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96|刑事诉讼法1|高频考点+必背法条
- 2026-11-04 23:02:20
学习笔记96|刑事诉讼法1|高频考点+必背法条
【考点一】辩护(★★★) 一、 辩护的种类 (一) 辩护的种类 1、自行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整个过程)指的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说话、为自己辩解的权利。而且这个权利从案件一开始到最后结束,一直都在。 2、委托辩护 (1) 委托告知 ①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②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③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④ 在押或者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审判期间在押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委托辩护人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以内向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指定的人员转达要求。 (2) 委托主体 ①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②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 (3) 委托时间 ①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②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3、指定辩护(法律援助) (1) 应当通知指定辩护的情形 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④ 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⑤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和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 可以通知指定辩护的情形 ① 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 ②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③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④ 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⑤ 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3) 值班律师 ①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二) 辩护人的范围及其限制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下列人员充当辩护人: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1、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 (1)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2) 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 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 (4)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 人民陪审员; (6) 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8)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注:第(3)-(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三) 辩护律师的主要权利 1、依法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 会见、通信权(独立的) 阅卷权(独立的) 调查证据权(只有辩护律师有) 调取证据权 申请回避权 控告权 复制、誊录庭审录音录像 带1名助理 (四) 非律师辩护人的权利 1、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 2、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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