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条例给电子凭证一年期限,国办文件仍卡6个月
- 2026-11-06 10:38:20
11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施行。第四十三条为本轮修订新增,规定供应链核心企业出具的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付款期限一般应当在六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一年;超过六个月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审查,审慎开展融资业务。
同一个问题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回款难问题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6〕24号,2026年9月3日成文、9月10日公开)第七条的口径更紧:压减电子凭证最长付款期限至6个月,电子凭证服务平台不得新开立付款期限超过6个月的电子凭证,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不得为付款期限超过6个月的电子凭证提供融资。
主体:条例点银行,禁令点保理
两处的义务主体不同。深圳条例第四十三条在超期之后点名的义务人是商业银行;同时点名商业银行与商业保理公司的,是24号文第七条。发文对象也不同,24号文发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各部委。
有从业人士表示,两处管的是两件事:地方性法规设定核心企业的出票期限与银行的审查义务,国办文件设定金融机构与保理公司可否就该类凭证提供融资。保理公司跨省展业属常态,深圳关于期限的表述不改变24号文的融资禁令。
关联:均禁止强制指定
24号文第七条另有一句:大型企业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向其关联的商业保理公司进行应收账款融资。深圳条例第四十三条方向一致,禁止强制链上企业与特定融资方以高于合理市场利率的水平获取融资服务。
国家统计局9月28日发布的数据显示,8月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29.48万亿元,同比增长9.0%;应收账款平均回收期72.2天,同比增加0.9天。
同日施行的《江西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提出应收账款确权请求的,有关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在三十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深圳市与江西省均未就上述条款发布配套执行细则,深圳条例第四十三条与国办发〔2026〕24号第七条在电子凭证期限上的适用关系,公开文件尚未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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