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习笔记 | 保理合同
- 2026-11-04 21:57:12
民法学习笔记 | 保理合同保理合同应当基于真实的交易而订立。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 4.既未登记,也没有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取得应收账款。
第十五章 保理合同
一、保理合同的概念与分类
(一)保理合同的概念
保理合同,是指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保理合同是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保理,以债权让与为核心,还包括应收账款管理、催收等服务。没有债权让与,就不是保理,但是仅有债权让与,也不等同于保理。
对一个企业而言,如果资金可以快速流动、周转,那么企业就会健康发展,相反,如果应收账款迟迟收不上来,将会严重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保理业务就是为了应收账款的快速流转而发生。
(二)保理合同的分类 ✷考点
保理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1.有追索权保理:本质是借贷
是非卖断性质的保理,应收账款到期时,保理人既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还款,也可以向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
保理人收到债务人支付的应收账款,在扣除保理融资本息和相关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应当返还债权人。
2.无追索权保理:本质是买卖(债权让与)
是卖断性质的保理,保理人仅能向债务人主张还款。
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
二、保理欺诈
三、无正当理由变更或终止交易的效力
应收账款债务人收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
四、多个保理的顺位 ✷常考点!!
债权人就同一笔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的规则如下:
1.已经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
2.均已登记的,登记在先的取得应收账款;
3.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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