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T | 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宣贯
这篇文档是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发布的关于《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的宣贯材料,旨在对规定进行解读并提出落实要求。其主要内容可总结如下:文档首先阐述了从2022年试行标准升级为正式规定的必要性,主要包括三点:一是原有标准条款可操作性不足,需细化量化;二是覆盖面不全,未能充分反映行业风险变化;三是需提升权威性,将其上升为具有更强法律效力的部门规章。修订工作历时约一年,经过多轮意见征求和评估审查,最终形成本规定。明确了制定目的、重大隐患定义、适用范围以及电力企业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总则 :明确了制定目的、重大隐患定义、适用范围以及电力企业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这是本次修订的重点,将重大隐患情形从原有的7类20项扩展至10类48项。新增了对水电站、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电力企业安全管理的专门判定条款,并对多个领域进行了细化和补充。文档逐条解读了部分关键判定情形及其依据,例如: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核心部分) :这是本次修订的重点,将重大隐患情形从原有的7类20项扩展至 10类48项 。新增了对水电站、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电力企业安全管理的专门判定条款,并对多个领域进行了细化和补充。文档逐条解读了部分关键判定情形及其依据,例如:- 电网控制保护:策略定值未及时更新、装置配置不满足冗余要求。
- 电网控制保护 :策略定值未及时更新、装置配置不满足冗余要求。
- 发电设备:大型机组未按要求配置或投入电力系统稳定器(PSS)、未开展进相试验;新能源场站不具备规定的并网性能。
- 发电设备 :大型机组未按要求配置或投入电力系统稳定器(PSS)、未开展进相试验;新能源场站不具备规定的并网性能。
- 变电设备:特高压变压器油色谱异常超标、变电站设备基础沉降超限、竣工图与现场不一致。
- 变电设备 :特高压变压器油色谱异常超标、变电站设备基础沉降超限、竣工图与现场不一致。
- 输电线路:特高压/超高压杆塔倾斜超标、重要输电通道存在山火或施工外破风险且未治理。
- 输电线路 :特高压/超高压杆塔倾斜超标、重要输电通道存在山火或施工外破风险且未治理。
- 电力建设工程:违法压缩工期、违法分包转包、危险作业管理不到位、质量管控缺失(如未办质监手续、偷工减料、监理失职等)。
- 电力建设工程 :违法压缩工期、违法分包转包、危险作业管理不到位、质量管控缺失(如未办质监手续、偷工减料、监理失职等)。
- 电力企业安全管理: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未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关闭破坏安全设备、未制定应急预案或组织演练。
- 电力企业安全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未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关闭破坏安全设备、未制定应急预案或组织演练。
兜底条款 :为其他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隐患提供了判定依据。明确了电力企业的主体责任和工作流程。要求企业建立制度、定期排查登记、在发现后3个工作日内报告、建立管理台账并制定治理方案。在隐患排除前无法保证安全时,必须停产停业。治理完成后需组织评估,并将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重大隐患排查治理 :明确了电力企业的主体责任和工作流程。要求企业建立制度、定期排查登记、在发现后 3个工作日内 报告、建立管理台账并制定治理方案。在隐患排除前无法保证安全时,必须停产停业。治理完成后需组织评估,并将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包括接收报告、进行督办、加强信息化建设以及对发现的隐患责令排除等。监督管理 :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包括接收报告、进行督办、加强信息化建设以及对发现的隐患责令排除等。对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以及电力企业未建立制度、未报告、未通报、未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等违法行为,明确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规定。法律责任 :对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以及电力企业未建立制度、未报告、未通报、未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等违法行为,明确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规定。- 电力企业:应将学好用好判定标准纳入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均需学习掌握,并对照标准开展排查,确保隐患及时上报和处理。
- 电力企业 :应将学好用好判定标准纳入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均需学习掌握,并对照标准开展排查,确保隐患及时上报和处理。
- 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企业和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舆论宣传,并参照配套的解读指引做好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
- 监管机构 :应加强对企业和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舆论宣传,并参照配套的解读指引做好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
通过明确判定标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完善监管流程,旨在推动电力行业精准排查整治重大隐患,从根本上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