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知识啦】辽港集团党员领导干部负面行为清单第37条:切莫介绍贿赂
- 2026-11-06 23:37:55
【涨知识啦】辽港集团党员领导干部负面行为清单第37条:切莫介绍贿赂

负面行为清单篇:
第37条 切莫介绍贿赂
【解读】
介绍贿赂就是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这类充当“中间人”的行为,无论中间人是否从中获取利益,只要行为属实、达到违纪标准,就要依规依纪追责。中间人客观上促成贿赂发生,充当了腐败链条上的一环,侵犯党和国家机关管理活动、职能活动及声誉。介绍贿赂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是受行贿人之托,为其物色行贿对象,疏通行贿渠道,引荐受贿人,转达行贿信息,转交贿赂财物,向受贿人传达行贿人的请托事项;二是按照受贿人的意图,为其寻找索贿对象,转达索贿要求等。无论何种形式,介绍贿赂都是腐败的“助推器”。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要警惕充当腐败掮客的人员,不为花言巧语迷惑,不被各类利益诱惑。
【纪律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12月19日)第二十九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实施介绍贿赂行为,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廉洁纪律相关规定追究党纪责任;情节严重、涉嫌构成介绍贿赂罪的,适用本条纪法衔接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对介绍贿赂罪作出明确规定。
来源 | 辽港集团纪委
编辑 | 申丽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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