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94|刑法2|高频考点+必背法条
- 2026-11-05 03:03:22
学习笔记94|刑法2|高频考点+必背法条
四、减刑和假释 (一)减刑 1、对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条件: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 3、不适用 (1)对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一般不适用减刑; 提示:宣告缓刑+确有重大立功 → 可以减刑,相应缩减缓刑考验期。 减刑通常是为了鼓励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认真改造、积极劳动。而缓刑罪犯是在社会上接受社区矫正,并没有实际入狱服刑。因此,法律认为,给予缓刑本身就已经是一种非常宽大的处理了。在考验期内,罪犯的首要任务是遵守规定、不再犯罪,而不是像在监狱里那样需要通过“减刑”来鼓励改造。所以,原则上不适用减刑。 唯一的例外情况:重大立功 条件: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 后果:可以减刑,并相应缩短缓刑的考验期。 (2)被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一般不得减刑。 4、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 1/2。 无期徒刑:不能少于 13 年,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5、死缓并限制减刑的: (1)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25 年; (2)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 25 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20 年。 (二)假释 1、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假释。 累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适用假释。 2、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 1/2 以上;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 13 年以上; 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3、假释的撤销 (1)漏罪、新罪: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的; (2)在假释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管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 五、逃税罪 (一)逃税罪的构成 1、客体: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和税收征管权。 2、客观方面表现 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行为。 3、具体情形,纳税人欺骗、隐瞒手段的情形: (1)伪造、变造、转移、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涉税资料的。 (2)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 (3)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或者虚报专项附加扣除的。 (4)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 (5)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6)为不缴、少缴税款而采取的其他欺骗、隐瞒手段。 4、“不申报”的情形: (1)依法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而不申报纳税的。 (2)依法不需要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或者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通知其申报而不申报纳税的。 (3)其他明知应当依法申报纳税而不申报纳税的。 5、应予立案追诉的情形: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 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 5 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 2 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 10%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 (二)犯罪主体 逃税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解释:不负有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能独立构成本罪主体,但可成为本罪的共犯。 (二)逃税罪“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区分界定 1、逃税罪“罪与非罪”界限,是否构成逃税罪,可从两个方面加以界定: 一是从逃税额看,凡逃税额不足各税种应纳税总额 10%的,或者逃税额不足 10 万元的,或者逃税额超过 10 万元但不足各税种应纳税总额 10%的,或者逃税额不足 10 万元但超过各税种应纳税总额 10%的,均属于一般逃税违法行为,不构成逃税罪。只有逃税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 10%以上且逃税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才能构成逃税罪。 二是凡 5 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 2 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 10%以上的,则构成逃税罪。5 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而被税务机关处 2 次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虽经 2 次税务行政处罚但再未逃税的,或者 2 次处罚后又逃税且逃税额在 10 万元以下的,属于一般税收违法行为。 2、逃税罪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区别 (1)犯罪主体: 逃税罪:一般主体。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特殊主体(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共犯认定) 逃税罪: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如果与逃税人相互勾结,故意不履行其依法征税的职责,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的。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行为人知道某人在逃税,出于某种私利而佯装不知,对逃税行为采取放任态度,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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