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课件参考来源
聚乙二醇干扰素α治疗慢性乙型肝炎不良反应管理专家意见
聚乙二醇干扰素α治疗慢性乙型肝炎不良反应管理专家组. 聚乙二醇干扰素α治疗慢性乙 型肝炎不良反应管理专家意见[J]. 中华肝脏病杂志, 2026, 34(5):430-437. DOI: 10.3760/cma.j. cn50113-20260122-0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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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意见】
1.开始PEG-IFN-α治疗前应全面评估CHB患者的病史、肝脏疾病严重程度及其他并存疾病(如精神类疾病、自身免疫性疾病及内分泌系统疾病等);PEG-IFN-α治疗期间需持续关注不良反应。
2.PEG-IFN-α治疗期间出现的不良反应多具有可逆性,多数可自行缓解或对症治疗改善,停药后可自行消失,应根据发生时间和严重程度评估处理。
3.流感样症状多数可耐受或自行缓解。若高热、肌肉关节酸痛明显,可适量口服解热镇痛药物对症处理。
4.PEG-IFN-α治疗期间,对于TBil升高未超过2倍基线水平的患者:
(1)当ALT升高未超过5×ULN时,可正常用药并加强监测;
(2)当5×ULN<ALT<10×ULN时,可在严密观察下继续治疗。
如ALT升高且TBil升高超过2倍基线水平或ALT升高超过10×ULN,应停药并按需予以保肝降酶治疗。经对症治疗后胆红素降至基线、ALT降至5×ULN以下时,须再次评估是否可以重启治疗。
5.PEG-IFN-α治疗期间若中性粒细胞≤0.75×109/L和/或血小板计数<50×109/L时,可加用G-CSF/GM-CSF治疗。若经上述处理后,中性粒细胞/血小板计数仍低于该阈值,须减少PEG-IFN-α使用剂量或停用。若中性粒细胞≤0.5×109/L和/或血小板计数<25×109/L,则应暂停使用PEG-IFN-α,并予以G-CSF或GM-CSF治疗,待指标稳定后可予以较低剂量PEG-IFN-α重启治疗。治疗期间一旦出现中性粒细胞、血小板或血红蛋白断崖式下降,应立即停用PEG-IFN-α。
6.PEG-IFN-α治疗期间若出现皮疹、瘙痒,可根据严重程度与皮肤科医师共同讨论,予以外用炉甘石洗剂、含糖皮质激素的乳膏或口服抗组胺类药物。可控制的不良反应不影响PEG-IFN-α使用,合并自身免疫性疾病或药物不可控制的严重皮疹需停止治疗。
7.PEG-IFN-α治疗中建议结合患者基线甲状腺情况进行监测,甲状腺自身抗体阳性者应提高监测频率。出现亚临床甲状腺功能减退或亢进者,可经充分评估后,在密切观察下继续治疗;出现临床甲状腺功能减退者可予甲状腺素片治疗;临床甲状腺功能亢进患者可口服甲巯咪唑或丙硫氧嘧啶治疗。药物不能控制的甲状腺功能亢进患者,应终止PEG-IFN-α治疗,必要时可与内分泌科医师共同讨论其治疗措施。
8.PEG-IFN-α治疗期间应关注患者的心理健康状况,尤其是有精神类疾病病史或家族史的患者。出现焦虑、抑郁状态的患者可考虑与专业医师讨论后予以相应的药物治疗,轻度患者可继续治疗,并加强监测;严重精神类疾病患者应及时停用PEG-IFN-α。因严重精神类不良反应而停药者慎用。
9.PEG-IFN-α治疗期间若出现自身免疫性疾病、间质性肺炎等其他罕见不良反应,可组织MDT探讨对症治疗策略,症状严重或药物无法控制者需停用PEG-IFN-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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