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浩浩的笔记课堂——法考【行政诉讼法】学习笔记1045
- 2026-11-04 23:27:51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判决(第五部分)
四、行政诉讼二审判决
(一)行政诉讼二审判决的概念
行政诉讼二审判决,也称为行政诉讼终审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就上诉案件作出的判决。
(二)行政诉讼二审判决的判决
第二审人民法院运用第二审程序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可以作出如下类型的判决:
1.维持原判:
⑴基本概念:
其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确认一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从而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⑵具备条件:
①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即一审判决、裁定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裁判有可靠的事实基础和确凿的证据支持;
②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即第一审人民法院适用法律、法规恰如其分。
2.改判:
⑴基本概念:
其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改正第一审判决的错误内容的判决形式。
⑵适用情形:
①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只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在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后,依法更正一审判决的内容。
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
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由于主观或者客观原因,很难或者不可能查清案件事实,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查明事实后直接改判(当然也可以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注意】
第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不能适用于改判。
⑶采用原则:
行政诉讼的上诉采取全面审理原则:
①既要审理原审判决,还要审理并判决原行政行为。
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判时,应当撤销一审判决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并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决,依法判决维持、撤销或者变更被诉行政行为。
3.撤销判决、裁定:
⑴对于一审实体判决不服而上诉的:
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立案,应当撤销第一审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迳行驳回起诉。
⑵对于裁定不予受理不服而上诉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撤销原审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⑶对于裁定驳回起诉不服而上诉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继续审理。
⑷对于管辖权异议裁定提出上诉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如果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有错误的,亦应当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在解决管辖权问题的基础上,指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4.发回重审:
⑴具备条件:
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条件:
①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
A 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B 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的;
C 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
D 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E 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
F 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⑵审理组织:
发回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⑶发回一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5.一审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的处理:
⑴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⑵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⑶原审判决遗漏非行政赔偿的普通诉讼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就遗漏的非行政赔偿普通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⑷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而在二审程序中新提出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总结】行政诉讼二审判决
裁判类型 | 适用情形 | |
原判正确 | 维持原判 | 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
原判错误 | 撤销原判,直接改判 |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一审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违反了法定程序 | |
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 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或者直接发回重审 | |
驳回起诉 | 一审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 | |
裁定错误 | 撤销裁定,指令受理或者继续受理 | 一审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裁定确有错误 |
【总结】行政诉讼决定与行政诉讼裁定
Ⅰ行政诉讼决定的适用范围:
ⅰ指定管辖;
ⅱ管辖权的转移;
ⅲ是否回避(同级复议);
ⅳ确定第三人;
ⅴ指定法定代理人;
ⅵ许可律师以外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查阅庭审材料;
ⅶ指定鉴定;
ⅷ确定不公开审理;
ⅸ处理妨碍诉讼行为的措施比如罚款、拘留(同级复议);
ⅹ案件的移送;
ⅹⅰ强制执行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ⅹⅱ确定诉讼费用的承担;
ⅹⅲ其他次要的程序问题或者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过程中发生的内部问题。
Ⅱ行政诉讼裁定的适用范围及法律效力:
ⅰ不予受理(可自收到之日起10日内上诉);
ⅱ驳回起诉(可自收到之日起10日内上诉);
ⅲ管辖权异议(可自收到之日起10日内上诉);
ⅳ终结诉讼;
ⅴ中止诉讼;
ⅵ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ⅶ诉讼期间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ⅷ财产保全;
ⅸ先予执行;
ⅹⅰ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ⅹⅱ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ⅹⅲ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ⅹⅳ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ⅹⅴ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ⅹⅵ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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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部分
第三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四章 行政诉讼管辖
第五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六章 行政诉讼程序
第七章 行政诉讼证据
第九章 行政案件裁判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