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AI做PPT被开除,法院判公司赔了4.6万
- 2026-11-07 22:58:31
用AI做PPT被开除,法院判公司赔了4.6万文/刘亚博律师 · 全文约 2200 字 · 阅读约 7 分钟 员工把公司的表格传上AI平台,一个月后被开除。很多人看到这条新闻,第一反应是活该。 北京朝阳法院的判决给出了相反的答案。公司输了,还要把人请回去。 这不是给泄密开口子。它说的是另一件事:开除是处罚里最高的一档,用之前得先有依据。 判决金额 46000 余元 上传到被解除 1 个月 审理程序 仲裁 一审 二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公司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事实依据央视新闻2026年11月6日报道、中国青年报10月29日报道。 01 一份表格,换回一份解除通知 吴女士在一家保险公司做法务,负责合规稽查和风险核查。 她签过多份保密协议,也参加过信息安全培训。这个身份,后来成了公司最主要的理由。 2024年7月,为了做PPT和数据分析快一点,她把自己整理加工过的稽核问题数据表,上传到一个第三方AI平台。 那份表格是汇总性质的Excel。用简短文字概括公司可能存在的问题,没有展开细节。 上传之前,部门领导和直属领导都推荐过这类工具,说能提高效率。 一个月后,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理由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同时扣下当月绩效和当年年度奖金。 公司的说法是,她在法律合规部,保密义务高于普通员工;AI平台会留存用户数据做模型迭代,信息随时可能泄露或者被窃取。 她的说法是,工具是领导推荐的,表格自己整理过,不含敏感信息,也没有造成任何损失。 仲裁先走了一步。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撤销告知书,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薪酬。双方都不服,起诉到法院。 02 法院问了三件事 主审法官柴旭在采访里把标准讲得很清楚:主观过错、明确的制度依据、实际损害或者重大风险。 第一件,她有没有泄密的故意。 法院的答案是没有。她上传是为了完成本职工作,表格还经过自己加工,没有窃取或者泄露的意图。 公司自己的制度里,也把主观故意写成认定情节。这条被法院拿来对照。 第二件,公司有没有明确禁止。 有保密制度,有信息安全管理规定,有保密协议。但没有一条写着不准使用第三方AI工具。 也没有针对AI办公的专项规则,没有培训,没有告知风险。 第三件,公司有没有损失。 没有证据证明那份表格属于保密信息,也没有证据证明信息外泄、经济损失或者声誉受损。 平台会留存数据,是这类工具的通用规则。通用规则不等于这一次已经出事。 三件事都空着,严重违纪就落不下来。 03 严重违纪这四个字,门槛比想象中高 法条原文 · 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这一项在实务里用得最多,也最容易被用错。 它不是公司觉得严重就严重。它要求制度本身先站得住。 第四条写得很细。涉及劳动纪律这类切身利益的制度,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要和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还要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制度里没写的禁止,不能等到解除之后再补。 保密信息也有门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把商业秘密限定为三件事: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权利人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公司说这是核心机密,得先把这三件事证明出来。 举证责任还在公司这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解除通知上写的是严重违纪,法庭上要拿出来的,是制度、培训记录、涉密清单和损失凭证。 这些东西,很多公司一份都拿不出来。 04 为什么是继续履行,不是2N 违法解除有两条路。第四十八条: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不能继续履行,才按第八十七条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的标准是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二倍,也就是常说的2N。 她选的是回去上班。 所以判的是撤销告知书、继续履行,加上这段期间的工资损失、年终奖差额和绩效工资,一共四万六千多。 四万六不是精神损失费,是这段时间本该拿到手的钱。 这笔钱能判下来,前提是她先证明了这不是泄密。 换个情形,结论可能完全不同。上传的是客户名单、未公开定价或者核心算法,制度里也白纸黑字禁止,那大概率不会是四万六。解除会被认定有效,还可能另案追责。 公司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判决已经生效。 05 企业该补的课,员工该留的痕 对企业来说,最该做的是把话说在前面。 列出禁用清单,写清哪些数据不能进公共AI。出台使用管理办法,谁能用、用哪些、要不要审批。全员培训,留下签到记录。 还要走完第四条那套程序:讨论、协商、公示。少一步,制度在法庭上就少一分重量。 对员工来说,用AI之前先做脱敏。能不传的,就别传。 领导口头同意不算数,要留下文字。 微信、邮件、会议纪要,哪一种都行,关键是能还原当时是谁让你用的、用在哪份材料上。 真被解除了,要书面通知,不要签自愿离职。仲裁时效是一年,从知道权利被侵害那天算起。 法官的提醒很短,企业不能只靠事后追责。 这句话对员工是提醒,对企业是账单。 AI进办公室的速度,比制度快。 快的那一边是效率,慢的那一边是责任。 谁先把规矩写下来,谁就少一次在法庭上解释。 免责声明:本文为普法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个案情况不同,处理方式请咨询执业律师。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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