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浩浩的笔记课堂——法考【行政诉讼法】学习笔记1044
- 2026-11-04 11:00:59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判决(第四部分)
二、行政诉讼一审判决
(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的判决形式
2.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
⑴能作为就作为:
①履行判决(课予义务判决):
A 针对:
具体行政行为。
B 目的:
其诉讼目的在于请求行政机关作出特定具体行政行为。
C 内容:
a 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
b 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注意】被告不作为违法的,人民法院不得直接代替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
D 条件:
履行判决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 被告负有原告请求的履行某项义务的法定职责(“当为”/前提);
b 被告有能力履行(“能为”);
c 被告没有履行该法定职责:
c1 不履行:
其是指行政机关明示拒绝履行法定职责;
【注意】
行政机关明确拒绝履行职责,当事人起诉,人民法院审理被诉行为违法,那么人民法院需要通过撤销判决首先将该决定的效力否定,而后再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义务。
c2 拖延履行:
其是指行政机关不及时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或者是否履行态度不明确。
d 被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无正当理由;
e 判决责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仍具有意义。
E 期限: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指定履行的期限,因情况特殊难以确定期限的除外。
【注意】
对被告有法定职责而无正当理由没有履行该法定职责的案件,人民法院并非必须作出履行判决,判决被告履行该法定职责。在判决被告履行该法定职责已为时太晚,责令其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确认判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所造成的损失可请求行政机关赔偿。
②给付判决(一般给付判决):
A 针对:
金钱。
B 目的:
其诉讼目的可能是任何一种非行政行为之给付。
C 内容:
责令被告给付相应的金钱或者财物等:
原告申请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的理由成立,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而拒绝或者拖延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
D 条件:
a 被告负有给付金钱或者财物等的义务;
b 被告没有履行该义务。
E 期限:
判决被告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的,应当指定履行给付义务的期限。
【注意】
Ⅰ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原告未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被诉行政行为不存在,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Ⅱ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也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指控的被告不适格)
③答复判决:
A 缘由:
如果裁判时机不成熟,为避免过度干预行政,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处理、作出答复:
“裁判时机不成熟”:
其是指尚需被告调查、裁量,即行政机关需要对相应的行政事项进一步调查核实,经过仔细斟酌、裁量才能作出行政决定。人民法院不宜代替行政机关调取证据、不宜代替行政机关作出专业判断。
B 优势:
其只是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处理,但行政机关如何处理,决定权还在行政机关手里,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的尊重。
C 意味:
人民法院只是让被告继续往前走,但被告到底走哪条路,人民法院并不干涉,让被告自己去选。
⑵不能作为则确认:
①判决:
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无实际意义时,人民法院应当确认不作为违法。
②条件: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A 被告负有相应的法定职责;
B 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该法定职责;
C 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没有正当理由;
D 判决履行没有意义。
三、行政诉讼宣判制度
1.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2.当庭宣判的,法庭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法庭在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3.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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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部分
第三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四章 行政诉讼管辖
第五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六章 行政诉讼程序
第七章 行政诉讼证据
第九章 行政案件裁判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