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回购条款,写好不易,附股权回购合同模板
- 2026-11-06 22:4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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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家害怕没有利润或利润太少,就像自然界害怕真空一样。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大胆起来。如果有百分之十的利润,他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百分之二十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百分之一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死的危险。”
——马克思

01
什么是股权回购?
股权回购(Buy Back),是指在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期结束时,如果被投资企业没有能够达到某种双方约定的条件(比如,没有能够实现IPO或者没有能够达到约定的某种盈利指标),私募股权投资人有权要求,被投资企业的控股股东或者管理层回购基金所持有的股权。除股权回购之外,还可以同时要求股东或者管理层支付一定的补偿金,以预防投资目的进一步落空。
股权回购一般有三种方式:
第一:控股股东的回购
控股股东回购,是指被投资企业的控股股东在回购条件满足时,自筹资金回购私募股权基金所持有的股权。这种方式是股权回购中比较常见的一种形式。
第二:管理层回购
管理层回购,是指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层在回购条件满足的时候,自筹资金回购基金的股权。在实践中,管理层回购主要面临的问题是,回购资金如何有效地保障。
第三:企业减资
无论是控股股东回购还是管理层回购,都要求回购方有足够的资金可以收购私募股权基金所持有的企业股权。如果回购方缺乏回购资金,则不排除采用回购方企业减资的方式,满足私募股权基金退出被投资企业的要求。减资的标的物,是私募股权基金通过增资所持有的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减资额是增加的注册资本金以及未分配利润或者资本公积金。
本质上讲,股权回购是PE保证利益的一种商业模式。投资机构在投资过程中处于强势地位时,通常会在股权投资协议中约定:在标的公司或创始股东对赌失败后,标的公司和创始股东应连带回购投资机构的股权。
如果投资机构与标的公司处于均势地位,投资机构可能也会放弃部分权益,只要求标的公司承担回购股权的义务和责任。

02
现行的法律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股权回购其实是中小股东的一项法定权益,即当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中小股东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以对公司的上述决策提出异议,并要求公司对其出资的股权予以收购。但是,股东请求公司回购公司股权事实上却面临着不小的困境。
03
股权回购条款的触发条件
如果股权回购条款的触发条件设计得很模糊,会造成如下的后果:一是在合同实际履行的过程中无法清晰直观地判断对方是否应当履行回购条款,达不到合同的目的;二是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后,法官也难以进行决断,最后形成不利于我方的判决结果。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明确的股权回购触发条件有以下几种:
1.约定目标公司的利润目标,当目标公司未达到利润目标时,即触发股权回购条款。
在实际中一般是设置目标公司的净利润目标,当目标公司没有达到设定的净利润时,可以要求其回购,从而避免目标公司效益下降造成投资收益的受损。关于约定净利润,尤其需要注意,净利润是如何确定的。大家都知道,财务报表是一个任人打扮的小姑娘,时刻变幻着不同的模样。所以必须要约定该净利润是经特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定的净利润,通常为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果回购协议订立时无法确认是哪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则需要约定对选定审计机构出现不同意见时的争议解决方式,通常代表投资方的立场的话一定要约定是经投资方推荐或认可的机构。不然,会计师事务所都定不下来,何时触发回购就只能是笔糊涂账。
确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就万事大吉了吗,还没有。诺大的一笔审计费,谁来付呢?如果有约定就好办了,目标公司来付,不然,这也是一笔不小的成本。

2.约定目标公司上市或者挂牌的期限,当目标公司未如期上市或者挂牌时,触发股权回购条款。
投资者主要看重的是目标公司的发展潜力,当目标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如期上市或者挂牌时,设置回购条款可以保证自己能够顺利退出。投资者应当结合市场的经济环境、目标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进入资本市场的程序周期来设置一个合理的期限。
然而资本市场变幻无穷,对被投资企业而言,谋事在人成事在天,与其一口豪气的对赌上市,不如更为谨小慎微的把对赌标的变更为“向证监会或交易所递交上市申报材料”,毕竟交不交材料,事在人为。
3.直接约定投资收益,当目标公司无法按期支付投资收益时,触发股权回购条款。
直白来讲,投资者为什么要进行投资,主要还是想要获取投资收益,直接约定目标公司给予的投资收益能最大限度地保证自己的利益,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以约定在几年之内收回投资成本的形式来约定投资收益。
4.约定一系列影响目标公司实际控制权和实际经营的事宜,当相关事宜发生时,触发股权回购条款。
为保证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动或者影响,在实际中,一般是约定当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或者实际控制人涉及婚姻或者重大司法诉讼影响公司实际经营的时候触发回购条款。

04
股权回购款的计算
除了股权回购条款的触发条款需要设置明确之外,回购的价格同时也需要约定清楚。投资者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回购价格条款,一般回购价格是按照投资全部出资额以及按照一定的年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与投资方持有的股份所对应的净资产两者孰高为准。但是在实际中,很多投资者在回购条款中约定了比较高的年化收益率,甚至有的还约定了按复利进行计算,最后反而适得其反。
约定的回购价格一般包括如下几种约定:(1)回购价格为投资人投资款加上年利率X%计算的投资回报,而关于上述X%的利率(这里的X%一般为6%-8%),部分投资人会约定为复利,这里我们提示创始人,最好与财务人员沟通并计算复利计算后的回购金额是否超出承受范围。(2)回购价格为投资人投资款的X%,这里的百分比一般为120%-150%。
而投资人回购事件的触发条件则会根据项目不同,有不同的安排,常规触发事件包括:
(1)公司未能于约定期间内完成上市;
(2)公司出现重大不利影响,导致上市障碍;
(3)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
(4)公司核心技术或知识产权侵权或涉及重大诉讼;
(5)公司出现违法经营等重大不合规事项。

当然,一般投资人和创始人会就何为“重大不利影响”、“重大不合规”等事宜进行谈判,从保护创始人和公司的角度,我们建议在文件中列举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以及损失金额,如“重大不利影响指对公司的合法存续、正常经营、重大合同重大不利影响之事件,且上述事件对公司造成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损失”。
这是交易律师的专业领域,计算方式这里面学问很大,确实需要交易律师仔细设计。投资人一方需要考虑如何保证自己的投资回报。融资人一方要考虑到,若公司经营得不太理想,自己怎样才不至于输得特别惨。
05
如何有效送达《回购通知》
投资人在主张回购时要给对方发一个《回购通知》。乍看起来,这只是一个很简单的细节问题。但是就这一张纸,引发了非常多的争议。投资人回购的基础是什么?回购条件是否成就?向谁主张回购?主张全部回购还是部分回购?投资人是不是在约定的时间内主张回购?《回购通知》是什么时候发出的,到达对方了么?所有要件要全部具备,才能构成一个有效的《回购通知》。经常是因为某个要件出了问题,融资人主张投资人发送的《回购通知》不构成有效的通知,所以投资人的权利不应该得到支持。

06
股权回购合同模板







强制执行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限制老赖的措施,总结如下:
1、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
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
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
6、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
7、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
8、加倍支付退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退延履行金;
9、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11、执行被执行人养老金;
12、任职资格限制;
13、限制如下高消费: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4、限制支付宝,芝麻信用等网络支付工具和授信。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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