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部印发《强化监督工作方案》,300个工作组覆盖39个城市|附:自查手册
- 2026-11-08 04:26:47


前沿导读
2019年5月6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印发《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方案》的通知》。(2019 年5 月至2021 年3 月,每15 天为一个轮次;重点区域39 个城市共安排300 个左右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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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我部制定了《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请各相关单位报送一名协调联络员,负责强化监督定点帮扶人员选派、协调联络等事宜。协调联络员信息包括:姓名、单位、职务、座机号码、手机号码、邮箱。
联系人:生态环境执法局钱永涛、张辉钊
电话:(010)6655647166556445
传真:(010)66103204
邮箱:qian.yongtao@mee.gov.cn
附件:1.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分组安排
2.汾渭平原11城市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分组安排
生态环境部
2019年5月5日
抄送: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石家庄、唐山、保定、廊坊、沧州、衡水、邯郸、邢台、太原、阳泉、长治、晋城、晋中、运城、临汾、吕梁、济南、淄博、聊城、德州、滨州、济宁、菏泽、郑州、开封、新乡、鹤壁、安阳、焦作、濮阳、洛阳、三门峡、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辛集、定州、济源、韩城市人民政府,西咸新区、杨凌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5月6日印发











通知原文:
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4/201905/t20190507_702141.html
附件1.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分组安排
序号 | 包保城市 | 机关部门(派出机构) | 直属单位 | 省份 |
1 | 北京 | 办公厅 | 信息中心 | 海南 |
2 | 天津 | 执法局 | 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 河南 |
3 | 石家庄 | 督察办 |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 浙江 |
4 | 唐山 | 华北督察局 |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 山西 |
5 | 廊坊 | 综合司 | 环境规划院 | 重庆 |
6 | 保定 | 大气司 | 环境规划院 | 湖北 |
7 | 沧州 | 海洋司 | 海洋监测中心 | 广东 |
8 | 衡水 | 法规司 |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 安徽 |
9 | 邢台 | 华南督察局 | 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 湖南 |
10 | 邯郸 | 核一司 | 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 江苏 |
11 | 太原 | 人事司 | 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 | 广西 |
12 | 阳泉 | 水司 |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 上海 |
13 | 长治 | 生态司 | 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 辽宁 |
14 | 晋城 | 西北督察局 |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 甘肃 |
15 | 济南 | 监测司 |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 河北 |
16 | 淄博 | 华东督察局 | 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 浙江 |
17 | 济宁 | 国际司 | 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 | 天津 |
18 | 德州 | 固体司 |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 广东 |
19 | 聊城 | 土壤司 | 中国环境报社 | 河北 |
20 | 滨州 | 环评司 | 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 河北 |
21 | 菏泽 | 核三司 | 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 云南 |
22 | 郑州 | 科财司 |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 福建 |
23 | 开封 | 东北督察局 | 海洋监测中心 | 吉林 |
24 | 安阳 | 西南督察局 | 环境规划院 | 贵州 |
25 | 鹤壁 | 核二司 | 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 山西 |
26 | 新乡 | 应急中心 | 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 四川 |
27 | 焦作 | 气候司 | 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 | 安徽 |
28 | 濮阳 | 宣教司 | 中国环境出版集团有限公司 | 宁夏 |
附件2.汾渭平原11城市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分组安排
序号 | 包保城市 | 机关部门(派出机构) | 直属单位(派出机构) | 省份 |
1 | 临汾 | 珠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 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 山东 |
2 | 运城 | 机关党委 | 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 江西 |
3 | 吕梁 | 太湖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 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 陕西 |
4 | 晋中 | 老干办 | 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 山东 |
5 | 洛阳 | 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 黑龙江 |
6 | 三门峡 | 松辽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 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 | 北京 |
7 | 西安 | 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 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 内蒙古 |
8 | 宝鸡 | 机关服务中心 | 卫星环境应用中心 | 河南 |
9 | 咸阳 | 海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 江苏 |
10 | 铜川 | 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 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西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 青海 |
11 | 渭南 | 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 河南 |
企业如何自查整改,才能避免被处罚?
❂ 环保监察执法到企业现场主要检查这几个方面
1、企业不能阻挠环境监察
● 两高环保司法解释:第四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 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
2、企业环保问题投诉
● 根据各级环保等部门收到的群众来电来信投诉相关企事业单位的环保问题投诉。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关注的环保问题,解决大家之所及。有无偷排废气、废水、违法处置转移(危险)固废;噪声是否扰民。污染治理设施是否简陋老旧,能否做到达标排放问题?
3、排污检查
● 两高环保司法解释:第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废气检查内容
随着党和国家、人民群众对雾霾的关注,废气这块是日益重视,同时也是各级环保督察的第一要点。废气不但做到达标排放,同时尽可能的对污染物减量化和上污染治理措施。检查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量。

1、锅炉、石化、化工等燃烧产生的废气检查
● 检查化工、石化等企业连续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是否合理的处理方法,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烧方式处理,间歇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采用焚烧、吸附或组合工艺处理是否合理。
● 检查锅炉燃烧设备的审验手续及性能指标、检查燃烧设备的运行状况、检查二氧化硫的控制、检查氮氧化物的控制。
● 工艺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源;
● 检查废气、粉尘和恶臭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 检查可燃性气体的回收利用情况;
● 检查可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运输、装卸、贮存的环保防护措施。
2、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 除尘、脱硫、脱硝、其他气态污染物净化系统;
● 废气排放口;
● 检查排污者是否在禁止设置新建排气筒的区域内新建排气筒;
● 检查排气筒高度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 检查废气排气筒道上是否设置采样孔和采样监测平台
● 检查排气口是否按要求规范设置(高度、采样口、标志牌等),有要求的废气是否按照环保部门安装和实用在线监控设施。
3、无组织排放源
● 对于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尘的排放点,有条件做到有组织排放的,检查排污单位是否进行了整治,实行有组织排放;
● 检查煤场、料场、货物的扬尘和建筑生产过程中的扬尘、是否按要求采取了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或设置防扬尘设备;
● 在企业边界进行监测,检查无组织排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要求。
企业如何做?
一、废气管理
(一)废气收集、输送
1、废气收集应遵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废气收集系统应根据气体性质、流量等因素综合设计,确保废气收集效果。
2、对产生逸散粉尘或有害气体的设备,应采取密闭、隔离和负压操作措施。
3、污染气体应尽可能利用生产设备本身的集气系统进行收集,逸散的气体采用集气(尘)罩收集时应尽可能包围或靠近污染源,减少吸气范围,便于捕集和控制污染物。
4、废水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单元(原水池、调节池、厌氧池、曝气池、污泥间等)产生的废气应密闭收集,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后排放。
5、含有易挥发有机物料或异味明显的固废(危废)贮存场所需封闭设计,废气经收集处理后排放。
6、集气(尘)罩收集的污染气体应通过管道输送至净化装置。管道布置应结合生产工艺,力求简单、紧凑、管线短、占地空间少。
二、废气治理
1、各生产企业应根据废气的产生量、污染物的组分和性质、温度、压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选择成熟可靠的废气治理工艺路线。
2、对于高浓度有机废气,应先采用冷凝(深冷)回收技术、变压吸附回收技术等对废气中的有机化合物回收利用,然后辅助以其他治理技术实现达标排放。
3、对于中等浓度有机废气,应采用吸附技术回收有机溶剂或热力焚烧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
4、对于低浓度有机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应采用吸附技术;无回收价值时,宜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技术、蓄热式热力焚烧技术、生物净化技术或等离子等技术。
5、恶臭气体可采用微生物净化技术、低温等离子技术、吸附或吸收技术、热力焚烧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同时不对周边敏感保护目标产生影响。
6、连续生产的化工企业原则上应对可燃性有机废气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烧方式处理,间歇生产的化工企业宜采用焚烧、吸附或组合工艺处理。
7、粉尘类废气应采用布袋除尘、静电除尘或以布袋除尘为核心的组合工艺处理。工业锅炉和工业炉窑废气优先采取清洁能源和高效净化工艺,并满足主要污染物减排要求。
8、提高废气处理的自动化程度。喷淋处理设施可采用液位自控仪、pH 自控仪和ORP 自控仪等,加药槽配备液位报警装置,加药方式宜采用自动加药。
9、排气筒高度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 氰化氢、氯气、光气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5米。末端治理的进出口要设置采样口并配备便于采样的设施。严格控制企业排气筒数量,同类废气排气筒宜合并。
废水检查内容

1、水污染源环境监察
● 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水量、废水的分质管理、处理效果、污泥处理、处置。
● 是否建立废水设施运营台账(污水处理设施开关键时间、每日的废水进出水量、水质,加药及维修记录。)
2、污水排放口监察
● 检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检查是否按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设置了监测采样点、检查是否设置了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 总排污口须设置环保标志牌等。
● 是否按要求设置在线监控、监测设备。
3、排水量复核
● 有流量计和污染源监控设备的,检查运行记录;
● 有给水量装置的或有上水消耗凭证的,根据耗水量计算排水量;
●无计量数及有效的用水量凭证的,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手册给出的同类企业用水排水系统数进行估算。
4、排放水质
● 检查排放废水水质是够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 检查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
● 检查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水质监测记录。如有必要可进行现场监测或采样。
● 检查雨污、污污分流情况,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5、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
● 检查排污企业的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是否完备,是否可以保障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产生的废水实施截留、贮存及处理。
企业如何整改?
废水管理
1、实行雨污分流
(1)初期雨水收集池规范,满足初期雨量的容积要求;
(2)有废水产生的车间分别建立废水收集池,收集后的污水再用泵通过架空敷设的密闭管道送入本企业的废水总收集池;
(3)冷却水通过架空敷设的密闭管道循环使用;
(4)雨水收集系统采用明沟。所有沟、池采用混凝土浇筑,有防渗或防腐措施。
2、生产废水和初期雨水的处置
(1)废水自行处理、排放的企业要建立与生产能力和污染物种类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能够稳定达标排放;
(2)废水接管的企业要建立与生产能力和污染物种类配套的预处理设施,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能够稳定达到接管标准;
(3)废水委托处置的企业,要与有资质单位签订协议,审批、转移手续齐全,并建立委托处置台帐。
3、生活污水的处置
具备接管条件的企业,生活污水必须接管进污水厂处理;不具备接管条件的企业,按规定规范处理。
4、排放口设置
每个企业原则上只允许设置一个污水排放口和一个雨水排放口,并设置采样监控井和标志牌。
(1)污水排放口要符合规范化整治要求,做到“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量、便于公众参与和监督管理;
(2)符合《江苏省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要求的单位,应按要求安装主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局的监控中心联网。
(3)雨水排放口要采用规则明沟,安装应急阀门。
固废检查内容

1、督察固体废物来源
● 检查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理化性质、产生方式。
● 根据新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GB5085检查生产中危险废物的种类及数量
2、固体废物贮存与处理处置
● 检查排污者是否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假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 检查固体废物贮存设施或贮存场是否设置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设施;
● 对于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
● 对于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理处置;
● 检查排污者是否向江河、胡博、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固体废物。
3、固体废物转移
● 检查固体废物转移的情况;
● 检查转移危险废物的,是否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经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 检查是否设置了固废及危废标志牌。
● 检查污泥处置合同、污泥运输磅称记录等,判断污泥产生量是否合理。
4、固体废物管理
● 危险废物按照特性分类收集、贮存。
●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地面要硬化处理,有防雨淋、防扬散、防渗漏措施,渗滤液通过导流槽进入收集池。
企业如何整改?
一、危废间
1、危废间的建设
要求:
(1)设立单独专用的房间带有门和窗户,不允许有其他杂物,有防火设施(如防火沙、消防栓)。
(2)安装冷光灯。
(3)地面硬化,干净整洁。
(4)门外双锁双人管理制度并挂有危险品标识牌。
(5)室内上墙固废管理制度和固废产生工艺流程图及固废台账。

危废间外观(仅供参考)
危废间室内(仅供参考)

危废间内油桶摆放整齐,并有防漏层(仅供参考)

危废间标示牌(仅供参考)

危废台账(仅供参考)

危废台账(仅供参考)

危废台账(仅供参考)


危废间相关制度牌匾(仅供参考)
2、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袋上设立危险废物明显标志。
3、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如实记录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相关情况,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区环保局备案,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4、危险废物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审批和转移联单制度。
二、危废运输
未经核准不得跨省转移贮存、处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配合检查需要做好哪些准备
● 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和验收手续证明
● 申报登记证明(比如:年度环统、年度排污申报,以及试点区域的网上申报等)
● 固废产生、贮存、综合利用、处理处置数量、去向记录台账(向运输/处置单位索取转运点或处置单位收据,作为台账重要信息来源)
● 规范的固废贮存场所
● 运输转移、综合利用、处理处置合同及运输/处置单据(别忘了向运输/处置单位索取转运点或处置单位收据)
● 跨省转移批文
三、环境管理
1、根据实际情况,生产车间地面采取相应的防渗、防漏和防腐措施,车间实施干湿分离,厂区必须全面实施“两化”,即道路场地硬化、其他区域绿化。
2、厂区内路面硬化,厂区内视线范围地面和墙面内无油污无杂物,尤其是油桶、铁面等一些固废必须进固废间。
3、旧设备、包装箱、废品等杂物不允许存在,需要归并一起存放(干净整洁)。

4、生产现场无跑冒滴漏现象,环境整洁、管理有序。
5、罐区和一般废物收集场所的地面应作硬化、防渗处理,四周建围堰,一般废物收集场所还要采取防雨措施。
6、厂区各类管线设置清晰,管道布置应明装,并沿墙或柱集中成行或列,平行架空敷设。
车间环境
一、车间内环境的建设
要求:
(1)地面无油污干净整洁,安装防漏层或硬化(地面硬化一般为水泥地面并上防渗漏涂料,有条件的在水泥地面下添加防漏层)。
(2)周围墙壁无油污,如不达标需要重新刷涂料。
(3)生产区、安装区、半成品区及成品区要划分明确。

车间内整体情况(仅供参考)

车间内地面(仅供参考)

车间内整体情况(仅供参考)

车间划分区(仅供参考)

安装区(仅供参考)

打磨区(仅供参考)

打磨除尘样板(仅供参考)

成品区(仅供参考)
二、机床类
1、机床表面无油污、灰尘。
2、机床添加托盘和踏板。

旧设备刷漆改造(仅供参考)

机床踏板(仅供参考)

机床踏板及机床下面托盘(仅供参考)

机床下面托盘(仅供参考)
三、热处理类

油烟处理设备(仅供参考)

油烟处理设备(仅供参考)

油烟处理设备(仅供参考)

油烟处理设备(仅供参考)

油烟处理设备外部样图(仅供参考)

油烟处理设备外部样图(仅供参考)

淬火炉油烟处理环保设备样图(仅供参考)

集中供水供油改造(仅供参考)

集中供水供油改造(仅供参考)
来源:生态环境部、VOCs前沿



编辑 | VOCs前沿公众号(ID:vocs99)(转载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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