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有关离婚协议(一)
- 2026-11-06 12:13:33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9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1.离婚协议系附条件协议,条件系离婚。如果双方未实际离婚,该协议对双方不产生约束力。故离婚协议,是指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离婚协议。此离婚协议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避免在离婚登记机关达成协议后,一方向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如果达成了离婚协议,一方不履行,另一发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责令其履行。
2,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不改变其性质,也是待办完离婚手续后生效。
王丹《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思路与裁判规则》观点
一、离婚协议系附特殊生效条件的身份挂你协议,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即使发生了物权变动,但是并未办理离婚,该协议也需要恢复之前状态。
二、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权属的约定是否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
1.我国物权法律基本理论,物权变动原因分为法律行为物权变动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后者民法典229、230、231:法律文书、征收决定、继承和因事实行为发生物权变动。协议离婚,离婚本身不是引起物权变动原因,引起的是夫妻双方离婚协议,属于法律行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为基于法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方式。未办理转移登记的,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另一方仅享有要求对方办理转移登记户或交付的请求权。
2.在外部关系上,采用物权保护路径对分得财产的一方的保护非常有利。如果分得财产一方直接依据离婚协议享有物权,在登记方(占有方)擅自处分的情况下,构成无权处分。一般情况下,买受人无从知晓其二人离婚协议内容,可能为善意取得财产。此种情况下,分得财产的一方即使享有物权,也和其仅享有债权在结果上无什么区别。
3.与协议离婚不同,在诉讼离婚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229条规定,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生效判决或调解书能够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分割共有物判决是离婚判决(调解书)和分割遗产的判决。→产生物权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