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数字考点汇总 31 条(建议打印背诵)
- 2026-11-05 06:56:46

数字 01 税率与征收率(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适用 13% 税率: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列举的以外),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2)适用 9% 税率: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3)适用 6% 税率:提供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生活服务以及除不动产租赁之外的现代服务,除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销售无形资产。(4)适用零税率:出口货物,符合规定的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5)小规模纳税人以及特定一般纳税人适用征收率 3%;销售自行开发、取得、自建的不动产以及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适用征收率 5%。
数字 02 企业所得税税率
(1)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 25%。(2)非居民企业适用税率 20%。
数字 03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居民个人综合所得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 60000 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2)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 20% 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再减按 70% 计算。(3)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为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 5000 元后的余额,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每次收入额。(4)经营所得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5)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 4000 元的减除费用 800 元,4000 元以上的减除 20% 的费用。(6)财产转让所得为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为每次收入额。
数字 04 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
(1)增值税中央分享 50%、地方分享 50%。(2)纳入共享范围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央分享 60%、地方分享 40%。(3)资源税按不同资源品种划分,海洋石油资源税为中央收入,其余资源税为地方收入。
数字 05 存款保险的偿付限额
(1)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 50 万元。(2)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合计在 50 万元以内的全额赔付,超过部分从该投保机构的清算财产中受偿。(3)这个限额并非固定不变,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
数字 06 1988 年巴塞尔报告
(1)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 8%。(2)核心资本比率不得低于 4%。
数字 07 巴塞尔协议 III 的三个最低资本充足率标准
(1)普通股充足率 4.5%,新标准实施后为 7%。(2)一级资本充足率 6%,新标准实施后为 8.5%。(3)总资本充足率 8%,新标准实施后为 10.5%。
数字 08 三次普查
(1)经济普查每 10 年进行 2 次,逢「3、8」年份实施,对象是境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2)人口普查每 10 年进行 1 次,逢「0」年份实施,要对全国人口无一例外地进行登记调查。(3)农业普查每 10 年进行 1 次,逢「6」年份实施。
数字 09 标准分数(经验法则)
(1)约有 68% 的数据与平均数的距离在 1 个标准差之内,标准分数在【-1,1】范围内。(2)约有 95% 的数据与平均数的距离在 2 个标准差之内,标准分数在【-2,2】范围内。(3)约有 99% 的数据与平均数的距离在 3 个标准差之内,标准分数在【-3,3】范围内。
数字 10 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
(1)按份共有人除另有约定外,对共有物的处分和重大修缮行为需获得占份额 2/3 以上共有人的同意。
数字 11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 18 周岁的自然人;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单独订立合同。(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 周岁以上(含 8 周岁)不满 18 周岁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当的合同行为。(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 8 周岁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实施合同行为,只能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数字 12 定金
(1)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2)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3)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数字 13 公司的设立
(1)有限责任公司由 1 个以上 50 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 1 人以上 200 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3)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5 年内缴足。(4)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总数的 35%。
数字 14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
(1)有限责任公司: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董事不能履行、不履行召集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全体股东。(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年会;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董事会认为必要、监事会提议召开等情形,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 30 日前公告,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数字 15 股东(大)会的表决
(1)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3)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数字 16 董事会组成
(1)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的,成员为 3 人以上,不设上限;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董事会,设 1 名董事。(2)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成员同样为 3 人以上。(3)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4)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数字 17 董事会会议
(1)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 2 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3)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4)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数字 18 监事会组成
(1)监事会成员为 3 人以上,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2)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 1 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3)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设主席 1 人,可以设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数字 19 监事会会议
(1)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 1 次会议。(2)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
数字 20 国有独资公司
(1)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设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1/3。
数字 21 股东权利与股权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连续 5 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公司该 5 年连续盈利并符合法定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不分配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3)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5)股东代表诉讼: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上述股东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数字 22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数字 23 股份回购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股东因对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4)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 60 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决议通过之日起 90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数字 24 公司解散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2)公司持续 2 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3)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 2 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决议,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4)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5)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数字 25 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
(1)违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下罚款。(2)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 5 万元的,可以处 25 万元以下罚款。(3)5 年内实施 2 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从重处罚。(4)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5)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商标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 500 万元以下赔偿。
数字 26 劳动合同的内容
(1)合同期限 3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2)1 年以上不满 3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2 个月。(3)3 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6 个月。(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 1 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或者期限不满 3 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5)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6)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 2 年。
数字 27 劳动合同解除
(1)劳动者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 3 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经济性裁员:裁减 20 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 20 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 10% 以上,需提前 30 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数字 28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民事责任
(1)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 3 倍。(2)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 500 元的,为 500 元。(3)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 2 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数字 29 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
(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 1/2 的,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两个经营者合计达到 2/3 的。(3)三个经营者合计达到 3/4 的。(4)有后两种情形时,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 1/10 的,不应当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数字 30 不正当有奖销售
(1)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 5 万元。
数字 31 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
(1)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适用民法典诉讼时效的规定,即 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