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 || 民法之“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 2026-11-07 00:54:50
学习笔记 || 民法之“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上有两种人:自然人和法人。顾名思义,自然人就是你我这一具具鲜活的肉身之躯的“人类”;法人则是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法律赋予其“人格”的人。 两种人都具有两种“能力”,即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前者生而为人就享有的人,后者是作“人”这一个独立个体,能否独立“做事”的能力。自然人与法人在此有着明显的区分。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只要来到这世界一秒也便会产生各种法律效果。而民事行为能力较为复杂:区分三个层次,①8周岁以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独立实施的任何民事行为均“无效;②8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独立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用的民事行为有效,反之则”效力待定“;③18周岁以上且精神正常,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且以自己工作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自然人中难点:胎儿原则上不是人,但有三个例外:①遗腹子,胎儿应留份(预留财产份额),法律规定胎儿出生前,父亲死亡的,应当为其预留财产,此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②娩出前,接受纯获利益的赠与,此时胎儿亦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只是此时接受赠与的行为人是其父母(法定代理人)代为接受;③娩出前,在腹中受到侵权损害,娩出后残疾等(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此处的胎儿只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一定要与8周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区分开来。胎儿娩出前以及出生后8周岁以下,其所有民事行为均由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代为实施。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均始于登记,终于注销,即同时产生、同时消灭。最典型的就是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只是法律赋予其具有与人一样的:独立的人格、独立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但其始终只是一个“组织”,组织内大大小小的事务必须由一个个具体的自然人去实施。因此,产生了:法定代表人,职务代理人。 我国采取“法定代表人”一元说,即一家公司有仅只有一个“法定代表人”,其可以代表公司实施除“担保、处分主要资产、投资”的重大事项外(章程可限制)的任何事务。职务代理人,数量视公司授权,如采购人员、业务人员等等,属于公司内部制度自治范畴,通常也具有稳定性,代表公司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业务订单等等。 好了,今天就分享这些吧,希望这篇能够帮到你快速、准确区分出这两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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