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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律制度体系以 “法律 — 法规 — 规章 — 安全技术规范 — 相关标准” 为核心层级,以《特种设备安全法》为根本遵循,覆盖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八大类高风险特种设备,现已形成由多层级法规、规范和标准构成的完备监管体系,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始终遵循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 原则,构建起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多元共治格局。

企业主体责任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核心要求。生产单位需按分类监督管理原则取得相应许可,具备专业技术人员、配套设备设施和健全管理制度,完成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等关键流程,制造、安装等环节需接受监督检验。使用单位需履行十项核心义务,涵盖投入使用前或后 30 日内办理使用登记、建立完善安全技术档案、每月开展设备自行检查,且需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申报定期检验,对存在严重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设备,需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注销手续。

TSG 07《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8《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作为核心安全技术规范,明确了特种设备全流程管理要求。2024 年相关修改单进一步细化了质量安全总监、安全员的配备标准与岗位职责,要求建立 “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 的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同时明确了需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具体情形。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人员均需持证上岗,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专门考试指南,对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实施监督抽查考核,考核采取开卷形式,答对 90% 以上考题为合格,补考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任职。
针对各类违法行为,法规明确了梯度化法律责任,对无证生产、使用不合格设备、未履行检验义务等行为,设置 1 万元至 50 万元不等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履职不当造成事故的,吊销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