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经知考点汇总:公司法·破产·票据·知产·劳动法核心速记
- 2026-11-04 11:23:38
一、公司法:资本制度与股东责任
2024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公司法》(2023 修订)对资本制度作出重大调整,是近年考试重点。
💡 提示:新旧法衔接
旧《公司法》无 5 年认缴期限强制规定,2023 修订后明确限期实缴。考试若涉"存量公司",依国务院规定逐步调整,注意题干给出的"公司成立时间"以判断适用哪套规则。
二、破产法:破产原因与清偿顺序
《企业破产法》第 2 条规定破产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注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单独门槛。
清偿顺序(《企业破产法》第 113 条):
①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 ② 职工工资、社保及补偿金 → ③ 欠缴的社保(除前项外)与税款 → ④ 普通破产债权。有担保的债权(别除权)不依此顺序,就特定财产优先受偿。
❓ 问:重整期间债务人还能自行管理财产吗?
答:可以。《企业破产法》第 73 条,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可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但第 74 条亦允许管理人聘任原经营人员负责营业。二者并行不悖。
三、票据法:无因性与追索权(易错点)
票据行为具无因性:票据权利一经作成,即与原因关系(基础交易)分离,持票人不必证明原因关系合法。但抗辩切断有例外(恶意持票人、无对价取得)。
⚠️ 易错辨析:实际拒付 ≠ 承担票据责任
· 实际拒付:付款人(如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到期日拒绝付款的事实状态,属客观行为。
· 承担票据责任:依《票据法》第 68 条,持票人可在到期不获付款后,对背书人、出票人及保证人行使追索权,相关前手因此负有连带清偿的法律责任。
· 二者关系:实际拒付是触发追索权的前提(第 61 条"到期被拒绝付款"),但"承兑人拒付"不免除其自身绝对付款责任;反之,前手"承担票据责任"以持票人依法行使追索权为条件,并非自动发生。切勿将"未实际拒付"等同于"无人承担责任"。
四、知识产权:三法要点
著作权(《著作权法》):作品自创作完成自动保护,无需登记;职务作品、委托作品权利归属注意约定优先。
专利(《专利法》):发明/实用新型须具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外观设计保护"非冲突、非已有设计"。
商标(《商标法》):注册原则,第 57 条列明侵权情形;驰名商标跨类保护。
❓ 问: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归谁?
答:依《专利法》第 6 条,执行本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为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单位取得专利权后,发明人享有署名权与获奖、受奖励权。
五、劳动法:合同解除与二倍工资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劳动者严重违纪、严重失职、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影响本职、欺诈致合同无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可过失性辞退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二倍工资(第 82 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 1 个月不满 1 年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应支付二倍工资(最长 11 个月)。
争议处理:劳动仲裁为诉讼前置程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5 条),未经过仲裁不得径直起诉。
📌 免责提示:本文条文引用依据现行有效法律文本整理,具体条文序号及内容以官方发布为准;新旧法变化处已作标注,备考请以最新教材与法条原文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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