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入门》学习笔记(十五):行政复议(上)
- 2026-11-04 18:54:49
《行政法入门》学习笔记(十五):行政复议(上)
Administrative Law
本文是笔者学习余凌云教授《行政法入门》一书的学习笔记的第15篇。后续将持续更新,涵盖行政法核心考点与思维框架。欢迎关注专栏,追更不迷路。
上期回顾
上一讲我们全面梳理了行政强制措施与强制执行的区别、设定权、程序要点。重点掌握了措施是“事前控制”、执行是“事后实现”,以及查封扣押30日期限、催告程序等。
本期开始进入行政救济板块。首先讲行政复议——行政系统内部的“自我纠错”机制。
一、行政复议的性质与特点
(一)定义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法定机关提出申请,由该机关依法审查并作出决定的制度。
(二)行政复议vs行政诉讼(核心对比)

原文摘录:“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机制,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
金句:复议是“上级把关”,诉讼是“法院裁判”;复议更全面(可审适当性),诉讼更中立。
二、行政复议的优势与不足

三、行政复议的范围(哪些行为可复议)
(一)可复议的行为(《行政复议法》第11条)

(二)不可复议的行为(《行政复议法》第12条)

注意:规范性文件(红头文件)不可单独复议,但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附带请求审查其合法性(《行政复议法》第13条)。
四、复议前置与自由选择
(一)一般原则:自由选择
相对人可以任意选择:
①直接起诉(行政诉讼)。
②先复议,不服再起诉(复议后诉)。
(二)复议前置(必须先行复议的情形)
复议前置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政复议法》第23条)。

注意: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复议前置,地方性法规、规章不能。
(三)复议终局(复议后不能再起诉)
极少数情形,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记忆口诀:自由选择是原则,前置须有法律定;终局极少要记牢,省府土地出入境。
五、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期限
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治安处罚为60日,但《行政复议法》统一为60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的,障碍消除后继续计算。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1.申请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利害关系人)。
2.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
3.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复议。
(三)受理条件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
5属于复议范围。
6.未提起行政诉讼。
(四)受理机关
1.一般规则:上一级行政机关(如县公安局的上一级是市公安局或县政府)。
2.特殊规则:对海关、金融、国税等垂直领导的机关,上一级机关是上级主管部门(不是同级政府)。
3.对地方政府作出的行为,上一级政府是复议机关(如县政府→市政府)。
六、小结与思考题(附答案)
(一)本文核心一句话
行政复议:上级审下级,范围广(可审合理性),60日不收费;自由选择是原则,前置须有法律规定;不可复议:抽象、内部、国家行为。
(二)思考题
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甲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为由,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甲公司不服。请问:
1.甲公司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吗?还是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
2.如果甲公司选择申请行政复议,应向哪个机关申请?
3.如果复议机关维持了处罚决定,甲公司仍不服,可以怎么办?是否有期限限制?
4.如果甲公司认为该处罚依据的某县政府规范性文件(《XX县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不合法,能否在复议中请求审查该文件?
先 思 考 再 看 下 文
参考答案
1.可以直接起诉吗?
答:可以。
(1)行政处罚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复议前置主要是纳税争议、土地权属等)。
(2)甲公司可以选择:直接起诉,或先复议再起诉。
2.应向哪个机关申请复议?
答:县政府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旧复议法),县政府(新复议法)。
(1)依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行为不服,可以向本级政府(县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注意:新《行政复议法》已调整,第24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以及第27条垂直管辖规定。
(2)甲公司可选择其中一个(旧复议法);只能选择县政府(新复议法)。
3.复议维持后怎么办?期限?
答:可以起诉。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45条: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注意:如果复议机关改变原行为,起诉期限也是15日。
如果复议机关不作为(超期不决定),当事人可在复议期满后15日内起诉。
4.能否在复议中请求审查规范性文件?
答:能。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13条: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请求审查该规范性文件。
注意:只能附带审查,不能单独申请复议规范性文件。
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不合法的,有权处理的应30日内处理;无权处理的应7日内转送有权机关。
补充说明:如果复议机关维持,甲公司起诉时还可以在诉讼中再次请求附带审查该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法》第53条)。
下一篇预告:
行政复议(下)——复议决定的种类(维持、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等)及变更决定为主的实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