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93|刑法1|高频考点+必背法条
- 2026-11-06 19:43:00
学习笔记93|刑法1|高频考点+必背法条
一、犯罪主体(★★) (一)自然人犯罪主体 1、刑事责任年龄 
2、刑事责任能力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醉酒的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单位犯罪主体 1、犯罪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主观方面必须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故意,由单位集体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犯罪决定,并通过直接责任人员加以实施。 3、必须限于《刑法》的特别规定。单位只对《刑法》规定可以由其构成的犯罪负刑事责任。 二、刑罚种类(★★) (一)主刑 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提示】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2、不适用于死刑情形: (1)《刑法》没有规定死刑的犯罪; (2)“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3)“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4)“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死缓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1)对象 ①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 ②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2)限制 ①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25年”; ②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20年” (二)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提示】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三、累犯、自首、缓刑(★★★) (一)累犯 1、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都必须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3)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内。 (4)累犯不适用于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2、特别累犯成立条件: (1)前罪和后罪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 (2)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3)对前、后两罪所判处的刑罚种类及其轻重没有要求。 (二)自首 1、一般自首成立条件: (1)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特别自首: 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刑属不同罪刑。 3、量刑情节 (1)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缓刑 1、缓刑适用 (1)对象 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依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暂缓执行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对其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适用缓刑。 (2)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限制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2、缓刑考验期限 (1)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 (2)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3、禁止令的期限 (1)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与缓刑的考验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缓刑考验的期限,但不得少于2个月;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2)被宣告禁止令的犯罪分子被依法减刑时,禁止令的期限可以相应缩短,由人民法院在减刑裁定中确定新的禁止令期限。 4、缓刑的执行 (1)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2)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禁止令的活动实行监督。 (3)违反禁止令 ①尚不属情节严重:负责执行禁止令的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处罚。 ②情节严重: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撤销缓刑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定。 5、缓刑的撤销 (1)漏罪、新罪: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适用数罪并罚)。 (2)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管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四、数罪并罚的一般规则 (一)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 1、适用《刑法》第69条。 2、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适用限制加重原则。 3、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超过25年。 (二)先并后减:漏罪 1、适用情形 (1)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2)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 (3)即“漏罪”。 2、计算方法 (1)先对新发现的漏罪作出判决; (2)再把“原判刑罚”与“漏罪刑罚”按第69条并罚; (3)最后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 公式:决定执行刑期 = 原判刑罚 + 漏罪刑罚 → 并罚 → 减去已执行刑期。 3、法律后果 (1)已执行刑期可以折抵; (2)实际执行刑期通常相对较轻; (3)一般仍受有期徒刑并罚上限限制。 举例 (1)原判10年,已执行3年; (2)发现漏罪判5年; (3)先并:10年 + 5年,在10年以上、15年以下决定执行刑期; (4)假设决定执行12年; (5)再减:12年 - 3年 = 还需执行9年。 (三)先减后并:新罪 1、适用情形 (1)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2)又犯新罪; (3)即“新罪”。 2、计算方法 (1)先对新罪作出判决; (2)再计算原判刑罚的剩余刑期; (3)把“剩余刑期”与“新罪刑罚”按第69条并罚。 公式:剩余刑期 = 原判刑罚 - 已执行刑期 → 剩余刑期 + 新罪刑罚 → 并罚。 3、法律后果 (1)已执行刑期不再参与并罚; (2)并罚后决定的是“接下来还要执行的刑期”; (3)实际执行总刑期通常更重; (4)实际执行总刑期可能超过普通并罚上限。 举例 (1)原判10年,已执行3年; (2)又犯新罪判5年; (3)先减:10年 - 3年 = 剩余7年; (4)后并:7年 + 5年,在7年以上、12年以下决定执行刑期; (5)假设决定执行10年,则接下来还要执行10年。 (四)缓刑撤销时的特殊处理 缓刑考验期不计入已执行刑期。 撤销缓刑后,先恢复原判刑罚。 再与漏罪或新罪判处的刑罚按第69条并罚。 之前经过的缓刑考验期不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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