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学习笔记——刑法修正案(八)解读摘要二十二
- 2026-11-07 23:31:06
七、加大对弱势群体的刑法保护
(三)新增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
器官移植是疾病治疗的一种手段。由于我国当前还没有完善的器官捐献体系,一些不法之徒利用我国人体器官移植需求量大,而自愿捐献人体器官人数稀少的情况,干起了人体器官买卖的罪恶勾当,巨大的人体器官移植市场催生出了活体器官买卖的“地下黑市”。
一些人体器官买卖的组织者或采用欺骗、利诱等手段,或利用他人家境贫困、急需用钱的窘况,在全国范围内招募器官活供体,一旦将活供体骗到住处,便派人统一看管,没收身份证和手机,切断一切对外联系,采取欺骗、洗脑、强制的手段圈养活供体,有的对反悔者采用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以强迫手段逼迫活供体出卖器官,所得钱财除少部分给活供体外,大部分落入自己腰包。
还有的不法分子与医院等医疗机构的不法医生勾结,未经本人同意,就摘取其器官,有的违背死者生前遗愿或者其近亲属的意愿,摘取死者尸体器官。
目前在有的地方,买卖人体器官活动已经从零散型向有组织型发展,由早期供体与受体直接联系交易,发展为以黑中介面目出现的组织者控制整个人体器官的供给市场。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人体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行为,是一种原始血腥、反人道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公民生命、健康权利,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具有严重的反伦理性和社会危害性。我国严禁人体器官买卖。
2007年国务院颁布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为了适应打击这类犯罪活动的客观需要和顺应社会各方面的强烈要求以及确保建设和谐社会的顺利进行,《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本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1. 新增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
将他人人体器官作为买卖的对象,自己从中获利,这种赤裸裸的野蛮交易不仅毁掉了器官提供者的身体健康,也是一种反社会伦理行为。
本条第一款规定中所谓“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主要是指招募、供养器官提供者,撮合人体器官供需双方,并从出卖他人人体器官行为中获利的人。
从目前办理的案件看,许多圈养人体器官提供者的黑中介,本身就是出卖他人人体器官的组织者,是本罪的打击重点。本罪规定了两档刑: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明确规定对于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的行为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人体器官对于维持人体的正常生理机能与身体健康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这里的“摘取”,实际上是指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医学治疗需要而切取、摘除人体器官的“非法摘取”,不包括医疗机构出于医学治疗的需要,切除疾病患者人体器官的“合法摘取”。本条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非法摘取人体器官主要包括三种行为: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的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严禁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摘取其活体器官,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活体器官,包括在本人不明真相的情况下摘取其器官,是对公民人身权利赤裸裸地侵犯。
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的
未成年人正处于身体发育成长旺盛时期,对事物的判断能力还不成熟。根据本条规定,无论本人是否同意,只要摘取未成年人的器官,就构成犯罪,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无论是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还是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的,必然会“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构成刑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重伤标准。行为人明知摘取人体器官,必然会造成他人人体正常机能的衰竭和丧失,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甚至有可能造成死亡,仍然为之,符合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依此定罪处罚是完全应该的。从已发生案例来看,从事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的犯罪主体是医生以及与其合谋从事上述行为的其他人。
3. 明确规定将“违背本人生前遗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二条侮辱尸体罪定罪处罚
本条所说“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是指违反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对没有在生前留下捐献器官遗愿的死者,在没有其近亲属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摘取其器官的情况下,如果摘取其器官,违背了死者的遗愿或者其近亲属的意愿,对死者尸体的完整性造成了破坏,不仅是对死者的人格尊严的亵渎,也给死者近亲属带来极大痛苦和伤害,属于刑法规定的侮辱尸体行为,因此,本条规定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二条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