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学习笔记——证据的基本规则(意见证据规则一)
- 2026-11-05 09:18:53
刑事律师学习笔记——证据的基本规则(意见证据规则一)
一、意见证据规则概述
(一)基本概念
意见证据规则是一项规范证人陈述之内容的证据规则。
(二)分类
依据证人证言的内容不同,证人所能提供的证言可以分为两类:
体验性陈述:即证人就自己直接感知的案件事实所做的陈述; 意见、信念或推论:即证人对相关信息的意见、信念或者据此进行的推论。
(三)规则的基本要求
原则上,证人只能就其亲身感知的事实提供证言,而不能就这些事实进行推论,即不能提供所谓的意见证据。这就是意见证据规范的基本要求。
(四)规制的理由
一方面,意见属于证人的感想、判断和推论,容易受证人个体知识、经验包括情绪化因素及偏见的影响,主观性很强,容易影响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
另一方面,证人的职能就是就其亲身体验的事实提供于法庭。对于不涉及专业知识的待证事实而言,根据一定的证据材料做出推论或判断,属于裁判职能,应当由陪审团或法官负责。
因此,真正提供意见证据,容易僭越裁判权,误导裁判者。
(五)意见证据规则的例外
1. 专家证人
长期以来,专家证人的意见都是可采纳的,这是意见证据规则最主要的例外。
专家证人的意见证据虽然具有可采性,但这并不是说对专家意见证据没有任何限制:
专家证言对裁判者并无强制力; 专家意见也需要经过庭审中的交叉询问; 专家必须在其特定的专业领域作证,不得对其他专业问题作证。
2. 普通证人
普通证人或者外行证人对于事实的描述和基于事实的意见有时很难划清界限。因此,对于普通证人以及亲身体验为基础做出的某些推论,并不是一概不予采纳。例如:
一些基于个人经验的常识性判断,如依据味觉和听觉做出的合理推断; 比较事物的同一性或相似性的意见; 对观察到的某些外形、价值、数量、性质、色彩和对象精神状况的描述性意见; 对车速、温度、风力等的合理判断等。
(六)逻辑审视下的意见证据规则
塞耶曾指出:“从某种意义上说,所有的证人证言实际上都是意见证据,是从现象和心理印象形成的结论。证人的事实陈述中实际上经常包含一定的推理过程。”
因此,实践中百分之百地排除所有意见、推理或结论是难以做到的。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意见证据规则的法律规定经常作为一种“告诫”,对它的执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案件裁判者的自由裁量。
本文来自网友投稿或网络内容,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邮箱:wyl860211@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