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97|刑事诉讼法2|高频考点+必背法条
- 2026-11-06 01:55:24
学习笔记97|刑事诉讼法2|高频考点+必背法条
考点二:强制措施(★★★) 一、拘传 拘传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取保候审 (一)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三)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三、监视居住 (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6、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 (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三)监督与期限 1、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四、拘留 (一)拘留适用的条件 1、公安机关先行拘留情形: (1)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 在身边或者在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 (5)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公安机关拘留人时必须出示拘留证。 检察机关实施拘留的情形: 3、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和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拘留。 (二)通知与拘留期限 1、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2、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3、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提示】拘留以后的3个24小时: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送看守所;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家属;在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三)提请批准逮捕的期限 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在拘留后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 (1)一般情况:3日(提请)+7日(审查) (2)特殊情况的,可延长1-4日:7日(提请)+7日(审查) (3)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流窜作案,延长至30日:30日(提请)+7日(审查) 【提示】(1)前面的数字为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的时间,7天是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3)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鉴定期间不计入拘留的羁押期限。 五、逮捕 (一)逮捕条件 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1)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 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 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 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2、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3、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提请逮捕 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2、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三)审查逮捕 1、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对下列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2、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3、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4、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四)执行逮捕 1、主体:由公安机关执行。 2、依据: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人民法院决定逮捕。 3、执行程序:执行时必须出示逮捕证,责令被逮捕人签名、捺指印;拒绝的,执行人员应注明。 4、逮捕后处理 立即送看守所羁押; 一般应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 逮捕后24小时内必须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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