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官培训教材·学习笔记|民商4|07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 2026-11-04 10:55:29
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2025)·学习笔记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两套并行、原则上互不渗透的赔偿体系,精神损害赔偿长期只在侵权之诉中实现。第996条在这一格局上撕开一个口子:因违约损害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选择违约责任不影响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一条究竟是竞合规则的例外,还是违约责任范围的扩张,立法未明言,学说与裁判亦各有立场。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两套并行、原则上互不渗透的赔偿体系。长期以来,精神损害赔偿只在侵权之诉中实现,违约之诉的赔偿以财产损失为限;当事人一旦依责任竞合规则选定违约请求权,就一并放弃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6条在这一格局上撕开一个口子:因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损害方选择追究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一条究竟是责任竞合规则的例外,还是违约责任范围的扩张,立法未明言,学说与裁判亦各有立场。以下先梳理该条的规范来源与三个适用前提,再厘清三条适用边界。
一从"违约不赔精神损失"到第996条:立法取向与三个前提
《民法典》第996条是编纂过程中新增加的内容。在《民法典》施行前,司法实践原则上不支持在违约之诉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其规范障碍有二。其一,原《合同法》第107条(已废止,现为《民法典》第577条)规定的违约责任以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为限,而"赔偿损失"历来被解释为不包含精神损害。其二,原《合同法》第122条(已废止,现为《民法典》第186条)确立责任竞合时当事人须二选一,一旦选择违约请求权,即排除了以侵权为基础的精神损害赔偿;原《侵权责任法》第22条(已废止,现为《民法典》第1183条)虽规定侵害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那条路只能在侵权之诉中走通。
第996条增加的价值取向,在于为受害人提供不同的救济渠道选择,拓展此类情形下精神损害的救济方法,符合加强人格权保护的比较法发展趋势。其适用有三个前提。
其一,损害人格权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因为只有当违约行为同时构成损害对方人格权的侵权行为时,才产生"在违约之诉中附带精神损害"的问题;若违约行为并未触及人格权,精神损害赔偿便无从谈起。
其二,该违约行为损害了对方自然人的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此处"严重"的标准应回到《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精神损害赔偿以损害达到严重程度为门槛,轻微的精神不悦不在此列。这一前提同时点明主体与对象两个限定:请求权主体限于自然人,侵害对象限于人格权。
其三,受损害方选择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依《民法典》第186条,责任竞合时受损害方有权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间择一主张,唯有选择违约责任时才有第996条的适用空间;若选择侵权责任,则直接依第1183条第1款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即可,无须再借道第996条。
二三条适用边界:特定物、法人主体与竞合性质
边界之一是特定物。第996条的射程限于"人格权",而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如骨灰、结婚录像、家传遗物,属于财产权,不属于人格权的范畴。大前提是第996条以"损害对方人格权"为适用前提,小前提是特定物毁损并未侵害人格权本身,故结论是当事人以违约之诉就特定物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法不予支持。此类损害的救济落在《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那属于侵权之诉,与第996条无涉。
边界之二是权利主体。第1183条两款的请求权主体均限于"自然人"。因为精神损害是以自然人的精神利益为对象的损害形态,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存在可被侵害的精神利益,故即便其合同相对方违约,也无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判断的关键在主体而非违约本身:法人同样可能遭遇严重的违约损失,只是缺少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范依据。
边界之三是竞合的性质,这是争议焦点。一种观点认为,第996条构成第186条一般规则的特别例外:受害人就相对人的同一违约行为,在主张违约财产损害赔偿的同时,可就该行为造成的损害提起具有侵权之诉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此请求作为独立的侵权请求审理,法官依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判断是否支持。另一种观点认为,理解第996条须回到其要解决的具体问题,它旨在填补违约损害赔偿中人格权损害填补不完全的缺陷;据此,处于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而人格权受损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应包含在违约之诉中,作为违约方造成全部损害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只是须以该违约行为侵害人格权、精神损害达到严重程度、并符合违约责任可预见性规则为限。
本文认为,后一种观点更可采。因为第996条的规范功能,是让违约损害赔偿能够覆盖精神损害,而非在违约之外另设一个独立的侵权诉讼;若将其理解为独立的侵权请求,就与"受损害方选择违约责任"这一前提相互矛盾,等于绕道回到侵权之诉。将精神损害纳入违约责任范围,并以"侵害人格权+严重精神损害+可预见性"三重限制控制其边界,既合乎第996条文义,也与民法典强化人格权保护、统一损害赔偿体系的立法精神相一致。
小结
第996条是对"违约不赔精神损失"这一传统规则的有限突破,其立法本意是拓展人格权损害的救济渠道,而非把违约之诉变成第二套侵权之诉。三个前提框定其射程:责任竞合、侵害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违约责任;三条边界进一步收窄其范围:特定物损害不适用,法人不可主张,竞合性质上应采"违约责任范围扩张"而非"独立侵权请求"的理解。
本文认为,这一规则对实务的提示在于审查重心的转移:法院在违约之诉中审查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时,实际要按侵权路径检验"严重精神损害"这一要件,同时以违约责任的可预见性规则划定赔偿上限。二者不是互相排斥,而是叠加适用,这要求当事人主张时一并组织好"侵害人格权"与"损害严重性"两个层次的证据,缺一则无从成立。
本文系学习研究笔记,基于《民商事审判实务(第4册)》(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 2025 版)整理,仅供学习交流,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