定。
6.工程质量坚守底线,承包人是质量责任主体。发包人主张修复费用,应当先通知承包人自行修复,未经通知直接索要修复费,法院不予支持;承包人拒绝修复,发包人才可另行修复并抵扣工程款。
7.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规则进一步细化:停工窝工损失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以房抵债折价行权要满足严格条件,防范发包人与承包人串通损害抵押权人;优先权具备物上代位性,工程毁损、征收对应的保险金、补偿金可优先受偿;优先权起算点以变更后应付工程款时间为准,最长行使期限18个月;债权受让人能否取得优先权,法院要结合工程是否验收合格、价款是否结算、转让交易是否真实合理综合判断,挂靠、转包名义下的债权受让,一般不能取得优先权。
8.此外解释配套府院联动机制。要求法院及时向住建部门移送挂靠、违法发包等违法线索;时间效力上,仅适用于解释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已经受理的案件不能直接引用条文裁判,仅可参考裁判精神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