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学习笔记——证据的基本规则(传闻证据规则二)
- 2026-11-01 04:04:34
刑事律师学习笔记——证据的基本规则(传闻证据规则二)
二、传闻证据规则对我国的启示
(一)传闻证据规则的影响情况
由于例外和限制众多,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实际上早处于名不副实的境地,而且由于该规则的内涵与外延较难把握,其适用极为纷繁复杂,加之我国诉讼模式的特殊性,将英美法系的传闻证据规则引入我国是极为困难的。
在大陆法系国家(地区),虽然传统上不实行英美法系意义上的传闻证据规则,但也存在能发挥类似效果的制度——直接言词原则。
(二)直接言词原则概述
直接言词原则可再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理原则,要求参加审判的法官必须亲自参加证据审查、亲自聆听法庭辩论。 言词原则,又称言词审理原则,要求当事人等在法庭上需用言词形式开展质证辩论原则。
根据直接言词原则,只能以在法庭上直接调查过的证据作为裁判基础,即在审判前侦查、起诉活动中的讯问、勘验、扣押、搜查结果的书面材料以及扣押物等,都需要在法庭上进行调查。
直接言词原则与传闻证据规则虽然在调查的对象、功能的侧重点、发挥作用的方式乃至作用效果等方面有一定的区别,但在追求准确裁判、公正审判等价值理念上有诸多相通之处。
(三)构建我国的直接言词原则可以采取以下四个方面的措施
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直接言词原则
完善证人、鉴定了出庭作证制度
证人、鉴定人在法庭上提供证言或发表意见,是直接言词原则的核心要求。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已明确规定了“证人证言法庭质证原则”,强调“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证属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而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也是近年来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
探索集中审理制度
原则上法院需持续集中地审理案件:
通过推行集中审理,可保证裁判者通过庭审对案件形成全面准确的认识,减少卷宗的依赖和案外因素的干扰。
审理时间要集中,即持续不间断审理; 审理主体集中,即除非符合例外规定,否则需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审理方式集中,即法官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当庭审理。 注重发挥控辩双方或当事人双方在庭审中的作用,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对质权。
当然,直接言词原则实现的前提是司法人员要有推进直接言词审理的理念和能力,因此,直接言词原则的真正落实还有赖于司法人员特别是审判人员的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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