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t课件35页word讲稿6000字
各位同仁:
大家好。今天我们齐聚一堂,共同探讨一个对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至关重要、且随着新法规出台而面临新机遇与新挑战的议题——行政执法监督实务。
2025年12月17日,国务院公布《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国务院令第825号),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这部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进入了规范化、系统化、法治化的新阶段。它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行政执法监督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保障机制,是我们开展监督工作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今天的课程,我将结合《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重点内容,以及我们手头一批极具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和大家一起深入剖析行政执法监督“谁来监督、监督什么、怎么监督、监督之后怎么办”这一系列实务问题。我们的目标是通过学习,不仅掌握《条例》的法条文本,更能理解其精神内涵,并将其转化为有效开展监督、提升执法质效的实际能力。
一、 新起点与新定位:监督主体的职责廓清与体制重构
在《条例》施行前,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虽有多部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涉及,但存在职责分散、依据层级不一、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条例》的颁布,首要贡献即在于系统性重构了行政执法监督的体制,明确了监督主体,廓清了职责边界。
(一)司法行政部门的“统筹协调者”角色法定化
《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具体事务。” 这一规定具有里程碑意义。它从国家立法层面,确立了司法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和法定职责。这意味着,司法行政部门不再是简单配合或协助,而是代表本级政府,承担起统筹、组织、实施、指导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主体责任。
我们来看《条例》第七条细化的职责清单,它构成了我们工作的“任务书”:
1.指导监督,落实责任:指导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组织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这是监督的“总抓手”,要求我们必须推动建立权责清晰、问责有力的执法责任体系。
2.协调争议,推进改革:协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法治事项,协调行政执法争议。执法权下沉、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带来的管辖争议、法律适用冲突,将成为我们协调工作的重点。
3.推动建设,提升能力:组织推动行政执法规范化、正规化、专业化、数字化建设。监督不仅是“找问题”,更是“促建设”,要通过监督推动执法队伍、执法程序、执法手段的全面升级。
4.统筹管理,夯实基础:统筹实施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保障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这是监督的“基础工程”,管住主体、管好人员,才能管住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