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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理解《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是判断具体情形是否适用该规定、以及如何适用的第一步。
(一)适用范围
第二条规定了《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包含三个核心要素:
1.主体要素:一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这是一个包容性很广的概念,涵盖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组织;另一方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即“超龄劳动者”。
2.从属性要素:超龄劳动者需“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这是判断是否适用本规定的关键,体现了人格从属性,即劳动者需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规章制度等。
3.有偿性要素:超龄劳动者从事的是“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体现了经济从属性。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三点,才属于《暂行规定》的调整范围。例如,个人之间的雇佣(如家政钟点工)、承揽关系、达到退休年龄后返聘但完全自主决定工作方式和时间的高级顾问等,可能因缺乏“劳动管理”要素而不适用本规定,其权利义务由民事法律调整。
两点特别说明:
提前退休人员:第二条第二款明确,符合规定已提前退休的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同样依照本规定执行。这堵住了利用提前退休制度规避法律适用的潜在漏洞。
弹性延迟退休人员:第二十三条作出了除外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弹性延迟退休的劳动者,在弹性延迟退休期间,其与单位的关系仍适用《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标准劳动(人事)法律关系规定。这是因为弹性延迟退休期间,劳动者在法律上并未“退休”,其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处于延续状态。官方解读也重申了这一点。这是《暂行规定》适用范围的一个重要边界。
(二)基本原则
第五条规定了超龄用工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理解具体条款、处理相关争议的指导方针。
1.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这组原则源于民事法律和劳动合同法的精神,要求双方在确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时,必须遵守法律,地位平等,意思表示真实,并恪守承诺。这强调了超龄用工协议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协议,但其内容受到《暂行规定》强制性条款的约束。
2.用人单位保障基本权益原则:该原则是《暂行规定》的灵魂。它课以用人单位一项法定义务——必须保障超龄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这意味着,即使用人单位与超龄劳动者签订的协议中未约定这些内容,或者约定排除这些权益,此类约定也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用人单位不能通过所谓的“协议自由”来免除其法定保障责任。
3.超龄劳动者履行相应义务原则:权利与义务相辅相成。超龄劳动者在享有权益的同时,也负有遵守职业道德、用人单位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的义务。这体现了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对等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