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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诊断分类说明
(一)性心理障碍分类差异
- 与 DSM-5 对比:取消恋物障碍与异装障碍诊断分类。
- 与 ICD-10 对比:未按 “性身份障碍、性偏好障碍与性发育和性取向有关的心理及行为障碍” 分类。
(二)做作性障碍分类差异
二、概述
(一)定义
做作性障碍是特殊欺骗伪装行为,患者制造或伪装患病 / 受伤,核心目的是获得患者身份和得到照顾(心理获益),非骗取现实获益,包含对自身、对他人两类。
(二)相关理论与诊断分类演变
- 与其他障碍关联:部分西方教材认为其与强迫行为有相似性;心理动力学研究提示,重复行为可能与早期被忽视或被抛弃的不安全依附关系相关。
- DSM 分类:DSM-Ⅲ 曾提出伪装心理疾病亚型;DSM-5 因患者多以躯体症状形式出现在综合医院,将其纳入躯体症状及相关障碍范畴。
- ICD-11 分类:将其视为伴有病理性谎言的自虐行为,列为独立诊断实体。
(三)对他人的做作性障碍特殊说明
- 行为表现:在家人(多为孩子或无法表达的老人)身上制造疾病,使其获得医疗照顾,自身扮演照顾者角色。
- 诊断对象:诊断给予 “假装、伪造或诱发另一人症状的个体”,非表现出症状的受害者(孩子 / 老人)。
三、临床表现
- 核心行为:患者有意识伪装躯体或心理症状,甚至自残自伤,以谋求 “患者角色”。
- 装病目的:非获得赔偿、照顾、摆脱困境(区别于诈病),而是享受被诊断、被治疗的过程。
- 典型行为表现:频繁求医,千方百计要求住院;为达成目的,可通过说谎、损伤自身躯体等手段,编造多种症状。
四、诊断与鉴别诊断
(一)诊断
- 行为核心:在自身身上假装、伪造或故意诱发生理 / 心理 / 行为症状、体征或损伤,且与可识别的欺骗行为相关;或在已有障碍 / 疾病基础上,故意加重现有症状,或伪造、诱发其他症状。
- 就医行为:个体通常主动寻求治疗,或通过上述伪装 / 诱发的体征、症状,使自己表现为病态、受伤或功能受损状态。
- 动机区别:欺骗行为不由 “显而易见的外在奖赏 / 激励” 驱动(如获取残疾赔偿、逃避刑事起诉),而诈病由该类外在奖赏 / 激励驱动。
- 行为核心:在另一人(通常是依赖自己的儿童)身上假装、伪造或故意诱发生理 / 心理 / 行为症状、体征或损伤,与可识别的欺骗行为相关;若此人已有障碍 / 疾病,个体故意加重现有症状或伪造、诱发其他症状。
- 就医行为:个体通常带此人寻求治疗,或通过上述伪装 / 诱发的体征、症状,使此人表现为病态、受伤或功能受损状态。
- 动机区别:欺骗行为不由 “显而易见的外在奖赏 / 激励” 驱动(如获取残疾赔偿、逃避虐待儿童 / 老人的刑事起诉),而诈病由该类外在奖赏 / 激励驱动。
- 诊断注意事项:对他人的做作性障碍,诊断对象为 “实施伪装 / 诱发行为的个体”,而非症状表现者。
(二)鉴别诊断
- 与诈病鉴别:诈病有明确外部获益(如金钱、休假、免责);做作性障碍无外部获益,仅追求心理获益(患者身份、被照顾)。
- 与转换障碍鉴别:二者模仿 / 伪装疾病时表现、神经科检查结果(不同检查暴露不一致)可能相似;但转换障碍患者 “求治要求” 较弱,无作伪证据。
- 与边缘型人格障碍鉴别:边缘型人格障碍患者有故意自伤,但就诊时会直接承认自伤行为及原因(如情绪失控);做作性障碍患者存在明显欺骗行径;二者虽可能有相似成长史痛苦(被忽视、被抛弃),但索偿策略不同。
- 与共病其他躯体疾病鉴别:做作性障碍患者可能共病躯体疾病;反复发作者常存在 “夸大、虚构故事” 的一贯风格,易使医师形成固化归因,抵触为其诊疗(与癔症患者新症状易被忽视属同类风险)。
五、治疗
- 初步干预:发现做作性障碍证据后,需与患者对质;部分患者可能在对质前自行离开,部分可能承认虚假行为。
- 患者治疗配合度:患者常回避精神科医师或临床心理治疗者的帮助,若伴有人格障碍,处理更棘手。
- 治疗核心目标:控制风险,需依赖系统力量(如在医疗系统、保险系统中对患者进行警示);目前实施困难,因医疗系统缺乏统一管理,非精神科医师多不了解情况,难以应对及转诊。
- 对他人的做作性障碍特殊处理:需引入法律干预,严重时可能构成虐待罪,涉及监护权转移等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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