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押题、必考点汇总!
- 2026-11-07 16:34:05
卷三在下面第二篇,记得看!!今年民总肯定能押中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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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国务院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1、最高:只有组成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合并须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
2、最低:处级内设机构自己决定,中编办备案即可。
3、其他全归国务院。
4、编制方案的内容人员定额和人员结构比例;机构领导职数和司级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地方政府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
事项 | 批准权限 |
行政机构的设、撤、并或变更规格、名称 | 本级政府提出方案——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报上一级政府批准(设、撤、并还需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
内设机构的设、撤、合或者变更规格、名称 | 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注:不是该机关审批,也不是政府审批) |
编制总额 | 由省级政府提,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
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 | 应当由省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
行政法规立法程序
起草 | 重要的由法制办组织起草,其他可以由部门 |
1. 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2. 送审稿负责人都要签署。 | |
审查 | 1、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审查行政法规送审稿 2.送审稿直接涉及切身利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举行听证会。【涉及行政许可的立法,应当举行听证会】 |
审议 | 1.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2.争议不大的,可以传批。【规章不能传批】 |
公布 | 1、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 2、应当公布在国务院公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 |
备案 | 在公布后的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备案【规章由法制办报备案】 |
解释 | 条文本身问题:国务院部门、省级政府→ 要求国务院解释 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相当于立法解释) |
具体应用问题:国务院各部门的法制机构与省级政府的法制机构→ 要求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 (相当于司法解释) |
政府立法的权限
【重点】上粗下细:下位法可以在上位法规定的权限内作出具体规定。
例外:行政处罚不得整体的扩大或者缩小上位法确认的处罚范围。
履职抗辩
合法命令 | 应执行,否则属于违纪 |
一般错误命令 | 可向上级提出意见——上级坚持——应执行(执行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 |
明显违法命令 | 应当拒绝执行,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
授权和委托的辨析
来源 | 对象 | 后果 | 意义 | |
授权 | 法律、法规、(规章) | 机构、组织都任意(不能个人) | 有行政主体资格 | 有职权、做被告、被申请人 |
委托 | 委托机关 | 行政机构、非政府组织、其他机关、个人(处罚2、许可1、强制0) | 没有行政主体资格 (告委托者) | 不能做被告 无职权 |
实质标准 | 1、法律、法规、规章的“委托”视为授权。2、规章以下规范的“授权”视为委托。3、行政机关的“授权”视为委托 |
记忆思维:处罚、许可、强制措施、强制执行由松到紧
行政许可
禁止地方保护:
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不得限制外地个人、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省级政府认为符合可以不设定许可的标准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在本区域内停止实施。
许可立法,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设定后,设定机关应定期评价,及时修改废止。
依申请性、书面【不可口头】、授益性、不收费【许可禁收费、成本费也不可以收取,行政公开(今年认为也不可收费)】
资源利用——特许(招、投标等竞争方式)
组织设立——登记(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当场登记)
准予许可决定: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延续:机关应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决定、逾期视为准予延续。
许可的监督
责令改正 | 直接关系重要安全的设备设施存在隐患,应当责令停建停用,并立即改正【不能限期改正】,其他应当限期 |
撤销 | 主体:有权发证,就有权管证,被越权主体、上级 |
隐瞒安健罚1年、贿骗安健罚3年 | |
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 |
注销 | 撤销吊销后的内部手续,补偿、特许只补偿实际投入,其他实际损失 |
处罚的例外
不予处罚 | 小孩(14)、精神病,情节轻微+纠正,其他是从轻或减轻处罚(没有免除) |
追究时效 | 违法行为在2 年内未被发现(治安管理处罚是6个月) |
限期改正 | 实施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 |
治安管理处罚程序
一般程序 | 传 唤 | 1.负责人批准 |
2.可以口头传唤、可以强制传唤 | ||
询 问 | 1.不超过8小时(可能适用拘留的不超过24小时) | |
2.询问被侵害人或其他证人:可以到单位或者住处进行、通知其到公安机关 | ||
4.不满16周岁的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 ||
5.在公安机关以外,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场所内不需要】 | ||
检 查 | 1检查住宅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 |
2女性工作人员检查妇女 | ||
扣 押 | 不得扣押善意第三人财产,不得扣押受害人财产 | |
送达 | 向被处罚人宣告并当场/2 日内交付,向受害人抄送副本。 | |
简易程序 | 警告或罚款 200 元以下,可以当场处罚(不是当场交钱) | |
听证程序 | 吊销许可证(执照)或罚款 2000 元以上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 | |
调解程序 | 民间打架斗殴或毁损财物的,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 |
拘留执行 | 合并执行的拘留不得超过 20 天 可以暂缓执行:起诉或复议+保证人或保证金【可以】 |
可以当场收罚款的情况:
1.适用简易程序+金额 20 元以下(治安处罚为处 50 元以下罚款且被处罚人无异议)。
2.适用简易程序+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或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银行缴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
收钱后2日内交机关;机关在2日内交银行。
须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
处罚、许可听证程序对比表
处罚 | 许可 | |
案卷 | 听了白听(可以按照听证笔录作出结论) | 案卷排他(应当按照听证笔录作出结论) |
启动 | 只能依申请(停停吊大款,2000元) | 依职权(直接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 依申请(直接涉及他人和许可人之间的重大利益、一般都不听)【注意许可的立法应当听证】 |
时间 | 3日申请、 7日告知 | 5日申请 7日告知 20日内组织 |
强制措施程序
查封扣押程序 | ①当场交付决定书和清单【不是几天之内】 ②期限:30 日+30 日(经负责人批准)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其时间另行计算,③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④保管:行政机关自己或委托第三人保管,保管不善的应当赔偿; |
1.无关对象不可、保留必需品、禁止重复强制。 2.后续处理。①没收、销毁、收缴、划拨。 | |
解除 | 1、应当解除:没有违法行为、对象与违法行为无关;已经处理完,已经届满。 2、解后应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其他不易保管财物拍卖或变卖的应退还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给予补偿(不是赔偿)。 |
人身自由 | 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立即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其他的都是24小时之内补办手续) |
强制执行
主体:1、(5+1)法律规定有直接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国安公安、税务工商、海关+县级以上政府。(对比记忆,中央垂直领导:国安、国税、海关、外汇管理、金融、复议一个爹)
2、拍卖权。法律没有规定直接强制执行权,但已采取了查封、扣押的机关有拍卖权。
3、代履行和执行罚,所有机关都可以。
【强制禁委托】
强制执行程序
一般程序 | 要催告!没催告是错的! 诉讼不影响执行的例外:对违法的建筑物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拆除【其他执行不因为复议诉讼中止】 | |
金钱给付义务 | 1.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告知+数额不得超出本数 + 超过30日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拍卖、划拨】 | |
2.拍卖【将已经查封、扣押的财物予以拍卖抵缴】 | ||
3.划拨【通知金融机构划拨】 | ||
代履行 | 条件 | 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义务 + 经催告仍不履行 + 后果已经或将危害交通安全、环境污染或自然资源破坏 + 行政机关自己或委托无利害关系第三人代为履行 |
费用 | 代履行的合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强制措施是机关承担】 | |
立即代履行 | 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
法院只形式审查(除非明显违法),机关申请的时候要交:催告情况,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合理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行政公开
应当主动公开 | ①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
不公开 | 国家秘密:绝对不公开,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相对公开 |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 1、应当书面,可以口头【许可不可口头】2、自身相关,应出示身份证 2、今年大多数老师认为,申请公开也不需要支付费用。 |
主动公开的程序 | 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其他地方是可以 |
【考的都是应当公开的】
行政公开的诉讼
举证责任 | 原告:1、证明自己提出过申请2、如果是跟自己有关的,还需要证明跟自己有关,3、如果是申请更正登记,还需要证明对方信息有错误 |
其他都是被告:拒绝理由、告知和说明义务【没有告知直接拒绝属于程序违法】 | |
判决 | 应当公开:撤销+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公开。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2)公开的信息形式不符合要求,判决以适当形式提供; 【一般不能直接判决公开,除非已经查明, 因为可能涉及国家秘密,所以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 |
复议和诉讼的选择
复议前置 | ①纳税争议(陷阱:反倾销税不是、税收的处罚不是) ②申请人已经取得 +自然资源权属 +行政确认(发证) ③限制经营者集中的行为(不准公司合并、反垄断) |
只能复议 | 1、外国人、出境 2、省级政府+国务院/省级政府的行政区划/征用土地决定+自然资源权属+行政确认 |
省部级特殊程序 | 省部级单的行政行为, 自己复议、不服找国务院最终裁决(相当于二次复议)或者起诉(禁止国务院做被告)。 |
复议和诉讼的起诉期间
诉作为 | 知行为 |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 6 个月内 |
不知行为 | 如果行政行为作出时,原告尚不知该行为,则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 6 个月内。 但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不超过 5 年,涉及不动产不超过 20 年 | |
诉不作为 | 1、6 个月起诉期限从法定履行期的届满后起算 2、无履行期的推定履行期为 2 个月(等于60日) 3、紧急情况可立即起诉 | |
复议后起诉 | 复议作为 | 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有例外的从例外 |
复议不作为 | 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 15 日内,有例外的从例外 | |
直接复议的 | ≥60日 (可多不可少) | 知道具体行为60日内; 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依法律规定。 区别:复议决定需在≤60日作出,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可少不可多),案件复杂、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
行政协议案件 | 不履行或拖延履行 | 适用民事诉讼时效规定(3年) |
变更、解除协议 | 按照诉作为计算 | |
注意 | 可以口头(书写有困难的)、限制人身自由不算在里面 |
第三人
原告型 | 范围广、有利害关系都是 |
被告型 | 1. 与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处理决定的非行政组织【真/假共同行为】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 3.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参诉时间 | 一审期间,裁判前 |
参诉途径 | 申请参加和通知参加(复议均是可以通知参加,诉讼是应当通知) |
诉讼地位 | 第三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
经过复议的案件的被告
经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 | 诉讼看名义,复议看实质,许可诉讼可选择名义/实质 | |
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 (1)以所属机关的名义 | 所属机关 |
(2)以自己的名义 | 【1】没越权或幅度越权,派出机构为被告 | |
【2】种类越权,所属机关为被告 |
复议案件的被告
复议改变 改变仅包括改变处理结果 | 复议机关 |
复议维持 | 原机关和复议机关 (漏了,通知追加;原告不同意不追加,强制列为共同被告) |
复议机关不作为 | 对复议机关不服,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 |
【注意】复议维持(包括改变依据、证据不改变结果的),复议改变仅包括改变处理结果
行政争议中的被告、被申请人(判断行政主体)
1、办公机构、办事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不是,只能告他的母体。2、被授权组织(规章以上才叫授权)。
3、委托的不是行政主体。
被告、被申请人有误的处理
诉讼 | 指控的被告有误 | 告知原告要求其变更被告,原告拒绝变更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先要告知,不能直接】 |
遗漏部分被告 | 要求其将剩余的机关追加为被告,原告拒绝追加的,应当将这些机关列为第三人,例外:复议维持,强制列为共同被告。 | |
复议 | 复议机关可依据职权追加 |
复议机关确认
两个爹 | 任选 |
一个爹 | 国安、国税、海关、外汇管理、金融,不能找同级政府 |
复议决定
和解结案 | 裁量争议案件 |
调解结案 | 裁量争议案件+赔偿补偿 |
变更决定 | 程序违法、查不清事实不可变更,其他都可以变更,但不得加重 |
撤回复议申请 | 不得再申请复议,但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诉讼时效内可以再次诉讼 |
附带作出赔偿 | 依申请、依职权:直接针对财物做出的行为(人身只能依申请) |
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 依申请:规章以下的文件、无权处理的应在 7 日内转送 |
依职权:不限于规章以下文件, | |
对比诉讼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1、时间: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2、处理: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不能撤销或宣布无效)。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 |
诉讼管辖
级别 | 中院: 国务院部门、 县级以上政府、海关处理的案件、证交所为被告或第三人、重大 |
地域 | 不动产专属——被告机关所在地——限制人身自由(原告地可以) |
经过复议 | 地域:复议机关所在地和原机关所在地可以任选 (无论是复议维持还是复议改变都可以任选) |
级别:就低不就高、 按照原机关确定级别管辖。(复议维持) |
行政诉讼的立案程序
符合条件 | 不符合条件 | 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条件 | 形式内容欠缺 |
登记立案 | 裁定不立案并载明理由 | 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给予指导和释明,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
立案阶段的救济
类型 | 裁定不予立案 | 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 | 不收起诉状、不一次性告知补正 |
救济方式 | 上诉 | 向上一级法院起诉, (符合起诉条件的,上一级法院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 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简易程序 | 适用条件 | 仅第一审案件且:1.简单清楚、争议不大且属于下列三情况之一的:①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②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③政府信息公开案件;2.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
排除适用 | 发回重审、再审案件 | |
具体内容 | 一人独任审理,并45日内审结 | |
调解程序 | 行政案件原则上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涉及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钱不可和解) |
举证责任
1、复议维持:原行机关和复议机关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2、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机关不可以申请):法院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撤诉制度
改变行政行为后撤诉 | 撤回起诉、法院审查(合法才准)、第三人无异议、有问题可以再次起诉 |
不能即时履行或一次性履行的,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也可裁定中止审理 | |
视为撤诉 | 1.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2.未经许可中途退庭3.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 |
不得以同一事实理由重新起诉,但未交诉讼费和上诉的情况例外 |
一审判决
被诉行政行为合法 |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违法 | 撤销。1、撤销可以重做但必须纠正违法之处否则法院可再次撤销并提出司法建议,2、复议维持的,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3、复议改变原行为错误的,撤销复议决定时应责令重作复议决定 |
处罚明显不当或对款额认定确有错误的。 | 变更、原则不得加重,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
违法但不适宜撤销 | 确认行政行为违法。1、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2、撤销将给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3、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4、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但原告不撤诉的。 可以要求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可给与赔偿(前提:依申请) |
明显且重大违法 | 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
不作为 | 不作为是合法的:驳回 不作为是违法的,且履行还有实际意义:限期履行 不作为是违法的,但如何履行还需由被告进一步调查或者裁量的:重新处理 不履行法定职责是违法的,但履行已没有实际意义:确认违法 |
行政协议案件 | 履行、解除或确认协议无效、赔偿或补救(履行已无实际意义)、补偿(合法的不履行、被告因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理由,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 【要适用民诉、民法,履行时效,是民总的3年】 |
赔偿 | 需要申请【不能依职权】,分别立案,根据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 |
二审判决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改可发回
1、二审法院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又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一次)
3、一审遗漏行政赔偿请求:
二审认为应当赔:调解、不成发回(仅就赔偿部分,对被诉行政行为要进行判决)
二审认为不应当赔: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4、一审没有提行政赔偿请求,二审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
行政附带民诉
范围 | 许可登记、征收征用、行政裁决,+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
时间 | 应当在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
立案 | 应当单独立案(行政裁决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的除外),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
救济 | (1)应当分别裁判;(2)当事人仅对行政裁判或民事裁判提出上诉的,未上诉的裁判在上诉期满后生效。一审法院应当将全部案卷一并移送二审法院行政庭审理。二审法院发现未上诉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再审。(全面审查) |
民事、行政司法赔偿
赔偿范围 | 违法采取排除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的 |
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 |
错误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 |
暴力侵权 | |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 | |
不予赔偿 | 1.法院无过错的:①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而致害的;②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的;③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④被保全人、被执行人、或法院指定的保管人员违法动用、隐匿、转移、变卖法院已保全的财产的;⑤不可抗力致害的 2.可挽回的:可以执行回转的 |
司法赔偿程序
时间 | 2年内提出赔偿申请,羁押期除外 |
非法院赔偿(3步) | 1.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2赔偿义务机关上一级机关复议,3上一级机关同级法院的赔委会决定 |
法院赔偿 | 1.赔偿先行处理程序,2.上一级法院的赔委会决定 |
赔偿委员会决定 | ①申请书一式四份,不会书写的,人民法院代填; ②赔偿委员会的组成:3人以上单数 ③赔偿委员会的审理方式:书面,必要时可以听取双方陈述申辩、进行质证 ④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有例外(限制人身自由,死,行为能力) ⑤赔偿委员会审理时,申请人可以委托律师,被申请人只能委托自身工作人员⑥赔偿决定书:法院印章 |
刑诉
刑事诉讼的职能
控诉职能 | 主要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自诉人和被害人等行使。 |
辩护职能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等。 |
审判职能 | 只有人民法院。 |
【注意】证人、见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不负担控诉、辩护、审判职能 |
【注意】 专门机关的人员和专家辅助人、见证人、保证人、近亲属不是诉讼参与人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检察权专属于检察院,审判权专属于法院,其他任何机关都不得行使,侦查权不止一个机关。 |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任何机关都不得行使,但司法权要受党和人大的监督(不是行使)】 |
罪犯+监狱内犯罪:监狱侦查 走私犯罪:海关缉私部门侦查(属于公安部门之一,故说公安部门也对) |
司法系统独立
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仍然需要接受党的领导,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只是监督,不能代为行使)【不受任何干涉:错误】
检察院监督【重点】
立案监督 | 应当立案而不立案:7日内说明理由、不成立的,应通知公安15日内立案。 |
不应当立案而立案: 7日内说明理由、不成立的,应通知立即撤销 | |
批捕监督 | 该捕的人没报捕——应当建议公安提请批捕/也可以直接决定逮捕 |
审查起诉监督 | 1、发现违法侦查:情节较轻口头纠正,情节较重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2、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漏罪、漏人:应当要求公安补充移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也可以直接起诉。 |
审判监督 | 对庭审活动的监督——庭后、书面、机关名义监督。 死刑复核案件监督——最高检可以向最高院提出意见,最高院应当将结果通报最高检。 |
当事人的权利
被害人 | 对公安不立案 | (1)可以向公安申请复议 (2)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院启动立案监督) (3)可以向法院提出自诉。 |
对检察院不起诉 | (1)有权向上一级检察院要求申诉 (2)有权向法院提出自诉 | |
对未生效判决不服 | 不能上诉,只能请求检察院抗诉 | |
对生效裁判不服 | 可以申诉 | |
对能力的欠缺 | 有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 | |
自诉人 | 1 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别被害人) | |
2 对于一审未生效裁判不服可以提出上诉(区别被害人) | ||
3 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区别被害人) | ||
4 可以接受调解(公诉转自诉不可以调解,区别被害人) |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委托辩护人:(1)公诉案件——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注意: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辩护人) (2)自诉案件——随时委托辩护人 | |
提出反诉: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诉(公诉转自诉不可以反诉) | ||
最后陈述权:有权向法庭作最后陈述(不可被法定代理人替代,不可省略) |
证人
权利 | 国、恐、黑、毒案件有人身保障权, 经济补助(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由财政补贴) |
出庭义务 | (1)证人出庭的条件: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今年新的表述】,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2)证人出庭的例外:①身患重病或行动不便; ②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③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 ④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注意】可以通过视频方式作证。 (3 )证人拒绝作证的后果:可以强制其到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
鉴定人
主体 | 没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机关聘请或指派(当事人自己不可以) |
排除 | 因故意犯罪、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开除公职处分、被撤销鉴定人登记 |
出庭义务 | 1、条件:有异议、有必要的【没有有重大影响,因为鉴定意见肯定有重大影响】 2、拒不出庭作证后果: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区别证人可以强制到庭。】 (2)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决定延期审理/重新鉴定。 (3)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 |
立案管辖
检察院 | 1.贪污贿赂案件【注意】商业贿赂属于公安侦查 |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案件。【注意】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渎职犯罪属于公安侦查 | |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七种:A 类【公安/检察院,注意是否利用职权】:(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破坏选举案。 B 类【检察院】:(4)暴力取证案;(5)虐待被监管人案;(6)报复陷害案;(7)刑讯逼供案; | |
法院 自诉 |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虐待案4.侵占案(绝对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注意】可以由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代为告诉,法院应当受理。 |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诉自诉交叉、可自诉可公诉) 【注意】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不轻微(可能3年以上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 |
公诉转自诉(不反诉、不调解)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对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 |
公安 | 其他所有,注意非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由公安管辖 |
对交叉管辖的处理
公/检交叉 | 先把不属于自己的移送,后面再看主罪 |
公诉中发现自诉 |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其他(轻微/公转自),直接立案进行侦查 |
自诉中发现公诉 | 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处理 |
级别管辖
中院 | 国、恐、无、死、没、死缓中间故意犯罪的 |
上可审下 | 上级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
下不可审上 | 符合中院的,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
上接不交基 | 检察院向中级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法院审判。 |
就高不就低 | 有1人/1罪属于上级,全案移送,例外:未成年人可不移送,由少年法庭审理。 |
【注意】刑诉级别管辖不可违背,唯一例外是未成年少年法庭,其他只要有属于中院级别管辖的情况,绝对不能由基层审理。
指定管辖
情形 | 地域管辖不明、协商不成、层报共同的上级法院 |
指定后的案卷移送 | (1)公诉案件:退回检察院 (2)自诉案件:直接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方便当事人】 |
回避
需要回避 |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
无须回避 | 证人、辩护人、代理人 |
理由 | 只要有可能影响公正都需要回避,发回重审/再审需要另行合议庭(按照一审依然可以有陪审员) |
申请主体 |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注意】没有近亲属 |
申请时间 | 全过程、可以口头申请(侦查就可以申请回避) |
决定主体 | 长由组织决定(审委会/检委会),其他长决定 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实行“谁聘任,谁决定”原则。 |
回避决定 | 决定(不是裁定、因为各机关都可以)、可以口头(没道理的当庭驳回)。 |
申请效果 | 1、回避申请的审查期间:应暂停,但侦查人员除外。 决定作出后复议期间:不停止 2、申请人可以复议,被回避的人员不能申请复议 |
回避效力 | 回避后,先前行为效力如何:效力待定(谁决定他回避,谁决定先前行为效力) |
辩护人权利
律师辩护人 | 非律师辩护人 | |
独立辩护权 | 依据事实和法律,不受公、法、检,其他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可以违背犯罪嫌疑人的意志 | |
阅卷权 | 无需批准 (1)所有案卷材料。 (3)时间:审查起诉之日起。(侦查阶段无阅卷权) | 需要批准 |
会见与通信权 | (1)三证即可、无需批准 (2)至迟不得超48小时。 (3)国、恐、特别重大贿赂,在侦查期间,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方可会见(审查起诉和审判会见不需要经过许可)。【特别重大贿赂侦查终结前至少见一次】 (4)核实有关证据:移送审查起诉之日 (5)会见不被监听,不能派员在场。 | 需要法、 检许可 |
调查取证权 | (1)须经证人和单位同意。 (2)控方的人外加:必须经过检察院或者法院的批准,应当签发准许调查书。 (也可以申请调取证据) | 没有此权利 |
提出意见权 | 审查起诉时,应当听取辩护人、代理人意见; 未成年人审查批捕,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 二审不开庭审理时,应当讯问被告人,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
辩护人的诉讼义务
证据开示义务 | 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无罪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罪轻的证据不需要】 |
保密义务 | 应当保密。 例外:准备或者正在实施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
法律援助
(1)前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
(2)申请主体:包括近亲属
(4)指定的方式:通知法律援机构【机关不可以自己找律师】
(5)“应当”依职权指定:盲、聋、哑、尚半疯傻、未成年人死无期、强医疗、死复核。【注意】法律援助的辩护区别于委托的辩护,只能是律师来担任。
拒绝辩护
辩护律师拒绝辩护 | 应当准许 | |
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 | “强制”型 | 有正当理由的,可以拒绝一次,但最终必须有辩护人参加,(可以是自行委托、也可以是法院指定)。 |
其他类型 | 不需要正当理由,被告人可以拒绝两次,但最终的结果是自行辩护。(包括:重新开庭时 被告人已满十八周岁的),第一次都无需理由,应当准许; |
证据分类
原始证据“第一手”、传来证据 |
直接证据 :人+行为间接证据 |
言词证据(鉴定意见),实物证据(勘验笔录) |
证据法定分类
种类 | 辨别 | 排除 |
物证 | 实物和痕迹,通常不能成为直接证据。 | 真伪不明、来源不明、无法解释 |
书证 | 思想内容【注意】物证、书证可能同体。书证以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以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 | |
证人证言 | 证人,包括书面、口头、音像资料【载体不改变性质】 | 毒醉、猜测、未个别、核对、翻译、有威胁、拒绝出庭+不真实 |
被害人陈述 | 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分析判断、诉讼请求) |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 只排除非法的供述、辩解不排除 仅有口供不能定案,没有口供也能定案。 【注意】共犯内的事实揭发属于口供,共犯外的事实揭发属于证人证言。 | 刑讯、核对、未翻译 【没个别不需要排除】 |
鉴定意见 | 鉴定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不应当予以补助,出庭制度之前有对比, | 有问题都排除 |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 | 现场的勘验检查笔录是实物证据,侦查实验、辨认是言辞证据 | 辨认:事先见到/没有警察/暗示/7人5物10照片/混杂 |
电子数据【新增】 | 互联网/载体是数码设备 1、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并附电子数据清单,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条件的,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应当笔录,不签名要见证人(1个见证人也可以)、有条件应当录像】 2、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可以冻结 | 真伪不明、来源不明 |
视听资料 | 以录音、录像,非数码设备,不是网络传播的 | |
录像内容要记录犯罪过程,如果后面对证人证言、供述等证据的固定,不属于视听资料。 |
【注意】做题一定要看清楚证明对象是什么,一段记录讯问的录像,证明刑讯逼供,是视听资料,证明讯问和供述内容,是公示。【证据的题考的比较简单和固定,错的真题掌握好,不要丢这部分的分!】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重点】
排除对象 | 言词证据 | 1、供述:刑讯逼供,2、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暴力、威胁 3、【笼统的说也是对的】采用刑讯逼供收集、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
实物证据 | 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才排除 | |
排除阶段 | 侦查、审查起诉、审判 | |
程序 | 启动 | 可依职权,可依申请(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
庭前 | 只听意见,不处理 | |
庭审中 |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应当进行审查 (1)初步责任——被告人一方(线索) ——引起法官怀疑即可。 (2)举证责任——检察院【没有公安】(取证合法性)——证据确实、充分【证明不了——法院应当排除】。 排除非法证据不等于无罪,剩下的证据能够定罪,依然可以定罪。 | |
二审中 | 原则二审不管,例外:一审法院没有审查(并且用了这个证据),二审上诉理由是没有排除非法证据、二审才发现线索、证据 |
证明责任
控方 | 公诉案件:检察院,自诉案件:自诉人 |
辩方 | 不承担任何证明责任,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持有型犯罪有提出证据的责任【不是证明责任,二者不一样!】证明责任专属于控方,这句话是对的! |
强制措施
主体 | 只能是公、检、法专门机关。拘传(3—3)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3—1) 拘留(2—1) 逮捕(2—1)【数字代表几机关决定,几机关执行】 |
对象 | 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证人、诉讼代表人、旁听群众都不能用强制措施,但可以用司法强制措施。 |
拘传 | 对证人强制到庭,对被告单位代表人的拘传只是司法拘传【不是强制措施】 |
必须出示拘传证【没例外】 | |
(1)一次:12小时,重大、复杂不得超过24小时。 (2)不得以连续传唤、两次间隔不少于12小时。 | |
对比传唤:传唤是所有当事人(包括其他参与人,包括犯罪嫌疑人),传唤不具有强制性,传唤可以口头, 传唤并非拘传的必经程序。(民诉必经) | |
逮捕 | 证据(证据+人+部分属实)、刑罚因素(有期以上),其他措施不足以防止:人/证据没了 |
对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可以予以逮捕。 | |
可以听辩护人意见(审查起诉才是应当听) | |
批捕的2个24:24 小时内通知、24 小时内讯问(谁想补,谁通知、谁讯问) | |
自侦案件 :市、县检察院报上一级审查决定,省级不用报最高检。 | |
取保候审 | 不符合逮捕条件可以取保【不是应当】 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自伤、自残不可以取保候审(孕/超期的除外) |
保证人/保证金(不并用),保证金交银行统一账户,保证金考虑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不是当地经济水平】 | |
酌定义务: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没有身份证】 | |
监视居住 | 不适宜逮捕(病、孕、唯一抚养、超期),由不能取保(没钱、没人) |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同住的家属和辩护人除外】 | |
住所>指定居所(无住处、国、恐、特别重大贿赂,上一级批准)【不能在办案场所,免费】24 小时内、原因和处所通知 | |
必要性进行审查: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指定居所,2 个月一次 | |
拘留 | 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没有被告人)、人没了/证据没了,就要拘留 |
3个24小时:送看、通知(危、恐例外) | |
公安 一般3+7,复杂: 7+7, 30+7(流、结、多)。检察院 :一般7+7,复杂:7+10 | |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先行拘留是例外) |
羁押必要性审查【新增】
主体、对象 | 对象:被逮捕,主体:同级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 【不是审查起诉部门、批捕部门】 |
启动 | 依申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近亲属】 |
依职权:人民检察院仍应当进行 | |
可以公开审查。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 公开审查可以邀请其他人参加【不是应当】(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 | |
结果 | 不符合逮捕条件、超期、可以用取保、监视居住:应当建议变更 |
有继续羁押必要的,由检察官决定(不是检察长),通知办案机关 |
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 | 以刑事诉讼成立为前提 撤回公诉:可以调解,不成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不构成犯罪:调解,不成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
原告人 | 1、死了:近亲属以自己名义,自己做原告。 2、无行为能力(没死):法代/近亲属可以提(出题人观点:近亲属自己是原告人,不是无行为能力人,强行记住) 3、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共同侵害人 | 只告部分人:应当告知,其他人在逃:不应当列为被告,后面到案可以提附带民诉 |
赔偿范围 | 犯罪行为引起的【注意因果关系】 实际、必然的物质损失,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也不能另行提起。 |
期限 | 1、立案(侦查、起诉、移送审查、审判阶段)到一审判决宣告之前。 2、二审提: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一审提了,二审可增加诉讼请求】 3、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提: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的,在法院再提:不受理(调解违反自愿合法除外),如果没有全部履行,可以再向法院提(一定要单独再次向起诉,不会自动启动附带民诉) |
技术侦查措施
主体 | (1)决定主体:公安机关(国安)、检察院 (2)执行机关:公安机关(国安) |
适用的案件范围 | (1)公安机关:国恐黑毒 (2)检察院:重大贪污贿赂、利用职权侵犯人身权重大犯罪 (3)公、检:追捕被通缉或者被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批准决定 | 3个月有效,每次延长不超 3月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
证据使用 | 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要核实,不核实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
辨认
1、单独进行。2公安机关:7 人/5物/10张照片;检察机关:5-10人/5 物或5-10 张照片。【注意】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3、辨认前禁止见到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原则。4、禁止暗示 |
补充侦查 【重点】
逮捕阶段 |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 ||
审查起诉 | 退回补充 | 补侦主体 |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 |
期限次数 | 每次1个月,以2次为限。【注意】即使改变了管辖前后总共也不能超过2次。 | ||
补侦后果 | A 经过1次补充侦查的,可以不起诉也可以继续补充侦查。 B 经过第2次补充侦查,证据仍然不足的,应当不起诉。 | ||
自行补充 | 主体 | 检察院 | |
期限 | 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不重新计算】 | ||
审判 | 补侦主体 | 只能由检察院。不能退回公安机关,必要时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 法院不能主动退回,由检察院提出建议。除非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法院可以主动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如果是已经有的自首、坦白、立功证据材料,而检察院没移送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 | |
期限次数 | 每次 1 个月,2 次为限 | ||
补侦后果 | 在补充侦查延期审理的后,检察机关不申请恢复庭审的,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 | ||
期限计算 | 出现补充侦查的,审判期限应当重新计算。 |
补充侦查的期限都是:重新计算。除了审查起诉的自行补侦
不起诉总结
法定不起诉 | 无犯罪事实/显著轻、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掉 |
酌定不起诉 | 犯罪情节轻微(刑法中减轻情节) |
存疑不起诉 | 一次补侦后,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2)二次补侦后,应当不起诉。【注意】如果题目过分强调压根没有犯罪事实,一次后可以不起诉 |
附条件不起诉 | 未成年人,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悔罪表现、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
救济: | 1、公安机关 :先同级检察院复议、再复核。(自侦案件不可) 2、被害人 :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可自诉(没有顺序限制)。 例外:1、被不起诉人:对酌定不起诉向原机关申诉。【只有酌定不起诉可以申诉,】2、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法代不服:应当起诉,没有救济。3、附条件不起诉被害人不服,不能自诉、只能申诉 |
审判
审判公开原则 |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绝对不公开,商业秘密申请可以不公开【注意】宣判一律公开,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 |
直接言词原则 | 亲自、口头、出庭 |
集中审理原则 | 人不换、事不断 |
审判组织 | 1.独任庭:仅存在于 3 年以下的简易程序中。(其他程序都是合议庭) 2.合议庭: 一审可以有陪审员(包括发回重审、再审按照一审)。 3.审委会:死、抗“应当”,审委会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署合议庭的名 |
受理 | 公诉的:都应当受理 受理后:管辖错 /人不在/ 无新证再起诉,退回检察院 |
自诉案件: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先说服】 | |
庭前会议 | 程序性问题可以处理,实体问题只听建议,不能处理(非法证据排除属于实体问题)。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 |
撤诉 | 公诉:法院审查:无罪才可以准,否则要判决 自诉:法院审查:自愿即可 |
新事实 | “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检察院不同意,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新的不处理,不告不理】 |
单位犯罪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可拘传)>单位委托的其他人(不可拘传、换人、检察院确定) |
自诉 | (1)可以调解(公转自除外) (2)可以反诉(公转自除外) (3)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4)可以和解与撤诉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自诉人撤诉处理。【2次】 (5)自诉案件的可分性(不可反悔)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刑事案件只能审一次,但不影响其另行提起民诉】 |
二审
期间 | 判决 10 日,裁定 5日,附带民诉部分按照刑诉的10天5天 |
上诉和抗诉 | 上诉:(1)形式:书面或者口头。【被害人不能上诉】 (2)途径:上诉状既可以提交原审法院、也可以提交上级法院。 |
抗诉:(1)抗诉的形式:必须以书面抗诉。 (2)抗诉的途径:抗诉书只能提交原审法院。 | |
撤回 | 上诉期满前:要求撤回上诉,法院应当准许。 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有错不让撤) 【死刑立即执行:应当不予准许,否则生效后又要来复核,没有死缓】 |
全面审查 | 没有例外,不一定要开庭 |
上诉不加刑 | 被自诉人上诉、被抗可加刑、可以改罪名,确实有错只能维持后再审 |
必须开庭 | 抗、死、要调查事实证据的 |
结果 | 可改可发回:事实不清。 应当发回:程序错, 应当改判:事实清但法律错 |
【对比】刑事附带诉讼反诉:调解——另诉 自诉反诉——另诉(不调解)
死刑复核
原则 | 逐级上报、3名审判员、应当讯问被告人、全面审查 |
死刑立即执行 | 改判一人数罪(其中1个罪必死,改判其他) 共同犯罪(其中1个必死,改判其他),其他有问题的都是发回 |
死缓 | 同二审,也不得加刑 |
再审
再审不停止执行 | 例外:被告人可能无罪,或刑期届满的【会引起国家赔偿】,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
再审的强制措施 | 谁启动,谁决定,检察院抗诉引起的,强制措施由检察院决定,法院启动的,由法院决定 |
执行
人民法院 | 死刑立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及无罪、免除刑罚 |
监狱 | 有期徒刑(剩余刑期超过3个月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 |
公安机关 | 拘役、剥夺政治权利和(执行时余刑不足3个月的)有期徒刑 |
未成年犯管教所 | 未成年犯判决 |
社区矫正机构 | 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 |
罚金、没收财产 | 一审法院,没收针对合法财产,先罚金、再没收 |
减刑、假释 | 无期:高院管辖,其他中院(没有基层)合议庭(可以有陪审员)、假释:应当提讯。减刑:可以提讯 |
未成年
保护 | 应当强制辩护,逮捕应当讯问,讯问应当通知法代或者合适的成年人(女未成年人要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不公开审理【未成年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辩护人/法代/未成年不同意,不能用简易程序】 |
少年法庭 | 犯罪未满 18,立案未满 20,共同犯罪,其他人移送到中院,未成年可以不移送,在少年法庭继续审理 |
犯罪记录封存 | 犯罪未满 18;5 年以下(数罪并罚在5年下的也可以,累犯也可以,只要在5年以下) |
附条件不起诉 | 未成年人、1 年以下、符合起诉条件、悔过、“可以” |
要听被害人意见,但被害人不可以自诉 | |
被不起诉人有异议(包括法代),应当起诉 | |
考验期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听话就应当不起诉,不听话(违规、犯罪)就应当起诉 |
和解
范围 | 民间纠纷 3 年下,过失 7 年下(渎职过失除外)、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除外 |
结果 | (1)侦查阶段:公安可以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建议。 (2)审查阶段: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不起诉。【酌定】 (3)审判阶段:法院可以从宽处理。【不是应当】 |
和解协议 | (1)双方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签名,但不盖法院印章 (2)全部履行后,当事人反悔的,法院不支持,但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3)只能对赔偿部分和解,对量刑证据等无权和解 和解协议被认定无效后,双方当事人重新达成和解的,法院应当主持制作新的和解协议书。 |
没收违法所得
范围 | 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缉一年后,一般案件死亡 |
申请 | (1)公安只是向检察院提建议书 (2)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
到案 | 审查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并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
管辖法院 | 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法院公告期为六个月。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
结论 | 作裁定,可以上诉、抗诉 |
程序转化 | (1)诉讼程序中——跑了(中止)死了(终止),检察院另行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法院不能主动】 (2)没收程序中——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检察院向原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不需要回避】 |
裁定生效后 | (1)人到案起诉他,没错就维持,有错就撤销。 (2)人死了只能再审纠错了。 |
强制医疗程序
范围 | 犯罪时精神病、审判时依然有暴力危险的精神病 |
申请 | (1)公安机关 :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 (2)检察院 :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3)法院 :法院可以直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没有检察院申请,法院不可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强制医疗】 在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经鉴定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
程序 | 强制辩护性,应当法律援助,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
结论 | 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没收违法所得是裁定、强制医疗是决定】 |
救济 |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决定不能抗诉、上诉】 |
刑法
主刑
管制 |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缓刑、假释没有此限制); (2)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6)可以禁止令。 |
无期 | 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死刑 | 不得适用死刑、也不得死缓 1.犯罪的时候不满 18 周岁的人。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3.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
死缓制度(不是独立制度,是死刑的一种) 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并且情节恶劣:执行死刑 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 |
死缓的限制减刑: 1、累犯,暴力犯罪死刑缓期执行的 2、刑期: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间不少于25年(共27年)、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间不少于20年(共22年) (刑9新增)贪污数额特别巨大+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 |
考点 | 1、禁止令适用对象:管制、缓刑(没有假释)。 |
2、刑罚执行机关:法院管谋财害命;公安机关管关三个月以下、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监狱管关三个月以上的。 缓刑犯、假释犯、管制犯、暂予监外执行的要实行社区矫正。 | |
3、所有的判决都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但死缓与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累犯(重点)
类型 | 一般累犯 | 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前后都是有期徒刑以上(注意危险驾驶)+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5年内 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只要一个罪18岁以下就不构成累犯) 时间起算:①被假释的犯罪分子的期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算②刑罚执行完毕指主刑执行完毕(不是附加刑) |
特别累犯 | 前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三类之一,其他没要求 未成年人也不成立特别累犯【正确的类推解释】。 | |
后果 | 1、应当从重处罚 2、不得适用缓刑、假释 3、死缓可以限制减刑 4、缓无累 | |
特别再犯 不是累犯 |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注意:同时符合累犯规定的,要适用累犯。 |
自首
一般自首 | 自动投案 | 本质:主动自愿的想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之下。 |
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可以成立, 但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 ||
如实供述 | 供述自己及与自己知道的主要犯罪事实 1、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此处不算立功】 注意区别:将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当场指认同案犯,或者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同案犯的,认定为立功。 | |
2、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
3、时间:一审判决前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 ||
4、可以对行为性质有辩解 | ||
特别自首 | 主体 | 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排除: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成立一般自首) |
如实供述 |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它异种罪行的。 1、公安部发布的通缉令,视同全国公安司法机关已经掌握;2、如实供述选择性罪名、密切关联、加重情节等应认定为同种罪行。 | |
单位自首 | 单位的意志,单位去自首,不是里面自然人去自首 单位自首的效果可以及于个人,但要求个人如实交待。 个人自首的效果不能及于单位。 |
立功
协助抓捕 | 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关键看是自己在犯罪中获取的,还是后面额外协助抓捕行为得到的。 |
缓刑
适用范围 | 只适用于主刑,不适用于附加刑 | |
条件 | 对象条件 | 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对“审判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 |
实质条件 | 不致再危害社会 | |
禁止条件 | 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 | |
后果 | 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缓无累) | |
缓刑没有剥夺犯罪分子言论、出版、 游行示威的自由(和管制不同)。 |
减刑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假释
条件 | 对象条件 |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包括被判处死缓后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罪犯 |
实质条件 | 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 |
禁止条件 | 累犯、暴10(即使被减刑后,也不得假释) | |
考验期 | 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但没有禁止令!【假不禁】 | |
后果 | 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可能会构成累犯) |
刑法必考点很常规,单纯看作用不大,最多看看刑罚部分。
考前需要复习刑法的,最好跟我的课程过一遍分则罪名,可以加速听,一个小时左右即可结束,吃饭的时候听。之前听过的就不用管了。
下面是刑罚部分,其他的最好去跟下考前的1-2小时课程。能听多少是多少!
下面是下载地址【复制网址去浏览器打开可以看讲义】:
http://pan.baidu.com/s/1c24Inao
【喜马拉雅也有,专辑名字见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