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实务(附申请书模板)
- 2026-10-30 19: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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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执行程序中,有很多被执行人没有足额财产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法院会出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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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追加被执行人还是先恢复执行
董律师办理的案件就遇到上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系一人有限公司,没有足额财产清偿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法院已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系单一股东,认缴出资500万元没有出资到位,符合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律规定。

于是写好了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问题是现实中部分法院要求递交执行立案窗口,部分法院要求直接递交原执行案件承办法官,法院收到材料审查后会以(XXXX)京XXXX执异XXXX号立案办理,裁定同意或者不同意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经过实际操作,发现北京朝阳法院需要先执行立案。等法院裁定同意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之后再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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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九民纪要》第6条:【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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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