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学习笔记——证据的基本规则(最佳证据规则)
- 2026-11-06 04:35:57
刑事律师学习笔记——证据的基本规则(最佳证据规则)
一、最佳证据规则概述
(一)基本内容
最佳证据规则是指应选择最有说服力和最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待证事实;如果有最佳的证据,非最佳的证据应被排除。
作为英美法系一项古老的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曾仅仅适用于文书证据,所以又被学者称为原始文书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确立的理由主要是:当文书材料提出以用于证明其内容时,原件的可靠性要远远大于复制件的可靠性。
(二)最佳证据规则适用的条件
最佳证据规则的直接要求是:以文书材料的内容证明案情时,应当尽可能提供该文书材料的原件。
在适用该规则时,必须把握以下几个条件:
该证据属于文书材料; 该文书材料须与案件中的重大问题相关; 该文书材料须以所载内容为证明手段。
(三)实践中发展出的例外
原件遗失或损坏的(须提供着非出于不良动机遗失或毁损); 原件无法获得(如公共记录)或者在对方的掌握之中而对方拒绝提供的; 占有原件的第三人合法拒绝的; 不可能出示原件的,如刻在墙壁上的文字等。
采用任何复制件必须满足的共同要求:能够保证副本的可信性,而原件又无法或难以取得。
二、我国的最佳证据规则
我国三大诉讼中均初步确立了最佳证据规则,而且,最佳证据规则不仅适用于书证,也适用于物证、视听资料等。
(一)最高法《刑诉法》解释第83条、第84条规定
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
只有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依法应当返还或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的,才可以拍摄、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
必要时,审判人员可以前往保管场所查看原物。
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
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使用副本和复制件。
(二)《监察法》更为严格的规定
第25条规定监察机关“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时,并没有设置任何例外。
应当说,上述规定的精神充分体现了最佳证据规则立法的潮流和趋势,也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确有困难”等要求较为笼统抽象,最佳证据规则的执行情况有待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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