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板合同一时爽,风险来时愁断肠
- 2026-11-08 08:26:56
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不论是大公司或小公司对于同一类型、同一业务的合同都会倾向于使用模版来处理,这不仅能提高效率也能节省更多的人力成本。那么对于模版合同需要进行审核吗?又该怎么审核呢?笔者将在下文中进行分析。
对于小公司而言,由于资金等方面的制约,可能没有专业的法务团队,也可能会由于业务模式比较单一,合同的类型会比较少、内容也会相对简单。这就造成在起草一份模版合同时,起草人会更愿意选择通过百度等网站搜索相关合同的模版内容,通过多种类似合同的“拼接”最后形成一份公司自己的合同模版。这种做法的弊端在于互联网上的资源数以亿计,法律基础较弱的人员可能不能很好的从中甄别出适合公司的模版条款或模版合同,在适用过程中会出现“水土不服”的症状。因此,小公司对于模版合同的审查很有必要。
对于大公司而言,业务的涉及范围广而多,对于一个类目下的合同会根据业务的实际差别,产生不同的合同模版。专业的法务团队也会对合同模版进行“精雕细琢”,模版合同产生瑕疵或错误的可能性较低。但正是由于大公司业务繁杂,因此对于法务部起草模版合同有了更高的要求,它要求法务工作人员需深入到业务的每一项,把每一份模版合同都制定的符合业务本身的“特色”。因此,一份模版合同不仅关系到公司法务团队的专业性,也会影响到公司的经济利益,“审核”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
对于一份普通合同而言,笔者通常认为由三部分构成,分别为主体信息、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但合同类型多样,各公司业务模式又都各不相同,难以总结出一份通用的合同模版审核规则。因此,笔者在此只对实践中常用到的模版合同中的三部分内容进行阐述。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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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信息审核
前段时间,“腾讯老干妈”事件引起轩然大波,事情过后,我们这些旁观者大不必再去追究是业务部门的锅,还是法务部的锅,而是要好好反思在合同审核过程中对于主体信息的审核是否应在“形式审核”的基础上再前进一步。模版合同中的“主体信息”部分通常会分为自然人和法人两种,通常做法法务只需将双方提供的信息与“企查查”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核对,然后摘录到对应的位置就可以了,通常会有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住址等,法人的名称、企业统一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方式等。在审核中,我们通常只是核对这些信息是否和对方提供的一致,并没有核实对方提供的信息是否有伪造的可能,惯性思维告诉我们每一个项目在到达法务之前一定已经经过了业务部门严密的核实,但正是由于这种固定的“分工模式”,可能会让法务陷入被动的状态。因此,我们对于模版合同主体信息的审查也要从“形式”走向“实质”。
1.通过对方官网进行查询
笔者认为,以目前科技发展的水平,想要伪造营业执照或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可能都不是难事。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对方公司官网(如:老干妈http://www.laoganma.com.cn/)预留的电话进行询问,表明身份及目的,并可以要求协助接通对接该项目的部门及负责人,核验对方的身份。若此时负责人表示并无此事,那么即可中止签约并向公安机关报案;若负责人表示确有此事但事后查明系负责人与他人合伙诈骗,基于“负责人”身份的权利外观有合理理由使我方相信对方是有权代理,构成“表现代理”的产生表见代理的相应法律效果。
2.实地查看
到对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查看虽然会付出一定时间和金钱成本,但却是最为直接、有效的方式。在涉及到大额交易时,我方公司法务人员可陪同业务人员到对方公司进行实地查看,一是通过与公司负责人对接,了解合同的真实性,以防被诈骗的情况发生;二是通过实地查看可以大概了解公司的人员数量、机器设备等情况,对对方公司后期的履约能力有一个初步的判断。
3.工商档案查询
在一些需要更为谨慎的合同中,可能存在要查阅对方相关权利信息的情况。例如某超市的租赁合同签署,我们需要明确承租的商铺应属于对方合法所有的不动产或出租人为有转租权的“二房东”,若出租人非法转租次承租人可能面临被解除合同的风险,若出租人将违章建筑出租,将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因此,我们可以要求出租人予以配合,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相关产权情况。查询的方式有两种:一是陪同对方工作人员查询,需要对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材料;二是委托律师查询,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材料。根据各城市、各地区的规定会存在一些差异,建议查询之前先进行咨询,将资料准备齐全后再去办理。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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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审核
这一部分可谓合同的“心脏”,也是双方博弈的过程,要明确清楚合同的内容及欲达到的目的,具体的权利义务条款审核本文无法详细展开,仅以购销类合同为例,对主要条款进行阐述。
首先,关于“付款途径”,可以以列举的方式体现,在双方达成一致后,通过勾选选择对应的付款途径,如:现金支付、银行对公转账支付、支票支付再或者是承兑汇票支付。关于“付款时间“,也可以以列举的方式体现,如:预付款、合同签订后(货到验收后)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月结、季结、半年结,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分期付款的具体要求)。
其次,由于合同的“履行地”牵扯到法院的管辖权,且各方当事人都希望争议出现后可在本人所在地法院审理,因此“履行地”也是至关重要的部分。《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笔者在实物中遇到的诉讼纠纷,对于“履行地”的确定各法院都有不同的态度,因此建议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将“合同履行地”写在文本中,避免纠纷。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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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
由于违约责任是在合同中维护双方权益的最后途径,因此建议不要将“违约责任”散落在合同的各条款中,而是最好将其作为合同内容的一大类明确列明。违约责任也关系到具体的业务内容,需要法务人员深入了解合同所涉及的业务知识,从而判断合同中的违约条款是否存在不公平的情况,例如:在《软件销售合同》中,规定“若由于甲方的原因,未及时准备升级/迁移环境(包括计算机、网络、其他相关设备与软件环境等)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等条条款,就需要法务对一些专有名词要有了解。除此之外,对于违约金的设定也切勿不要笼统表述,如“一方违约的,另一方需要支付违约金”等这种不明确的语句,而是应当在合同中对违约金约定一个确定的数额,无法明确的,可以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尽量使合同条款避免纷争。
萍阳
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 民商法法学硕士 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擅长合同管理与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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