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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兴今天和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大家都知道,这个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是2021年7月份开始实施的,和我们新的行政处罚法是一起实施的,它的实施对于我们行政执法来讲,是一个基本的遵循和指导,因为在这个程序规定里面,它把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以及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执法规范的相关规定都集中在这一个程序规定里面,对行政执法的具体的流程,适用的法律规定管辖,时限等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为我们执法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操作指南。
大家都知道中国现在暂时还没有完整的行政法典,也没有位阶比较高的行政程序法,因此我们执法程序方面的相关问题主要是通过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规章的形式来进行规定。在现在全国都十分强调执法规范化的情况下,各个部门、各个地方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都是在结合自己的实际需要和自身执法的特点来置顶不同的执法管理办法或者是程序规定。
因此在这种形势下,我们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就应运而生。接下来,我将结合自身的法律实务经验,以《程序规定》的文本为经,以执法实践中的常见问题与风险为纬,与大家进行一次系统性的梳理与解读。
《程序规定》概述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严格执法。“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健全依 法决策机制,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019年以前,交通运输执法领域长期面临程序规范“碎片化”、“政出多门”的困境。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海事、工程质量监督等不同执法门类,其程序要求散见于《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等多个文件中。这种“分散治理”模式,不仅给一线执法人员学习、适用带来不便,更容易导致“同案不同程”、“同错不同罚”的现象,损害执法公平与权威。
随着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深入推进,整合执法队伍、统一执法标准、规范执法程序成为迫切的现实需求。2019年《程序规定》的出台,正是对这一需求的系统性回应。它首次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这三类最主要的执法行为程序,整合纳入同一部部门规章之中,实现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的“大一统”,标志着交通运输执法从“依习惯”、“依分散文件”向“依统一规章”转变的关键一步。
2.衔接上位法:与《行政处罚法》同步革新的“升级版”
法律体系具有层级性,下位法必须与上位法保持一致。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正式实施,其在立法宗旨、处罚种类、程序规则(如非现场执法、电子送达、听证程序、首违不罚、无主观过错不罚等)方面作出了诸多重大调整与创新。为保持法制统一,并与时俱进地回应数字时代执法新挑战、体现执法“温度”,《程序规定》于2021年同步进行了修订。