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学习笔记——刑法修正案(八)解读摘要二十三
- 2026-11-06 23:53:01
八、修改完善惩治危害国家安全和腐败犯罪的相关条文
(一)修改完善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境内外的敌对机构、组织或个人相互勾结,相互支持,共同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活动,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家安全面临的新情况。
1997年刑法增加规定了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刑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有的部门提出,本罪在实际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主要是,本条只规定了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犯罪。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收入的增加,出现了相反的情况,境内机构、组织或个人资助境外组织或个人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的案件也发生了,但在法律适用上遇到困难。考虑到刑法第一百零七条仅针对资助境内组织和个人的规定,已不能完全满足打击犯罪的需要,建议不对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中被资助的身份作特别规定。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一百零七条修改为:
“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一百零七条的修改,主要是删去了对被资助对象身份的限制性规定。根据修改后的规定,被资助者不再限于境内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相关犯罪的行为,同样可依据本条规定定罪处罚。这一修改完善了刑法关于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规定,为在日趋复杂的国际环境下打击这类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修改完善叛逃罪
叛逃是一种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我国1979年刑法、1997年刑法都对叛逃罪作了规定。1997年刑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有的部门提出,该条规定在实践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根据本条规定叛逃罪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叛逃行为发生在履行公务期间; 二是犯罪嫌疑人有擅离岗位、叛逃境外的行为,或者擅离岗位、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三是叛逃行为危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
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个条件往往被理解为“犯罪嫌疑人在叛逃后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叛逃罪”。从而造成叛逃罪与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之间的法条竞合。
此外,叛逃人员叛逃后在境外是否实施了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实施了哪些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行为,侦查机关很难掌握和取证。
近年来,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严重威胁,却没有办法以叛逃罪打击处理。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其自身的公职身份,在工作中知悉有关国家秘密事项,其叛逃行为本身,已经构成了对国家的背叛,造成了国家秘密失控、国家安全受到危害的后果。为加强对叛逃罪的打击力度,建议删去“危害国家安全”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一百零九条修改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对原条文的规定作了两处修改:
删去了原条文中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叛逃,需危害国家安全才构成犯罪的规定
所谓“履行公务期间”,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代表国家履行职务期间,如作为国家机关代表团团员在外访问期间、我国驻外使领馆的外交人员以及代表我国在驻外机构或者国际机构履行职务期间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离职在境外学习,或者到境外探亲访友、旅游的,不属于本款规定中的“履行公务期间”。
“擅离岗位”,是指违反规定私自离开代表国家履行职务的岗位。
“叛逃”,主要是指投靠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直接投奔国外有关组织,背叛国家的行为,如向外国寻求政治避难或庇护、我国驻外使节宣布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等行为。应当指出的是,构成叛国罪虽然删除了原条文中“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限制条件,但仍保留了“叛逃”规定,需要有行为来证明是否背叛了国家。一般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国外学习、探亲访友、旅游滞留境外不归不能简单地与“叛逃”画等号。
对于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叛逃罪的条件作了修改,删去了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的限定条件
即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无论何时、在何种情况下叛逃都构成本罪,从而加大了对这一犯罪的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