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习笔记 | 融资租赁合同
- 2026-11-05 08:13:21
民法学习笔记 | 融资租赁合同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2.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继续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 3.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的,视为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除以上这一经典的融资租赁关系外,还有一种特殊的融资租赁模式——售后回租。在该模式下,出卖人即承租人,即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
→融资租赁合同,其表象为租赁,内核是融资。事实上,融资租赁的本质就是承租人向出租人借钱买设备。
二、承租人索赔权
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承租人可以基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直接向出卖人请求索赔,出租人应当协助。
承租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免相应的租金。
三、风险转移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由承租人承担相应的风险:
1.租赁物造成其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四、租赁物的维修
承租人承担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对比普通租赁,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
五、租赁期满租赁物的归属
租赁期届满,租赁物的归属按照如下规则确定:
1.有约从约。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归出租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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