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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部工作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 | | |
| 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定期对安全风险进行研判,并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公告 | | 《应急管理部关于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应急〔2018〕74号) | |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 | |
|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 |
|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 |
| 1.企业应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2.企业应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账 | |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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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应制定安全风险管理制度。2.应定期对工艺过程、作业活动、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等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建立风险清单 | | 《安全生产法》《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 | |
|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 | |
| | |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5.10.1条 | |
| 企业应对排查出的隐患下达隐患治理通知,限期整改,并建立隐患治理台账 | |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5.2.4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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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 | |
| 应对如下在役危险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GB/T37243-2019)开展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评估:1.涉及生产和储存爆炸物的。2.涉及有毒气体或易燃气体,且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3.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标准规范的距离要求。4.查评估报告,是否将企业内所有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作为一个整体进行风险评估。 | |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GB/T37243-2019) | |
| 1.控制室或机柜间与装置的防火间距应满足要求。2.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应有门窗、孔洞,并应满足防火防爆要求。3.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4.涉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原则上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确需布置的,应按照《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GB50779-2012),在2020年底前完成抗爆设计、建设和加固。 | | 《石油化工建筑物抗爆设计标准》(GB/T50779-20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控制室设计规范》(HG/T20508-2014)《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 |
| 1.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2.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GB50058等标准规定。 |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 |
| 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建造。 |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3.3.9条 | |
| 企业装置设备实际布置、朝向和建(构)筑物布局应与设计竣工图中总平面布置图、装置平面布置图一致。核查时关注:1.现场建(构)物布局、设备设施数量、安装位置等与竣工图不一致。2.随意增加设备设施。3.私搭乱建。4.随意改变原有建(构)筑物用途等。 | | | |
| |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 | |
| 地区架空电力线路(35kV及以上)不得穿越生产区。 |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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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采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技术对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分析,一般每3年进行一次。 |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 | |
| 应建立操作规程与工艺卡片管理制度,包括编写、审查、批准、颁发、使用、控制、确认、修改及废止的程序和职责等内容。 |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 | |
| 1.应制定操作规程,并明确工艺控制指标。2.操作规程的内容至少包括:(1)岗位生产工艺流程,工艺原理,物料平衡表、能量平衡表,关键工艺参数的正常控制范围;(2)装置正常开车、正常操作、临时操作、应急操作、正常停车和紧急停车的操作步骤和安全要求;(3)工艺参数一览表;(4)岗位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危害信息等。3.应根据生产特点编制工艺卡片。4.现场表指示数值、DCS控制值与操作规程、工艺卡片控制值应保持一致。 |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 | |
| 1.应定期对岗位人员开展操作规程培训和考核。2.应在作业现场存有最新、有效版本的操作规程文本。3.访谈操作人员是否掌握主要工艺控制指标的控制范围。 | | 《安全生产法》《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 | |
| |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 | |
| 应制定工艺报警处置程序,发生工艺报警后,岗位员工应按规定进行及时有效处置,并如实记录。 |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78号) | |
| 1.生产过程中严禁出现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情况。2.对异常工况处置应符合操作规程要求。 |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 | |
| 工艺变更管理:1.应全面分析变更后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2.变更后应对相关规程、图纸资料等安全生产信息进行更新。3.变更后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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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泄爆泄压装置、设施的出口应朝向人员不易到达的位置。 |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2011)第8.2.4、8.2.5条、《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5.5.11条 | |
| 1.不同的工艺尾气排入同一尾气处理系统,应进行风险分析。2.使用多个化学品储罐尾气联通回收系统的,需经安全论证合格后方可投用。 |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 | |
| 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内的凝结液应密闭回收,不得随地排放。 |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5.5.17条 | |
| 1.极度危害和高度危害的介质、甲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应采取密闭循环取样系统。2.取样口不得设在有振动的设备或管道上,否则应采取减振措施。 |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2011)第7.2.3、7.2.4条 | |
| 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厂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措施。 |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5.3.1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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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燃、易燃液体罐区的专用泵应设在防火堤外,泵与储罐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1.距甲A类储罐不应小于15m。2.距甲B、乙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2m。3.距浮顶及内浮顶储罐、丙A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0m。 |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 | |
| 装卸车作业环节应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时应执行装卸设施接口连接可靠性确认程序,并在监护人员现场指挥和全程监护下进行。 |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78号) | |
| 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严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等。 |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目录(2020年)》(应急〔2020〕84号) | |
|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设置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50016-2014)第3.6.12条 | |
|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四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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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停车前,应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分析,制定开停车方案,编制安全措施和开停车步骤确认表,并经生产和安全管理部门审查。 |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 | |
| 开车前企业应对如下重要步骤进行签字确认:1.进行冲洗、吹扫、气密试验时,确认已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2.引进蒸汽、氮气、易燃易爆介质前,指定有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流程确认。3.引进物料时,随时监测物料流量、温度、压力、液位等参数变化情况。 |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 | |
| 1.停车过程中的设备、管线低点的排放应按照顺序缓慢进行,并做好个人防护。2.设备、管线吹扫处理完毕后,应用盲板切断与其他系统的联系。3.抽堵盲板作业应在编号、挂牌、登记后按规定的顺序进行,并安排专人逐一进行现场确认。 |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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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建立健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内容至少应包含设备采购验收、动设备管理、静设备管理、备品配件管理、防腐蚀防泄漏管理、检维修、巡回检查、保温、设备润滑、设备台账管理、日常维护保养、特种设备、设备检查和考评办法、设备报废、设备安全附件等管理内容。 | | 《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 |
| |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 | |
| 应对设备变更进行严格管理:1.变更应履行申请、审批、实施、验收程序。2.全面分析变更后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3.变更后对相关规程、图纸资料等安全生产信息进行更新。4.变更后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 | |
| 应定期对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并建立设备定期检查记录。 |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78号) | |
|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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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应编制设备检维修计划。2.按计划开展检维修工作。3.系统性检修时,同一作业平台或同一受限空间内不应超过9人。 |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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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易腐蚀的储罐、精馏塔等确定合理的全面检查周期,定期检查、检测。 |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78号) | |
| 在涉及易燃、易爆、有毒介质设备和管线的排放口、采样口等排放部位,要通过加装盲板、丝堵、管帽、双阀等措施,减少泄漏的可能性。 | | 《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号) | |
| 企业应建立'带病运行'台账,定期对易发生泄漏的部位进行泄漏检测,排查出发生泄漏的设备要及时维修或更换。 | | 《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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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 | |
| 1.应规范设置储罐呼吸阀(液压安全阀)、阻火器、泡沫发生器、液位计、通气管等安全附件。2.对安全附件定期检查或检测,填写检查维护记录。 | | 《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 | |
| 1.应建立监视和测量设备台账。2.应定期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校准和维护。 | |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 |
| 应定期检验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 |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ZF001-2006) | |
| 安全阀上下游截止阀应全开,并铅封或锁定;安全阀铅封和校验标记等齐全,在有效期内。 |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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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全厂各装置区之间应形成环形消防通道;净宽度和高度均不应小于4m。2.可燃液体罐组、可燃液体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装卸区及危险化学品仓库区应按照要求设置环形消防车道。3.储罐防火间距、防火堤设置应符合要求,消防车通道畅通。 |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 | |
| 1.危险化学品罐区库房消防设施应完好有效,值班操作人员会熟练使用。2.储罐区消防栓供水压力应正常,满足消防要求。 |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工作方案》(应急厅〔2020〕23号) | |
| |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 | |
| 1.消防水泵的主泵应采用电动泵,备用泵应采用柴油机泵,且应按100%备用能力设置,柴油机的油料储备量应能满足机组连续运转6h的要求。2.消防水泵(房)的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应设置在最末一级配电箱。 |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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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建立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管理、日常维护保养等制度。 |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 | |
| 1.应建立各类仪表台账。2.应建立仪表巡检记录、维护记录、检定记录。 |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 | |
| 仪表调试、维护及检测记录齐全,主要包括:1.仪表定期校验、回路调试记录。2.检测仪表和控制系统检维护记录。3.对于安全仪表系统,应按照安全完整性要求的检验测试周期进行定期全面检验测试。 | |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50093-2013) | |
| 1.应建立安全联锁保护系统停运、变更管理制度和技术负责人审批制度。2.联锁保护系统变更应办理审批手续。 | | 《工业自动化和控制系统网络安全集散控制系统(DCS)第2部分:管理要求》(GB/T33009.2-20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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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自动化系统装备投用率应达到100%。 | | | |
| 1.应根据工艺过程危险和安全风险分析结果,确定化工装置是否配备安全仪表系统。2.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开展安全仪表功能评估。 | | 《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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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应设置不间断电源,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设置不间断电源,后备电池的供电时间不小于30分钟。 | | 《仪表供电设计规范》(HG/T20509-2014) | |
| 1.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装置应设立紧急停车系统。2.在控制室设紧急停车按钮(停车按钮有防误操作保护罩)。3.控制室内控制系统应设置声、光报警设备。 | | | |
| 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的装备和使用率应达到100%。 | | | |
| 生产装置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监测报警系统应独立于基本过程控制系统。 |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 | |
|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号应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并建立报警处置记录。 |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 | |
| 1.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要求。2.爆炸危险场所的设备、仪表、仪表线路的防爆等级应满足区域防爆的要求。 |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 |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安全监控设备应根据罐区现场的实际情况实现全面覆盖。 |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20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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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编制电气设备设施操作、维护、检修等管理制度并实施。 |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 | |
| | |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 |
| 1.电缆必须有阻燃措施。2.电缆桥架符合相关设计规范。 | |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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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电缆沟必须有防窜油气、防腐蚀、防水措施。2.电缆隧道必须有防火、防沉陷措施。 |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 | |
| 沿墙面或地面敷设电缆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缆线路敷设路径应有醒目的警告标识。2.沿地面明敷的电缆线路应沿建筑物墙体根部敷设。3.在电缆敷设路径附近,当有产生明火的作业时,应采取防止火花损伤电缆的措施。 |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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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应建立健全应急值班值守、信息报告、应急投入、物资保障、人员培训及预案管理等应急救援管理制度。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编制应急预案管理制度。3.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的有关制度和记录。 |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三十五条 | |
| 1.设置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人员。2.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 | |
| 1.建立健全各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2.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3.在应急制度、预案中对组织机构、人员及职责进行明确规定。 |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五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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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应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专家参加。 |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九条 | |
| 应急预案体系应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 |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 | |
| 预案备案。(1)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备案。(2)应急预案修订后,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 | | |
| 企业应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 |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 | |
| 企业应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按要求组织综合应急预案演练、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和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 | |
|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企业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 |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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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明确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 |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十四条 | |
| 1.明确事故信息接收、通报程序和责任人。2.明确事故发生后向本单位以外的有关部门或单位通报事故信息的方法、程序和责任人。 |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0)第6.3.1条 | |
| 企业应在有毒有害岗位配备应急器材柜(气防柜),设置与柜内器材相符的应急器材清单。应急器材完好有效。 |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标准》(GB30077-2013)第9.1条 | |
| 建立应急设施和物资装备的管理制度和台账清单,按要求经常性维护、保养,确保完好。 |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十三条 | |
| 企业存在可燃、有毒气体的区域应配备便携式检测仪,并定期检定。 |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标准》(GB30077-2013)第9.3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