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 || 民法之“行为的效力问题”!!
- 2026-11-06 12:29:07
学习笔记 || 民法之“行为的效力问题”!!民法中,民事法律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实施了某种行为在法律上产生某种法律效果,没有效力之分。而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主动追求某种法律效果而实施的某种行为,存在4种效力: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 首先,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民法典》第143条的规定,即符合4个构成要件:①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②不违背公序良俗;③主体(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④意思表示真实。 其次,无效则是“有效”的反向,如:毒品买卖合同,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司决议逃税,纳税是企业的法定义务,该决议内容违法,故无效。 再次,效力待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与其智力、年龄不相适应的行为,效力待定(等其父母、监护人追认,未追认或拒绝追认,则自始无效)。又如,国有银行股权转让或外资合并收购我国企业等需履行法律规定的报批、负面清单限制的批准手续的,在获得批准前,属于效力待定,经批准的由效力待定转为有效,未获准由效力待定转为确定不发生效力。 最后,可撤销,4种情形均是在合同或行为发生时,就存在问题:①重大误解,当事人自身对主给付义务产生认识错误;②欺诈,对方或第三人欺骗或隐瞒真相,使行为人产生认识错误,基于认识错误而违背真实意思实施的行为;③胁迫,对方或第三人,使用恐吓等手段,使行为人内心产生恐惧,因害怕而实施的行为;④显失公平,对方利用行为人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认识,而实施的行为。第①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90日内可撤销;第②③④为1年内可撤销且自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好了,今天就分享这些吧,今天也要加油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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