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 || 民法之“监护人”!!
- 2026-11-04 11:11:08
学习笔记 || 民法之“监护人”!!说起监护人,记忆最深刻的是孩子小学六年级时说过的一番话。学校食堂的饭菜不好,老师与学生是区别用餐,某日晚上,孩子回来说:老妈,你作为监护人,应该去跟学校提建议。我说:上周家委会开会,参观学校食堂,感觉菜还不错啊!孩子:那是做给你们看的,平时可差了,你要不去我要打教育局电话举报。我诧异地看着他,12岁的孩子这维权意识?后来自然是提了建议,改善嘛当然也是不太可能,大锅饭大家都懂的,哪里有利益,哪里就有XXX。 今天就来分享一下民法典中关于“监护人”的相应知识吧。《民法典》第26-38条,以及总则篇司法解释第6-13条,总共21个条款都是关于监护人的相关规定。在客观考试中也是年年都有命题,生活中也比较常见,但一般人大多只接触其中一种或两种,所以很有必要写一写,共分为6种: 第一种:法定监护 这是最常见的也是作为监护职责的兜底性规定,按照顺序负有监护职责的人,依次递增属于法定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为第一顺位监护人(父母离婚监护职责不受影响且不能通过协议免除监护职责),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位监护人(父母死亡或为无监护能力人时),成年兄姐为第三顺位监护人;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为第三顺位监护人。 第二种:遗嘱指定监护 有仅只能是父母临终前为未成年子女或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子女,通过遗嘱方式指定由“谁”担任监护人,这里的"谁”可以是近亲属、朋友等,不受“法定监护”的范围限制。父母一方临终前遗嘱指定监护的,生存一方没有异议且指定的监护人同意,该遗嘱自始有效,反之无效。 第三种:协议监护 是指第一种法定监护人,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有权通过协议为无人/限人约定监护人,但完人父母不能免除监护职责,即除父母外,其他具有监护人资格的人在被监护人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时,可以通过协议约定由一人或多人共同担任监护人。 第四种:指定监护 是指第三种协议监护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若各监护人分别向上述机构申请,由法院指定监护。 第五种:意定监护 特指成年完人,生前通过协议约定,其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协议一方担任其监护人。即自己为自己找监护人。 第六种:委托监护 委托监护的本质,监护职责并不转移,仍然是原监护人。主要表现如:父母外出打工,将未成年子女委托给爷爷奶奶照顾,实际是一种委托关系,爷爷奶奶并非监护人,而是受托人,其父母仍是孩子的监护人。 好了,今天就分享到这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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