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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是否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再进行工业化生产。 | | 《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 | |
| 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是否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 | 《关于印发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6〕62号)第3条 | | |
| 是否按照《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的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 | 《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 | | |
| 是否使用淘汰落后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包括:合成氨半水煤气氨水液相脱硫工艺、合成氨固定层间歇式煤气化装置、焦油加工工艺中的硫酸分解工艺、合成氨一氧化碳常压变换及全中温变换(高温变换)工艺、合成氨L型HN气压缩机、硫酸间接法生产仲丁醇、液氯釜式汽化工艺、液氯压料包装工艺、5-氯-2-甲基苯胺铁粉还原工艺设备、釜式夹套加热液氯气化工艺、液氯钢瓶手动充装设备、三足式离心机、间歇焦炭法二硫化碳工艺) | | 1.《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5〕75号) 2.《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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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装置,应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 | | 《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 《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安监总管三〔2013〕3号) | | |
| 12.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 3.危险化工工艺装置的自动化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应正常投入使用。 | | 《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 《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安监总管三〔2013〕3号) | | |
| 企业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应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并处于投用状态。 | | 《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 | | |
| 企业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应实现紧急切断功能,并处于投用状态。 |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 | | |
| 危险化工工艺的安全控制应按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的要求进行设置。 (按照总局的要求,现场对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操作规程和DCS相关设置数据。) | 查资料、查DCS、查现场(存在2个危险工艺的,应至少查看2套,2个及以下的,均进行核实) |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3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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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应制订工艺安全信息文件,工艺安全信息包括: 1.危险品危害信息;2.工艺技术信息;3.工艺设备信息。(工艺安全信息通常包含在技术手册、操作规程、培训材料或其他工艺文件中。) |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 | | |
| 1.企业应制定操作规程,应包括工艺控制指标,并明确正常控制范围、高低报警值、高高低低报警值、联锁值等。 2.操作规程与工艺卡片中的工艺控制指标应一致。 | |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附件3:工艺隐患排查表。 | | |
| 企业应每年确认操作规程与工艺卡片的适应性和有效性。应至少每三年对操作规程进行审核、修订。当工艺技术、设备发生重大变更时,要及时审核修订操作规程。 |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 | | |
| 企业是否在作业现场存有最新版本的操作规程文本,以方便现场操作人员随时查用。 |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 | | |
| 抽查一个现场表指示数值、DCS控制值与工艺卡片控制值是否一致。 | |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附件3:工艺隐患排查表。 | | |
| | |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附件3:工艺隐患排查表。 | | |
| | |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 | | |
| 是否存在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情况;对异常工况处置是否符合操作规程要求。 | |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 | | |
| | |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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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应连接至适宜的设施或系统。 |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5.4条。 | | |
| 对液化烃或可燃液体设备紧急排放时,液化烃或可燃液体应排放至安全地点,剩余的液化烃应排入火炬。 |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5.7条。 | | |
| 对可燃气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可燃气体排入火炬或安全放空系统。 |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5.7条。 | | |
| |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5.10条。 | | |
| 泄爆泄压装置、设施的出口应朝向人员不易到达的位置。 |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2011)第8.2.4;8.2.5条。 | | |
| 液体、低热值可燃气体、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可燃气体、惰性气体、酸性气体及其他腐蚀性气体不得排入全厂性火炬系统,应设独立的排放系统或处理排放系统。 |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5.15条。 | | |
| 较高浓度环氧乙烷设备的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爆破片入口管道应设氮封,且安全阀的出口管道应充氮。 | | | | |
| 1.不同的工艺尾气排入同一尾气处理系统,应进行风险分析,防止发生反应后产生有毒气体。 2.使用多个化学品储罐尾气联通回收系统的,需经安全论证合格后方可投用。 |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 | | |
| 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内的凝结液应密闭回收,不得随地排放。 |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5.17条。 | | |
| 现场查看火炬系统的安全性应满足以下要求: 1.火炬系统设置足够的长明灯,并有可靠的点火系统及燃料气源; 2.火炬系统设置可靠的水封罐或氮封防回火设施; 3.火炬气的分液罐和排凝设施符合要求。 | |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附件3:工艺隐患排查表。 | | |
| |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T3012-2011)第10.2.10条的要求,闸阀阀杆水平安装。 | | |
| 连续操作的可燃气体管道的低点应设两道排液阀,排出的液体应排放至密闭系统;仅在开停工时使用的排液阀,可设一道阀门,并加丝堵、管帽、盲板或法兰盖。 |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7.2.8条。 | | |
| 对存在剧毒及高毒类物质的工艺环节要采用密闭取样系统,有毒、可燃气体的安全泄压排放要采取密闭措施。 |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号) | | |
| 涉及液氯气化器的,查看气化器排污规定,并分析装置是否存在积聚三氯化氮的风险。 | | 《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2008)第4.6条 | | |
| 切水、脱水作业及其他风险较大的排液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 |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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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液化石油气储罐应设置适应存储介质的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装置或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措施。对于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温度检测,并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 |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6.3.11条。 | | |
| 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包括球罐)根部宜设紧急切断阀。紧急切断阀应处于投用状态。 |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6.3.14条。 | | |
| 1.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气的球形储罐应设置防止泄漏注水措施。 2.注水压力应能满足需要。 | |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 | | |
| 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宜采用有防冻措施的二次脱水系统。 |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6.3.14条。 | | |
| 天然气凝液储罐及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安全阀出口管应接至火炬系统,确有困难而采取就地放空时,其排气管口高度应高出8m范围内储罐罐顶平台3m以上。 | |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附件8:储运系统隐患排查表。 | | |
| | |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2014)第6.4.2条。 | | |
| | |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 | | |
| 1.LNG储罐应设置压力检测元件,压力检测应设置:(1)连续的压力测量;(2)独立的高高压力检测;(3)独立的低低压力(负压)检测;(4)在保冷层和内罐之间应设置压差检测或在保冷层安装单独的压力检测。 2.LNG储罐应具有超压和负压保护功能。 3.设有防止液体翻滚的措施。 4.储罐外表有无变形、腐蚀、结霜等异常情况。 | | 《液化天然气(LNG)生产、储存和装运》(GB/T20368-2012)第7.2.1.4;7.3条。 《天然气液化工厂设计建造和运行规范第1部分设计建造》(SY/T6933.1-2013)第10.2.1条、第10.2.4条;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第10.4.2条。 | | |
| 液氯储罐、计量槽、气化器等压力容器应设置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并将压力、液位、温度报警信号传至控制室或操作室;液氯储罐氯气输入、输出管线上分别设置双切断阀。 | | 《氯碱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AQ/T3016-2008)第5.5.2.1条。 | | |
| 液氯储罐充装量不应大于容器容积的80%,液氯充装结束后,应采取措施,防止管道处于满液封闭状态。 | | 《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2008)第4.4条。 | | |
| 全压力液氨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低温液氨储罐尚应设温度指示仪。 |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中第6.3.10条。 | | |
| 气柜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 |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6.3.12条。 | | |
| 氯乙烯气柜应有容积指示装置,允许容积为全容积的15%-85%,雷雨或七级以上大风天气使用容积不应超过全容积的60%。 | | 《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GB14544-2008)第6.5.5条。 | | |
| 1.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的储罐在同一罐区,应设置隔堤;常压储罐与压力储罐不得布置在同一罐区。 2.可燃、易燃液体罐区的专用泵应设在防火堤外,泵与储罐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中第5.3.5;6.2.5条。 | | |
| 严禁正常运行的内浮顶罐浮盘落底;内浮顶罐低液位报警或联锁设置不得低于浮盘支撑的高度。(存在外浮盘的检查其浮盘高度情况和管理) | |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 | | |
| | |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附件8:储运系统隐患排查表。 | | |
| | |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附件8:储运系统隐患排查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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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检查,装运危险品的汽车是否“三证”(驾驶证、危险品准运证、危险品押运证)齐全。 | |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附件8:储运系统隐患排查表。 | | |
| | |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附件8:储运系统隐患排查表。 | | |
| | |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附件8:储运系统隐患排查表。 | | |
| 装卸车作业环节是否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监护人员现场指挥和全程监护下进行。 | |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安监总政法﹝2017﹞15号) | | |
| 车间是否建立装卸作业时接口连接可靠性确认制度,连接口是否存在磨损、变形、局部缺口、胶圈或垫片老化等缺陷。 | |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山东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6·5”爆炸着火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2017〕19号) | | |
| | |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附件8:储运系统隐患排查表。 | | |
| 甲B、乙、丙A类液体的装卸车是否采用液下装卸车鹤管。 |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中第5.3.5;6.4.2条。 | | |
|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是否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 |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 | | |
| 甲B、乙A类液体装卸车鹤位与集中布置的泵的距离是否不小于8m。 |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中第6.4.2条。 | | |
| 站内无缓冲罐时,在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是否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中第6.4.2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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