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t课件60页word讲义教案1.6万字

在深入探讨履行与变更之前,我们必须首先明确劳动合同所依托的法律基础。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条的规定,其适用范围涵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全过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亦依照本法执行。这意味着,绝大多数通过劳动获取报酬、接受管理的关系,都纳入了《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畴。
值得关注的是用人单位的范畴在实践中的扩展。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用人单位设立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均可作为适格的用人单位主体。这提醒我们,在认定劳动关系、确定责任主体时,不能局限于传统的公司法人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用人单位资格
作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首先是依法成立的机构,其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自然人不能作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的范围除此之外,还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而在国务院颁布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则将“用人单位”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一方面,它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可以作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另一方面,它还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事业单位聘用制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的基石在于“契约必须遵守”原则与“协商一致”原则。《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条确立了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这一原则贯穿于劳动合同从订立到终止的全生命周期,尤其在履行与变更环节,其重要性更为凸显。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无理由地背离合同约定,如需调整,必须回归“协商”这一基本路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