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入门》学习笔记(十六):行政复议(下)
- 2026-10-30 19:46:05
《行政法入门》学习笔记(十六):行政复议(下)
Administrative Law
本文是笔者学习余凌云教授《行政法入门》一书的学习笔记的第16篇。后续将持续更新,涵盖行政法核心考点与思维框架。欢迎关注专栏,追更不迷路。
上期回顾
上一讲我们学习了行政复议的性质、范围、复议前置与自由选择。重点掌握了复议可审适当性、60日申请期限、复议前置须有法律规定等。
本期进入行政复议的决定种类——这是复议制度的“输出端”,也是与行政诉讼判决对比的关键。
一、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行政复议法》第28条)(最新的2023版已调整为第61条至第69条)的性质与特点

原文摘录(参考《行政复议法》第28条):复议机关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决定。
二、重点决定详解
(一)维持决定
1.最常见的决定。复议机关认为原行为合法适当。
2.效果:原行为继续有效,当事人仍可在15日内起诉(复议维持后起诉)。
3.注意:复议维持后,原机关和复议机关成为共同被告(《行政诉讼法》第26条)。
(二)撤销决定
1.可全部撤销或部分撤销。
2.撤销后可责令重作,但不能责令以同一事实理由作出相同行为(否则视为拒不履行)。
3.撤销的效力:一般溯及既往(自始无效)。
(三)变更决定(行政复议的最大特色)
1.适用情形:
(1)事实清楚,但内容不适当(如罚款幅度明显不合理)。
(2)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处理结果不当(应适用A法却用B法,但事实相同)。
2.优势:直接解决问题,避免“撤销后重作”的循环。
3.限制: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变更(禁止不利变更原则,但第三人同时申请除外)。
4.对比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一般只能撤销或责令重作,变更判决仅适用于“行政处罚明显不当”且“涉及金钱、有明确计算标准”等极少情形。因此复议的变更决定制度更高效。
(四)确认违法决定
1.适用情形:
(1)行政行为违法,但已执行完毕且无法恢复(如已服完的拘留)。
(2)撤销或变更无实际意义(如诉讼期间行为已失效)。
2.效果:确认违法,可作为申请国家赔偿的依据。
(五)责令履行决定
1.适用情形: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2.期限:一般规定具体履行期限(如30日内)。
三、复议决定的特殊规则
(一)禁止不利变更原则(《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1条)
复议机关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变更决定。
例外:第三人(利害关系人)同时提出申请的,不受此限。
目的:鼓励相对人行使复议权,不必担心“被加重”。
(二)复议机关可以调解(《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
适用情形:自由裁量权案件(如罚款幅度)、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纠纷。
效力:调解书经双方签字生效,具有约束力;一方反悔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复议机关可以和解
当事人在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可以向复议机关提交和解协议;复议机关审查后可以终止审理。
四、行政复议决定与行政诉讼判决的对比

金句:复议能变更,诉讼很少变;复议重效率,诉讼重公正。
五、个人思考
(一)变更决定的适用边界
复议机关直接变更行政行为,虽高效,但可能侵犯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
平衡:变更决定应限于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仅结果不当的情形;对于需要专业判断或行政裁量的复杂问题,宜撤销并责令重作。
(二)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例外
“第三人申请”可导致不利变更,但实践中第三人往往与原申请人立场对立(如被处罚人vs受害人)。此时复议机关应保障双方程序参与权,避免偏袒。
六、小结与思考题(附答案)
(一)本文核心一句话
复议决定六种:维持、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驳回申请;变更决定是复议特色,禁止不利变更;不服维持可起诉,原机关+复议机关共同被告。
(二)思考题
某县交警大队认定赵某闯红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其罚款200元。赵某不服,向县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请问:
1.复议机关如果认为罚款200元虽合法,但赵某是紧急送医(闯红灯不到2秒),情节轻微,能否将罚款变更为警告?依据是什么?
2.复议机关如果认为罚款200元合法适当,但赵某同时指出执法程序违法(执法时未出示证件),复议机关能否维持?为什么?
3.如果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罚款,但责令交警大队重新作出处罚,交警大队能否以同一事实作出200元罚款?为什么?
4.赵某对复议维持决定仍不服,起诉时被告是谁?
先 思 考 再 看 下 文
参考答案
1.能否变更罚款为警告?
答:能。
(1)依据《行政复议法》(2023版第63条第1款第1项):行政行为内容不适当的,复议机关可以变更。
(2)罚款200元在法律幅度内,但考虑到紧急送医的特殊情节,显失合理,属于“内容不适当”。
(3)变更警告比撤销更直接解决争议。
2.程序违法能否维持?
答:不能。
(1)行政行为必须同时满足主体、内容、程序、形式合法才能维持。
(2)未出示证件属于程序违法(轻微违法),即使实体正确,也不能维持。
(3)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确认违法(如果程序瑕疵不影响结果,且撤销无意义)或者撤销并责令重作。
(4)依据《行政复议法》(2023版第64条):违反法定程序的,可以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但一般不能维持。
3.责令重作后,能否以同一事实理由作出相同罚款?
答:原则上不能。
(1)依据《行政复议法》(2023版第64条第2款):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2)除非原行为因程序违法被撤销,而实体事实清楚,重作时补正程序后可以作出相同罚款。但变更决定的情况下,已直接改变,不存在重作。
4.复议维持后起诉,被告是谁?
答:县交警大队和县公安局为共同被告。
(1)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2)本案中复议维持,因此交警大队(原机关)和公安局(复议机关)一起作被告。
补充说明:如果复议机关改变原行为(如变更为警告),则被告仅为复议机关(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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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一)——受案范围、不可诉行为、行政协议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