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浩浩的笔记课堂——法考【行政诉讼法】学习笔记1046
- 2026-11-06 03:16:44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执行和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第一部分)
一、行政诉讼的执行
(一)行政诉讼执行的概念
行政诉讼执行,是指行政案件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和有关行政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采取措施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从而使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活动。
(二)行政诉讼执行的特征
1.强制执行的主体既包括人民法院,也包括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2.强制执行的执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执行人一方是行政机关。
3.强制执行的依据是已生效的行政裁判法律文书,包括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
4.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三)行政诉讼执行的主体
1.概念:
其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享有权利、义务的各方主体,包括执行机关、执行当事人、执行参与人和执行异议人。
2.内容:
⑴执行机关(执行组织):
①概念:
其是指拥有行政诉讼执法权,主持执行程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主体。
②内容:
行政诉讼的执行机关除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外,还包括根据法律享有强制
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A 在人民法院作为执行机关时,一般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a 如果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
b 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B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的,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享有自行强制执行权的,可以自行强制执行而成为执行机关。
⑵执行当事人:
包括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①申请执行人:
A 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执行:
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能是一审中的原告,也可能是一审中的第三人。
B 作为行政诉讼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也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而成为执行机关时,该行政机关既是执行当事人,也是执行机关,具有双重身份。
②被执行人:
其是义务人,可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能是行政机关。
⑶执行异议人(案外异议人):
①概念:
其是指没有参与执行程序,但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提出不同意见的个人或者组织。
②异议:
其提出异议时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说明异议的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据。
③审查:
执行人员应当及时审查异议理由,并作必要的调查核实:
A 如果异议确有理由和事实根据,报请院长批准后中止执行;
B 如果异议理由不成立的,驳回异议申请,继续执行程序。
(四)行政诉讼执行的根据
1.概念:
其是指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执行机关依职权直接采取执行措施所依据的法律文书。
2.性质:
其是执行工作得以开始和进行的前提和基础,是开始执行的必要条件。
3.内容:
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
4.条件:
法律文书成为执行依据所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⑴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没有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根据。
⑵该法律文书必须具有可供执行的内容,通常包括物的给付、特定行为的执行和对人身的强制行为等。
【注意】如果法律文书中不具有可强制执行内容的,不能作为执行根据。
⑶法律文书中可执行事项具体明确。
【注意】
人民法院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该驳回判决生效后,若该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尚未得到履行的,也应强制执行。对该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不是对生效的驳回判决的强制执行,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
(五)行政诉讼执行的措施
1.概念:
其是指执行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被执行人完成所承担的义务的法律手段和方法。
2.规定:
执行措施直接涉及对被执行人人身、财产的限制和处分,关系到被执行人的切身利益,影响很大,故执行措施的采取必须按照法律的明确规定进行。
3.措施:
⑴被告败诉时,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或者其他行政给付义务,行政机关拒绝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①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②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
【注意】
该罚款为司法罚款,只能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且必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③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④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注意】
只能提出司法建议,不得“责令”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处理。
⑤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意】
该拘留为司法拘留,只能针对直接责任人员,且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注意】救济方式:
对人民法院的罚款、拘留,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该复议不是行政复议,而是司法复议。
⑵原告败诉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执行措施:
①《行政诉讼法》并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执行措施作出具体规定,人民法院作为执行机关时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②在行政机关作为执行机关时,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采取执行措施。
(六)行政诉讼执行的程序
1.《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执行的程序未作规定,故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⑴所有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规定。
⑵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
①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②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⑶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应当按照《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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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法考【行政诉讼法】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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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部分
第三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四章 行政诉讼管辖
第五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六章 行政诉讼程序
第七章 行政诉讼证据
第九章 行政案件裁判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